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制度-20211027225310

时间:2021-11-01 08:26:3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医疗管理制度

(部 分)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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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房制度

1. 院领导(行政各科室负责人)查房,每周1次,按院领导分工深入科室,检查工作,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院长和业务副院长主要检查科室业务建设和医疗质量情况,并对科主任查房质量作出讲评,医务科科长每周业务查房一次。

2.? 住院医师每天上下午各查房1次,观察病情变化,进行诊断、治疗,了解伤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时,经治医师要做好准备,报告病情。

3.? 总住院医师要带领住院、进修、实习医师进行晚间查房,若无总住院医师,由值班医师重点巡视病人。

 

4.? 主治医师每周要对本组(病区)病员进行普遍查房和每天重点查房各1次。检查医疗护理工作,重点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和进行临床教学。

5.? 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每周对本科病员查房1次或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2次,检查医疗护理质量,解决疑难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临床教学。主治医师、总住院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应随同查房。

6.? 各级医师对危重及大手术前后及特殊检查、治疗后的病员,应加强巡视,掌握病情变化,遇有情况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申请会诊。

7. 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1次护理查房,必要时请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指导,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临床教学。

护理部主任组织各科护士长每月查房1次,重点检查护理质量,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研究解决疑难病例护理和护理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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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首诊负责制

1、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2、医师按要求进行病历采集,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及时治疗或收住入院;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员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3、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抢救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小组,上级医师,科主任应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推诿抢救。

4、对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必须收入住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5、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

6、对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的,对当事医师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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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

(1)查房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危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法及参加全科会诊。

(2)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3)利用典型、特殊病历、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4)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情况,并全面查体。

(5)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科室工作管理水平。

2、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1)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本院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新入院病人48小时内查房完毕。

(2)对所分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错事、了解病情变化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叫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夜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必须进行新入院病人讨论,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对急危重、疑难病例或特别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主任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予以纠正。同时还应检查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8)决定病人的出院、转科、转院问题,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注意听取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1)住院医师查房每日查房一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夜查房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2)对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病程记录,危重、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别病例,除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外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化验检查、会诊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4)向实习医师传授疾病诊断、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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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和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人数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而定,科室较小,医师和床位较少的,病房和急诊可安排统一值班。

2、各级值班医师每日准时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急、危重病员和新入院病员的情况,并做好床边交接班。

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急、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各级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按规定在“值班交接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进行检查并书写病历、病程记录,危重病人当时完成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各级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视病房情况允许离开时,不得超过医院范围,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同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随叫随到。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等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休。

8、每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9、药房、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输血科等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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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危重病交接班制度

1、当班医师下班前应向接班医师做好重点病人的床边及书面交班工作,对尚在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协同接班医生继续处理,待病情相对平稳后,方可交给接班医生。

2、各病房应有交接班记录本,对危重病人除做好床边交班外,应做重点书面交班。

3、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在次日晨交班会上汇报重点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以及其它重要情况和尚待处理解决的问题,并写好值班病程记录和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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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抢救工作制度

1、危重病人抢救管理制度

(1)各病房遇有需抢救的危重病人,主管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应立即填写“危重病人通知单”,并立即通知家属或单位。凡干部保健对象的病危通知应先报医务科,再由医务科通知卫生厅保健办或有关单位。

(2)各科要建立健全急、重、危症抢救组织、技术操作常规和抢救程序。做到思想、组织、药品、器械四落实。

(3)对急危重病人要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抢救有困难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急诊科接诊的危重病人,如暂不宜搬动,则应在急诊室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如需立即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

2、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抢救制度

(1)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发生地震、水灾、风灾、塌方、交通事故、爆炸、传染病及各种中毒等自然或人为灾害中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事故。

(2)成立院抢救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长和急诊科主任担任。成员包括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设备科负责人。抢救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人员、设图示、器械、车辆等有关事宜,指挥协调抢救工作。

(3)成立院急救小分队,队长由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队员包括骨科、脑外、普外、胸外、ICU、急诊科和内科中高年资医师及l~2名护士组成。现场急救指挥由队长负责。

(4)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并通知有关科室抢救队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5)院内重大抢救:病房由科主任负责,急诊由急诊科负责,夜间及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负责,特殊情况由院抢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各有关科室须协作配合,一切从病人出发,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延误抢救。

