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全文可读

时间:2020-12-05 11:06:2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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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目 录

刑事案件

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被告人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民商事案件

4.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麋鹿港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5.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6.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行政案件

7.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8.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诉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9.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

四、生态案件

10.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卫富、黄石土、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诸帅启、潘毅刚污染环境罪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三十七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案情简介】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德发即有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等劣迹。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父子陆续网罗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为首,同案人陈声清、林家伟及被告人林锋、黄善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起兵、金忠文、林明、王基强、陈亦斌、林德明、王秋平、林旺、陈文荣、杨善龙、韩辉华、黄善武、左利荣、同案人梁平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该组织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利用组织的势力和影响,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该组织垄断福清市木材尺寸检量、伐区调查设计等项目,操纵林木市场牟取利益。该组织通过以上行为,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给阳下街道北林村和周边部分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福清市林木行业等领域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窝藏、包庇等非组织犯罪。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等人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罚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综合评述】该案系福清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起涉黑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案人数38名、辩护律师49名、涉及罪名14项,庭审历时31天,创全省之最。福清法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积极把握审判主动权: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对回避、排除非法证据等60个问题制定详细应对指引,在庭审中及时主动有效回应。二是深入研究案情,拟定庭审提纲,使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三是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优势,实质推进案件审理,在该案审判阶段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是全国第一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涉黑案件,最终该案29名被告人认罪,其中2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为巩固证据、查清涉黑核心人员犯罪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创新分庭审理模式,首创分场所同步视频审理方式,利用声像传输设备同步传输主法庭实时音像,在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庭审秩序,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此案作法在全省、全国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广西、青海等地法院到福清法院学习交流涉黑恶案件审理经验。

2. 被告人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情简介】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周某娟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投资入股、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9年6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陈树隆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王某红、胞弟陈某堂、特定关系人徐某媛,多次非法收受庞某等1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亿多元。被告人陈树隆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议事决策程序规定,擅自决定向相关公司发放合计21.24亿元,并超越职权决定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合计7.92亿多元。以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9.16亿多元。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树隆在担任中共芜湖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履行工作职责的便利,获取相关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陈树隆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安排其妻王某红等人代其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额1.21亿多元,获利额1.37亿多元;陈树隆泄露内幕信息,导致其胞弟陈某堂等人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额3205.82万多元,获利额3031.17万多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树隆犯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树隆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评述】陈树隆原系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及罪名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受贿数额高达2.758亿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高达29亿余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利高达1.6亿余元,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中院严格依法履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和程序关,确保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法律适用正确,确保案件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审宣判后,陈树隆表示认罪服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陈树隆案审理中对隐蔽型受贿手段和内幕交易部分的审查认定意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福建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水平,并在全国会议上作经验交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无期徒刑,罚金一亿七千多万…这三个“大老虎”为啥这样判?》,以陈树隆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开展反腐败知识的普法宣传,警示教育效应明显。

3.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30日,四川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的过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牺牲。2019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玺奕为发泄不满情绪、引起社会关注,多次使用2375653417的QQ账号(昵称:“郁闷的人”)在群名“梁静茹”、“周杰伦”等10余个QQ群内随意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四川籍明星等,影响网民人数共计10000余人,同时使用huan微信账号(昵称:“晴天房间”)在群名“张杰小可爱”的微信群内随意辱骂四川消防烈士,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20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黄玺奕主动向英雄烈士家属及社会公众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玺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玺奕的行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令被告人黄玺奕在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黄玺奕在《检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综合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壮烈牺牲。被告人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贬损英烈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英烈的个人人格利益,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宣传,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民商事案件

