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劳动仲裁-20210313153823

时间:2021-03-15 08:20:5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尊敬的仲裁 :

律 事 所接受本案申 人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

本案被申 人 争 一案仲裁 段的代理人。

 代理人

根据本案事 和法律适用 表如下代理意 ,供 庭参考。

一、被申 人 当支付申 人 金

《中 人民共和国 病防治法》 第四条 定“ 者依法享有 生保 的 利。用人 位 当 者 造符合国家 生 准和 生要求

的工作 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者 得 生保 。

 ”、《中 人民共和国 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定“用人 位与 者 立 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 当将工作 程中可能 生的 病危害及其后

果、 病防 措施和待遇等如 告知 者,并在 合同中写明,不得 或者欺 。” 、《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定“用人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者可以解除 合同: (一)未按照 合同 定提供 保 或者 条件的; (四)用人 位的 章制度 反法律、 法 的 定, 害 者 益的;”、 《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位 当向 者支付 : (一) 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定解除 合同的;”、 《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定“ 按 者在本 位工作的年限,每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的 准向 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 一年的,按一年 算;不 六个月的,向 者支付半个月工 的 。本条所称月工 是指 者在 合同解除或者 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

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 2017

年 3 月 19 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

系通知书》,2017 年 3 月 20 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

关系解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

2012年 7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人计算,其患病前的平

均工资为 5041.6



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5041.6



元/



月× 5

个月 =25208 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 5041.6 元/ 月)为申请人参保,导致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即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 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

人工资。”

如前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 2017 年 3 月 20 解除,故工伤保险基金理应按照 5041.6 元/ 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即应按照 5041.6 元/ 月标准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产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被申请人

仍应支付。

四、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㈡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其行为无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1 年 9 月 29 日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

工伤医疗待遇; 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广东

省企 工社会工 保 定》(1992 年 1 月 17 日广 省人民政府粤府 (92)

9 号 布)第七条 定 “ 工因工 医 期 的待遇 : (二) 工因工

,医 按照《广 省 工外 、 中毒医 定 准》

行。医 期 ,医 未 和未作出 能力 定前,由 工所在 位按

工 前的 准支付其工 、工 性 和其他 。 ”、《 病范 和

病患者 理 法的 定》第七条 定“ 从事有害作 的 工, 因按 定接受

性健康 所占用的生 、 工作 , 按正常出勤 理 ;如 病防

治机构( 断 ) 需要住院作 一 步 ,不 其最后是否 断

病,在此期 可享受 病待遇。

 ”如前文法律、法 所述,被申 人 按

5041.6 元/ 月的 准支付申 人其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2 月停工留薪期

的工 。

五、 被申 人 当支付申 人疑似 病期 的住院伙食 助

《 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定“疑似 病病人在 断、医学 察期 的 用,由用人 位承担。

 ”、《广 省工 保 条例》第二十五条 定“ 工住院治 工 、康复的伙食 助 由工 保 基金按照不低于 筹

地区因公出差伙食 助 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 、《 病范 和 病患

者 理 法的 定》第七条 定“从事有害作 的 工,因按 定 接受 性健康 所占用的生 、 ?工作 , 按正常出勤 理;如 病防治机构( 断 ) 需要住院作 一步 , 不 其最后是否 断 病,在此期 可享受 病待遇 。”

合本案申 人 情况, 申 人 2015年 7 月 3 日被 断 疑似 病,

201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2 日在 莞市 病防治中心住院治 了

15 天,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

=1050 元)。

六、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费的医疗费



1050 元(70 元/



天×15 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

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 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 ?工作时间,

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 ?步检

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

本案申请人患病后至诊断上职业病期间,多次门诊、住院治疗,产生了社保不能报销的医疗费 3562.31 元,该费用因仍系治疗职业病工伤产生,虽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范围,但因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系为分散、减少用人单位风险,而非避免用人单位的风险,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的受益单位,对于该部分未予核报的医疗费,亦应承担给付责任。七、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

( 一 ) 高温津贴、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属于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 等。”、国家 局《关于工 成的 定》第四条 定

“工 由下列六个部分 成 : 工 、 件工 、 金、津 和 、

延 工作 的工 酬以及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等。”、第八条 定“津

和 是指 了 工特殊或 外的 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

工的津 ,以及 了保 工工 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 工的物价 。

 ”、

第十条 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 和政策

定,因病、工 、 假、 划生育假、婚 假、事假、探 假、定期休假、停

工学 、 行国家或社会 等原因按 工 准或 工 准的一定比例

支付的工;”从前述法律 定可知,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即工

的 成部分,属于 酬。

( 二 ) 被申 人未支付 申 人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被申 人并未支付 申 人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据若干 定》第六条 定“在 争

案件中,因用人 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 合同、 减少 酬、 算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 生 争 的, 由用人 位 任。

 ”、《中 人民共和国 解仲裁法》第六条 定“ 生 争 ,当事人 自己

提出的主 ,有 任提供 据。

 与争 有关的 据属于用人 位掌握的,用人 位 当提供;用人 位不提供的, 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上所述,被申 人 当支付申 人从入 以来至解除 期 的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

关于高温津 的 定

根据《关于高温津 放的管理 法》第三条 定“ 者从事

露天 位工作以及用人 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 所温度降低到 33℃以

下(不含 33℃)的(以下 称高温作 ) ,用人 位 当按月向 者 放高

温津 ,并在工 清 中列明具体 目及数 。 ”、第十一条 定“ 者从

事高温作 情况以及高温津 放情况,由用人 位承担 任。 ”

关于 危害 位津 的 定

《中 人民共和国 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定“ 用人 位

当保障 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 定的 病待遇。

 用人 位 从事接触 病危害的作 的 者, 当 予适当 位津 。

 ” 《 部、 政部关于建立化工有害作 位津 制度的通知( 薪 [1992]43 号)》第二条的 定二、有毒有害 位津 准及 放 法: 位津 等 的划分以“有毒作 分 ”国家 准(GB12331—90 ) 依据,并 合 条件状况,分 甲、乙、丙、丁四个等 。日津 准提高后分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丁等 度危害 0. 9元。”

( 三 ) 申 人 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的主 未 效

《中 人民共和国 争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定

“ 争 申 仲裁的 效期 一年。仲裁 效期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当知道其 利被侵害之日起 算。

  ”、《中 人民共和国 争 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定“ 关系 存 期 因拖欠 酬 生争 的,

者申 仲裁 不受本条第一款 定的仲裁 效期 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高

温津 、 危害 位津 即工 的 成部分,属于 酬。本申 人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被迫解除了与被申 人的 关系,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因

争 向 安仲裁庭申 了仲裁,故 的高温津 、 危害 位津 的 并

未过诉讼时

效,请贵庭予以支持。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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