(6)配合上级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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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1)医院将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①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②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③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④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但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有无医疗事故,均应单独讨论。

3、疑难病例讨论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术前病例讨论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5、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摘要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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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医疗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好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2、手术室病人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等情况。

(2)手术人员手术前在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纱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3、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④查对姓名、年龄;⑤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5、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院区、科别、病房。

6、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质量。

(3)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

7、放射(CT、介入)科 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姓名、院区、科别、病房。

8、针灸科及理疗科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

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10、特检科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院区、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院区、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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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病历书写及医疗文件管理制度

严格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1、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 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电话号码、工作单位或住所、药物过敏史等应由患者本人或关系人或门诊病历出售人员填写完全。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影像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字。

(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

(3) 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写明时间并由急诊室加盖急诊图章。

(4)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5) 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6) 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并与转入科室联系妥当。

2、住院病历书写制度

(1) 新入院病员的住院病历由住院医师书写或审核签字,首次病程录由主管医生书写,实习医生不得代写。住院病历不可代替首次病程录。

(2) 住院病历或住院记录应在患者住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医师签名应用正楷写全名,用蓝黑笔,上级医师修改应标注日期并签名,同时保持原记录可辨认。病历书写应用蓝黑钢笔水,字迹清楚、整洁、标点符号准确,简化字以“新华字典”1987年重排本为准。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或挖补。

(3) 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录于病程记录内,疑难病人应力争在病人入院三日内明确诊断。

(4) 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危重抢救病人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重病人每日记录,一般病人不超过三天记录一次,慢性病人不超过5天记录l次,术后病人要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由具有执业证书的医师负责记载,主治、主任等上级医生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住院病人每月要写阶段病程小结。

(5) 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要填写记录并签字。

(6) 手术病人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前和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填写,上级医师须签字负责,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并发症要向病人或其委托的家属交待清楚并由病人或其委托的家属签字。必要时,可通知所在单位或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7) 手术名称、术者、助手均填写全名,不得用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代替,手术记录一般手术可委托第一助手书写,主刀者必须签字以示负责,重大或复杂手术应由主刀本人书写。

(8) 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整齐。

(9) 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史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意见和随诊计划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病人出院或转院时,住院医师应将住院过程中的简要病情、诊断、治疗情况,今后治疗和随访要求写在门诊病历中。

(10)? 定名为“住院病历”、“入院录”、“第*次入院录”、“病程记录”、“首次病程录”、“术后病程记录”、“第二次术后病程记录”、“体格检查”、“化验及特殊检查”、“交班记录”、“阶段小结”、“会诊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及“临床病例讨论"的标题均写于中心部位占一行,字体大小占二格,病历中各史及各史中的小标题均空二格书写,各标题下的记录亦空二格书写。

(11)? (十一)不准越格书写,末页行写不完时另起一页,手术后病程记录应在手术记录后另起一页,术前病程记录后如有空页该空则空,并标注。

(12)? (十二)医嘱、各项记录签字不准用花体,每页病历之姓名、页数、住院号、床号应填写清楚。

(13)? (十三)各科需写表格式病历,报医务科,经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住院病历、首次病程录、出院小结、死亡小结、手术记录可书写电子病历,但需及时打印并审核签字归档,其余病程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均应手写,并及时签名,有实习医师之科室应同时书写完整病历。

中医病案书写要求,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九一年五月“中医病案书写规范”要求书写,中西医结合科的病历按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

3、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制度

(1) 门诊病人一般不开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如医疗单位或病人单位需要时,对已确诊者,可开具。

(2) 对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的病假条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假条,一周以上的病假条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住院医师每次可开一个月以内的假条,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属于故意伤害受伤、意外事故受伤及涉法涉诉等需开具疾病诊断证明者,要慎之又慎,需出示公安等机关有关证明并经充分调查和仔细检查后方开给病情诊断证明,并由主治医师签字。(应考虑由谁审核、加盖什么印章)

(4) 本院不做劳动能力鉴定,但对一些确影响体力、脑力劳动的疾病可在诊断证明书中说明病情状态。

(5) 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由门诊医师(包括专科医师)开,住院病人的出院证明及假条由各病区经治医师开。各级医师所开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只限于本科疾病范围内,绝不许跨科开,更不许不见病人而开诊断证明或假条。