4.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麋鹿港饮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邱茂庭公司)起诉被告厦门麋鹿港饮品店(以下称麋鹿港饮品店),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被告辩称,邱茂庭公司并不是“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尹燕创作在先并更早使用涉案作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作品的作者为邱茂庭,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1月5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月6日,同时原告也出示了作品的绘制手稿。邱茂庭亦通过签署《授权证明书》的方式,授权邱茂庭餐饮公司排他性使用涉案作品及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而被告则提供了其调取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该案原告(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燕于2018年8月1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载明“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尹燕,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13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2013年11月10日。因此,天河区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定尹燕对“鹿角巷”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案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有《作品登记证书》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创作完成和发表时间,鉴于(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案件中天河区法院查明尹燕就公开使用“鹿角巷”作品的时间早于邱茂庭,且该作品的权属已被该法院认定为归尹燕所有,在该份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邱茂庭餐饮公司主张邱茂庭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不足,其起诉麋鹿港饮品店侵权缺乏权利基础,故法院驳回邱茂庭餐饮公司的起诉。

【综合评述】“网红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业态,“鹿角巷”等品牌网络爆红后,却在品牌权利方面产生很大争议,在全国范围内也产生数千个诉讼案件。通过选取知名网红品牌“鹿角巷”知识产权纠纷案进行全国法院系统首场5G庭审全媒体直播,吸引1200万网友在线观看旁听,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100多家媒体主流媒体均进行报道,引发社会对网红经济现象、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既教育、引导网红经营业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引起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网红经济如何保护、监督和管理的更多关注,为中小企业及创业者创造了更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对推动我省法院科技创新、审判方式创新方面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该案最为典型的法律争议点是“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这是知识产权纠纷中最核心的权属问题,也是现今著作权审判中较大的难点。在原被告双方都出具各自的《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法庭结合其他多项事实对权利归属进行了进一步查证,通过判决中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提供了一种认定该类案件中权利归属的审判思路,对该类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先行示范意义。

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厦工股份是在厦门注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注册资本9.59亿元。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厦工股份经营状况不佳,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时,厦工股份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如厦工股份无法摆脱债务困境而进行破产清算,公司股权价值将大幅减值,4万余名中小投资者权益将进一步受损,金融债权、经营性债权只能获得较低清偿或无法获得清偿,将产生极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9年4月2日,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厦工股份进行破产重整。厦门中院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2019年9月6日,厦门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进行了核查债权、表决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事项。2019年11月1日,在厦工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厦工股份重整计划分别由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以100%、97.32%、99.11%的高票表决通过,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批准重整计划并向社会公告。至此,涉及债权人420余家、申报债权高达39亿余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厦工股份重整案仅用时3个月即依法高效审结,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多方共赢。

【综合评述】厦门中院在厦工股份案件的审理中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地保护了具有68年历史的厦门本土工程机械品牌,提升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厦工股份股权的投资价值。同时,避免切断厦工股份上下游产业链,造成“倒掉一家,拖垮一片”的情况厦工股份金融债权申报近30亿元,重整成功有利于金融债权的有效回收,降低相关各债权银行不良资产负债率,有效地防控地区金融风险。根据拟制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测算结果,如果厦工股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仅约为26.95%,厦工股份将退出市场,大批职工需进行安置,股东损失巨大。厦门中院以“不停牌、不停业、不打折”为审理原则:确定不停牌,最大限度减少股票市场波动;重整不停业,为债权清偿提供资金保障、为债务人重生提供生产基础;清偿不打折,所有债权均获100%全额清偿,最大限度维护了重整各相关方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权利人。“九牧王”系列商标在服装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在其生产的服装产品和网站页面上突出使用“牧王”标识并进行了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三被告的部分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明知“九牧王”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实施的相关行为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仅认定部分行为构成侵权不当,依法纠正。法院查明认定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总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应认定销售金额及获利额均极大。另外,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池兴隆以个人身份共申请了1300多个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恶意模仿国内外知名商标的情形。其利用其经营的公司攀附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一审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并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亦不足以对侵权人的恶意侵权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足够的惩戒,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改判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综合评述】本案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系福建知名的服装企业,“九牧王”系列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经营中,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采取在产品上使用与“九牧王”商标的近似标识和在宣传中陈述与九牧王品牌存在关联的虚假内容的方式来误导消费者,从而为自己为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侵害了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就属于典型的通过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攀附他人品牌商誉来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虽然也拥有注册商标,但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通过拆分等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达到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从而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本案的审理对这种移花接木的侵权方式予以了针对性的规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从积极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不以真正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通过司法手段加大了惩处力度。二审法院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对被诉侵权行为予以重新评判认定的基础上将赔偿额大幅提高到了200万元。本案判决对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及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力维护和激发创新活力,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三、行政案件

