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7页)

时间:2020-09-22 14:41:5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优化配置县城 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县城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 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 1995-20XX年的远景规划区

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 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 储备制度。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 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 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村要积极配 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经省政府审批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组织建设、土地等部门 ,编制县城规划区的土地利用

规划。

第六条县城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建

设用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 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

除尘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省政府 批准的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只 能在县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国 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土地 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管理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应当逐步纳入国有土 地管理范围,其中城区内和周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由 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政府经依法没 收、征用、收购后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 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城中村居民需建设用地的,要由土地、建设部门本着逐步改 造城中村,使其向居民区发展的原则, 统一规划、统一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先向建 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本着高效利用县城规划区内有限土 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县城规划,经认真审核、报县政府主管 领导批准后,发给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 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 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 组织签订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 乱占水面的,

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十二条严禁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原 批准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出租或抵押。

严禁私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受让方应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无效。

依法抵押、租赁土地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国 土资源局申请注册登记。审核同意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 证明书》,凡未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进行土地使 用权抵押、租赁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县国 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土地收购 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 要调整的县城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 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

备:

县政府应依法统一规划、管理、使用的县城规划区内所 有水面、洼地、坑地等集体土地;

依法应当收回的违法用地;

企业破产、撤销、搬迁或单位合并腾出的划拨用地;

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后获得的土地;

依法收购的土地;

县政府指定收回的土地;

土地使用期满被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的土地;

获取土地使用权满二年后无力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 条件的土地;

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 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 征用的土地;

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 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 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 行调查核实,制定收购实施方案, 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 会同意、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约定补偿费用及办法。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 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 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被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都要由县土地储备中 心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九条 经前期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 资源局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五土地征用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必须 予以配合并按要求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文字通知被征 地单位指定专人到现场指界、勘丈、清点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公告征用制度。县人民政府自接到 省政府征地方案批复之日起 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

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征地用途、征地 范围、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及办理补偿的期限。被征用土地 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 补偿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日期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街道两侧土地的,其征地 费用按至街道中心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补偿。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转

让合同无效,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 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 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按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 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 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 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自批准动工之日起满 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 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土地管理制度 县城 管理制度 土地 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7页)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