(6) 实习医师无权开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进修医师无权开疾病诊断证明。

(7) 本院职工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由本院保健科医师开。

(8) 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由门诊办公室审核后盖章,住院病人的出院证及假条由各病区审核后盖章。

4、死亡报告书上报制度

按《有关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具体规定和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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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1、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要针对目前国内外亟待解决的医学临床和疾病预防方面的问题以及具有重要科学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研究。

(2)学术思想先进、具有创新性,目标明确,结合医院发展的趋势,且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3)起点高,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能力,近期内可望取得成果。

(4)课题设计合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5)技术或项目的开展,具备人员、时间、设备等条件的保证。

(6)已有明确结论的科研不再立项,防止低水平的重复。

2、申报: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到医务科取《开展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将该技术项目的原理、参考值、临床意义、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标本采集、送检地点等逐一填写清楚,上报医务科审查,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3、论证:

新技术、新项目确定后,由医务科组织召开专题报告会,由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4、审批:

申报省(厅)级以上的新技术、新项目,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医务部组织专家论证,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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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医疗准入制度

1、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

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临床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特制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制度。

(1) 定义:我院未开展过的,属国际或国内前沿的医疗技术项目。

(2) 审批部门: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院长办公会

(3) 审批程序:

申请科室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登记表,包括本次审批项目的国内外进展、院内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具备的条件、医疗风险和并发症、出现意外时的处理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填写后科主任签字并交医务科;

医务科组织医疗质控委员会讨论、提问、申报者答辩;

医疗质控委员会不记名投票;

医务科记票、登记,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报省卫生厅备案或审批;

医院同意后通知科室准予开展,并通知物价部门审批;

科室定期向医院医务科汇报新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安全性,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4) 审批管理存档(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登记表》)

2、医师资格准入

(1) 住院医师的准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相应证件,经上岗培训后,方可准予其正式参加独立临床工作。

(2) 对国外学成人员的准入:出国留学的手术科室临床医师,如果脱离临床工作超过2年,非手术科室临床医师脱离临床工作超过3年,回院后继续做临床工作者,先按低一级的医师资格在相应科室临床一线工作中轮转一年。一年后,视业务熟练程度,经科室考核通过后,恢复在科室工作原资格,上述轮转考核情况需报医务科备案。

3、有创操作准入

为保障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病人的利益,根据医疗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临床有创检查、治疗项目实行资格准入。

(1) 临床有创检查、治疗资格准入项目专指临床、医技科室在常规条件下所开展的有创检查、治疗;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病人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出现,我院执业医师均可实施有利于病人的有创操作。

(2) 有创检查项目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3) 有创操作准入适用于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在浙医一院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进修生、外院的医师、脱离临床工作2年以上准备重返临床的医师、外籍医师需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操作。

(4) 执业医师单独进行有创操作前,需在上级医师或具有该项操作经验医师的指导下成功完成3~5例后提出申请,每次应有相应医师签字。

(5) 申请有创检查和治疗独立操作医师应有专科主任同意签字,并提前1个月向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审查、批准、备案。

 经医务批准后该执业医师才允许单独进行有创操作。

 

(6) 一般情况下,未获独立进行有创检查和治疗操作资格的医师不得单独从事该检查和治疗的操作。

(7) 因未按规范实施有创操作或实施后导致不良后果的,除按医院相应条款处理外,暂时取消实施有创操作的资格,重新申请。

4、手术资格准入

⑴目的:规范和限定各级外科医师对本专科手术的操作范围,明确外科医师的手术资格和责任。

⑵程序:各学科以专业为单位拟订初稿,经全科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讨论,科主任批准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交医院医疗质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⑶方案:经过浙医一院医疗质控委员会认真讨论,通过了浙一医院基本外科手术分级方案,并规定手术审批权限如下:①一、二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主治医师不在,由指定高年资住院医师审批);②三、四类手术,由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审批;③毁损性手术、重大特类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应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院审批;④开展需卫生行政部门准入许可的手术项目应有批文。

 各手术科室按照医院外科手术分级方案开展手术,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医生要承担责任,并经质控会讨论必要时给予暂停手术等处分。

⑷详见《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办法》

四、 门诊与急诊制度

1、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特别是内、外、妇科等科)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本科的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3)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实行医师兼管门诊和病房的科室,必须安排好人力。