7. 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4年7月,经招商引资,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福建爱乐公司进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房地产开发。2015年4月,福建爱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首期开发建设用地,与原古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年7月,古田爱乐公司与古田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古田爱乐公司承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随后,古田爱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预售了部分房产。2016年,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因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遂以古田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古田县政府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古田县政府赔偿相关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案涉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原告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并以相关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评估价格作为赔偿依据,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2146933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古田县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方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赔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行政调解书》。

【综合评述】行政协议属于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特点。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后,民营企业对行政机关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信赖利益。如行政机关需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因此给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争议时,可参照适用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不相抵触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并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取得共识,达成调解协议。不仅有效化解了案涉行政协议的争议,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同权益及信赖利益,还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了因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土地使用权收回、在建工程交接以及有关购房户解约、工程款纠纷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该案的妥善解决,既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提供司法服务,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促进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诉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案情简介】2006年2月1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施文远申请的企业项目用地。后施文远牵头成立泉州市明亮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泉州市政府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16596.6平方米集体土地,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明亮公司作为厂房建设用地。2007年6月30日,原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明亮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在2007年8月30日前出让给明亮公司。之后,明亮公司及时缴清了出让金和税费。2007年11月,明亮公司取得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关单位、部门始终未实际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且未依约交付土地。因明亮公司未能开发该土地,导致其合作投资方提起民事诉讼。施文远、明亮公司被判令应向相关案外人返还人民币228万元并支付占用利息。明亮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泉州市国土局依约交付土地,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案涉土地至今未实际开展征地工作,明亮公司要求判令交付土地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因经释明后明亮公司仍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明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泉州市国土局主体依法变更为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泉州市国土局始终未就案涉土地开展征收工作并进行交付,构成违约。因案涉地块近年内已难以征收交付,故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法律规定,泉州市自然资源局对明亮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对案涉土地作价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1153余万元作为被上诉人违约赔偿款。此外,因关联民事案件与案涉土地未履行交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案造成明亮公司的部分损失依法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解除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3.泉州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明亮公司1153余万元及关联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明亮公司应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综合评述】行政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行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实质违约。行政协议的实质违约发生后,合同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准确运用实质违约概念,判决解除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判决泉州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明亮公司直接损失,从实质上解决了行政纠纷,避免了程序空转,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讼累。同时,二审法院科学把握因果关系,将因行政机关违约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所产生的部分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充分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9.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3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台《关于印发福鼎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规定,福鼎市辖区渔民申请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时,所委托的渔船造价评估机构应限于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的评估机构。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该项规定,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方案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定。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定行为均涉及渔船评估这一市场领域,其范围存在重叠;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前已经在福鼎市开展了相关经营活动,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主体是适格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在讼争方案中将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定为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名录中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排除原告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了加强渔业船舶评估市场监管的需要,可以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作出必要的规范,但不应在行政公文中采取明确指定某一范围的评估机构的方式,遂判决确认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在讼争方案中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合评述】本案是涉及海事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件。海事行政垄断指涉海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涉海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它侵犯了海洋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对涉海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乃至涉海政府部门的内外形象都会造成较大破坏和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令禁止。本案中,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市场参与者,构成通过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情形。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四、生态案件

10.被告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吴卫富、黄石土、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诸帅启、潘毅刚污染环境罪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管理的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被告人吴卫富将该混合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黄石土等人处置,并未跟踪处置地点。2018年1月,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化热电厂旁空地上露天堆放。经检测,渗滤液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49倍,镉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9.6倍。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开友、李张伟、廖德波、詹宇烽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浦城堆放、倾倒、填埋。案发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的混合物共计4819.36吨,连同堆放于浙江省某热电厂旁的固体废物共计7146.84吨 ,已由被告单位运回规范处置,消除污染。经调查评估,本案非法行为经应急处置后,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但造成支出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

浦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综合评述】本案系一起社会影响重大,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浦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助力提高庭审效率。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的审理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有效实践,浦城法院始终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与检察、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形成了强有力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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