(4)对不能确诊的疑难重病员、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对某些慢性病员和专科病员,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5)积极实施便民、惠民措施。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分管门诊的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手术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收纳病员住院治疗。

(9)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报告。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1)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12)门诊医师要采用疗效好,经济便宜的治疗原则,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13)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2、资深专家、专家、专科挂牌门诊管理制度

(1)资深专家门诊(名医馆)应符合医院规定的要求,实行预约挂号及窗口挂号,如遇停诊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门诊办公室,以便及时通知病人。

(2)门诊专家应是临床科室的正、副主任医师。晋升高级职称一年后的医师可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由门诊办公室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确定开诊时间。外院调入本院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医师需熟悉三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科主任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开设专家门诊。专科门诊限于临床科室年满3年以上高年资主治医师。

(3)各科出诊人员根据医院安排的固定时间定期出诊,准时开诊,做到优质服务,限额挂号,保证医疗质量,如临时不能出诊者,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门诊办公室经同意后停诊。

(4)尊重病人意愿,切实做到由病人自行选择普通号、资深专家、专家、专科门诊号,各级人员不得诱导,不得重复挂号。各科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看普通门诊。

(5)门诊办公室负责专家专科门诊工作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投诉纠纷,每次给予扣发奖金100—300元;多次违反规定,报经主管医院领导批准,可暂停其专家门诊3—6个月。

3、急诊工作制度

(1)急诊范围

a、急性外伤。

b、各类脏器功能衰竭,各种疾病的急性危象,急性传染病。

c、发烧达38℃以上者。

d、突然出现各种疼痛者。

e、各种突然出血、咯血,休克。

f、抽搐昏迷。

g、耳、鼻、眼、喉、气管及消化道异物。

h、口腔、耳鼻喉科各种急性疾患。

i、呼吸困难。

j、各种中毒、淹溺、触电、自缢。

k、急性泌尿系疾患。

l、妇科各种急症。

m、急性过敏性疾患。

n、其他急危病症。

(2)急诊工作制度:

a、坚持首诊负责制:各科值班医师须服从急诊预检安排,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准推诿病人,急诊室应和各临床科室多协商,联系,不断提高预检水平。

b、各科必须保证急诊第一线力量:

参加急诊第—线值班医务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参加急诊值班资格,临床科室:获得住院医师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医技科室:获得士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若安排进修人员值班,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在本院工作三个月以上,并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过业务考核和医院规章制度考核合格后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科发给“急诊上岗”证方可参加急诊值班。

(3)内、外科固定在急诊室值班的人员不得随便离岗,其他各科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通讯工具24小时内畅通(若发现有故障,必须第一时间通知院办处理),接到急诊室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急诊室处理急诊。各科值班者原则上当天不得参加择期手术。

(4)遇有涉及多科的多发伤病人由急诊科主持抢救,其他各科积极配合抢救,病人经首诊科室诊治后若需请他科会诊,须经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后方能提出(紧急情况例外),各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会诊制度,由本院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医师参加会诊(紧急情况例外)。会诊意见需详细记录。

(5)急诊科亦承担重危抢救的组织与协调职能,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病情需要,急诊科有权越级呼叫各科当日值班最高唤医师参加会诊与抢救,各科值班医师不得无故推诿,否则追究当事者医疗责任。

(6)急诊病人是否留观,由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决定,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诿。对急诊留观病人,首诊科室必须严格查房制,所涉及各科均应主动巡视病人,及时与首诊科室联系,并作好记录及交接班工作。

(7)对疑难、危重的急诊病人,急诊值班医师必须及时呼叫当天值班最高唤医师来现场指导,协助抢救。对在抢救过程中擅做主张、不请示、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请示漠不关心,草率从事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8)凡遇有涉及多科的急诊收治,原则上由对其生命威胁最大疾病的主管科室收治,若有急诊,由急诊科(必要时医务科)统一协商解决。

(9)各科室收治病人必须严格掌握急诊病人优先收治原则,绝不允许片面强调专业对口,变相推诿病人。

(10)各临床科室应积极做好急诊抢救室、观察室内急诊病员的疏散工作,急诊暂留观病人超过24小时,须书写留观病历;值班医师必须在交班前完成留观病历。各科记录必须详细、完整。

(11)对昏迷、复合外伤等危重病人在必须作特殊检查时(拍片、CT、MRI、B超等)一定要有医护人员陪送。同时言明可能出现危险或意外。

(12)各科值班最高一级医师,必须定期巡视留观及抢救病员,对本科急诊重病员病情,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准确做出处理。

(13)各医技科室必须密切配合临床做好急诊抢救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无故推诿,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赴抢救现场,采集检验标本,否则将追究值班者、当事人责任。

(14)绿色通道由急诊科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必须主动配合。

(15)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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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处方规范制度

1、处方制度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1)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药品处方权,但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过培训考核并备案;其它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师、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根据他们所从事的专业需要,确定其有相应医疗职称的药品处方权。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要经医务科批准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医务科、门办和药剂科。医师调离本院时到医务科办手续,医务科通知门办和药房注销其在本院处方权。

(2)各医师对自己的图章妥为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与医务科联系并通知药房,否则一旦遗失的医师章出现在伪造处方上时,在未查出伪造者前,由该医师负责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

(2)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错发,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实行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3)麻醉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统一由院药剂科购买后发放给使用单位。

麻醉药品的管理,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4)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处方应当留存二年备查。

(5)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均由医院药剂科按有关规定执行。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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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医嘱制度

严格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医嘱书写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1、凡用于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项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2、医嘱要按时下达,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一般应在上午10点前下达完毕。转抄和整理医嘱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墨水写“作废”字样。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下达、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下达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卡)上。对可疑医嘱,应查清后再执行。除急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请医师查对后方可执行,事后医师要及时准确地补记医嘱。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2次。医嘱经转抄、整理后须经另一人查对,如发现有错误,应立即报告医师更正。

5、医嘱要按时执行,内服药按时按次送给,视病员服下后再离去。

6、手术病员或产妇分娩后要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下达术后或产后医嘱。

7、凡需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接清楚。

8、医师因故暂时不在时,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护士可临时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医师报告,补记医嘱。

9、对长期住院的病员,每月应整理医嘱至少一次。

10、医嘱单书写以《规范》中对医嘱书写的要求执行,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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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入院与出院制度

1、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之住院证,门、急诊病历,身份证,就诊卡,医保病员携带医保卡、证历本、住院凭证等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危重病员经总值班同意后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住院证均需通过急诊分诊台审核盖章。

2、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号码。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介绍住院规则、病房有关制度及住院病人须知。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含主治医师)的主管医师决定,出院通知单原则上应于出院前一天下午3点以前交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

 

4、病员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经上级主管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在出院小结中签字备案。应出院而不出院者,经上级主管医师或科主任劝说无效者,与医务科联系,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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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病房工作制度

1、医师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与上班制度

(1)值班制度

a、本院原则上实行一线、二线、三线值班制,一线班为具有相同执业范围《医师执业证书》的住院医师,与进修医师。二线班为主治及以上医师,三线班为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b、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决定安排一线、二线或三线班,如不完全参照上述技术结构安排值班,应上报医务科备案。

c、一线、二线班均需住病房值班,二线班医师值班时应带领一线班、进修医师及实习医师查房,巡视所管病区。

d、一线、二线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即自值班当日早晨上班至第二天早晨交好班,并安排好经管病员的医疗工作后下班。

 

e、凡科内因主治医师少或主治医师值班过于频繁时,科主任可提名高年资住院医师暂替参加二线值班,但需报医务科备案。根据科室具体情况上一级医师也可以暂时兼值一线或二线医师班,不需上报医务科。

f、三线班接班后应巡视病房一次,并听取二线班医师汇报,做到对重危抢救病人心中有数。夜间或节假日家中值班时,不得擅自去他处,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医师说明去向,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g、值班医师在每天规定时间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巡视病房,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h、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

i、值班医师负责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性情况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并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j、各科值班医师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唤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如有事(短时间)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上说明去向,留下联系方法(如手机、),听到呼叫后5分钟内必须到岗,如遇特殊情况,应在5分钟内先电话联系。值班人员轮流进餐。值班医师原则上不得参加择期手术,情况特殊而参加者,必须由同级或高一级医师代班,并通知当班护士和科室,有关人员。

k、各科值班医师上岗后,应对科室各种抢救器械进行检查,以免应用时出现故障,影响抢救。

l、凡配有手机的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试机确保手机无故障。因工作暂时离岗,除标明去向外,需重复确认手机无故障。如发现有故障应及时报告院办(夜间行政总值班),即送设备科检修。离岗呼叫不到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追查持手机值班人员责任,并承担后果。

(2)交接班制度

a、住院医师下班前应向当日值班医师做好重点病人的书面交班工作,对尚在抢救的危重病人应继续处理,待病情相对平稳后,方可交给值班医师。

b、各病房应设交接班记录本,对危重病人除做好床头交班外,应做重点书面交班。

c、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在次日晨交班会上汇报重点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以及其它重要情况和尚待处理解决的问题,并写好值班病程记录和医嘱。

(3)上班制度

a、上班医师必须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b、门诊上班医师不得随意离岗、脱岗,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岗时,应向门诊组长或护士请假,并妥善安排好就诊的病人。

c、病房上班医师,除上午查房或手术外,下午均应在上班后,再次对所负责的病房进行巡视。住院医师必须认真执行夜查房,发现病人病情改变应及时汇报上级医师,并写好重危病人交班记录。

d、上班时间,病区每个医疗组均应有医师在岗,整个病区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留在病区。其他医师离岗时,均应在去向牌上明示去向,若不标明去向, 或未到所示去向处,均按脱岗处理。

e、上班时间,各科必须有一位科主任在岗;若有事联系,无科主任在岗,科主任又未标明去向,则按脱岗处理。

f、上班时,各级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或科内自行安排外出从事非医院指派的兼职工作。如属横向联系,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在完成本科业务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内统一计划安排,并在排班表上体现,方能实施。

g、病区各级医师如由于擅自离岗,而影响病人抢救及治疗者,应及时报医务科,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h、医师的休息要在科室登记,要与年休和值休相符合,未登记的按脱岗处理,并承担后果和责任。

2、病房查房制度

(1)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或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二次,并应在病程录中记录。每次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治医师每天查房一次,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及时请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指导诊治病人。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中的各项检查结果、X光片等,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史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可根据病情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做出明确的指示。

(4)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断与治疗方案,定期审查新入院及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定期抽查医嘱、病历质量,听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诊疗汇报,并进行定期教学查房。

(5)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尤其是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

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医嘱。

(6)住院医师查房,要求既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又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员的思想、经济和饮食情况;主动征求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7)院领导以及行政各科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进行行政查房,检查医院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了解病员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也可采取定期现场办公的方法及时解决问题。

3、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设备条件和科室设置等原因,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确需转院,由科内讨论同意,严格把关。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单,由科主任签字,再由医务科或院领导同意后才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人及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除外)。

(2)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单经医务科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3)凡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4)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使病情加重或死亡者不能转院,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的病人转院时要写明陪护人员,一般为一名,需要搬运的病人可设二名陪护。

 

(5)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较为详细地填写在转诊转院单上。

(6)因病情需要转科转院诊治,转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转院医嘱,并写好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或转院,危重病员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4、住院病人两科共管制度

住院病人的病情紧急、危重、复杂,一时难以确定诊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时,各科医师应坚持对病人高度负责的原则,尽早明确诊断,正确治疗,要互相协作,争分夺秒,不允许互相推诿病人,延误诊断、治疗。具体规定如下:

(1) 凡诊断不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紧急、危重、疑难病人,由医务科负责组织有关科室的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如定为两科共管,则以病人所住病房为主管科室(病房)。

(2)确定为两科共管的病人,由两科指定医师负责病人的诊断及治疗,每天至少共同或分别查房一次,制定治疗方案。每日下班前要分别巡视病人,由主管科室医师负责书写病历及开写医嘱;两科医师分别填写病程日志。

(3)医师要密切观察共管病人,待诊断明确属某科疾病时,立即转科治疗,需要时可请他科会诊。

(4)共管病人由主管科室医师负责向病人,家属及单位交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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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去会诊的医师在15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处)汇报,由医务科(处)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6)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上应在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向医务科汇报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向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或由会诊专家通知自己单位医务科登记。并应将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提出会诊科室对专家来我院会诊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外出会诊或手术(见下医师外出会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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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护患者、医师及本院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院情况,对医师外出会诊实行《医师外出会诊和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 院外医疗机构如需邀请我院专家外出会诊、手术等医疗活动,均需要由邀请的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的公章。

2、 受邀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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