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方案

时间:2021-01-10 08:26:5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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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方案

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严格程序,增强针 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市政府对XX年市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渝办发〔XX) 206号文件) 和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的《XX年重 庆市民营经济发展区县切块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精神,结 合潼南实际,现对我县XX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安排提岀如下实施方案:

一、来源构成及安排方式

(一) 专项资金共计XX万元,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切块 资金1500万元和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500万元组成。专 项用于支持县内民营企业发展。

(二)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切块资金1500万元中,400 万元由县财政局、工商局统筹安排用于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 900万元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提岀方案,会同县财政局统筹 安排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100万元由县农委提出方 案,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100万元 由县商务局提出方案,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商贸流通 项目。

(三) 配套资金安排方式。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500 万元,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专项 用于工业项目的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新型工 业化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培训等方面。

二、安排原则

(-)按照“手续简单、易于操作、堵住腐败、确保实 效”的总体要求,资金安排坚持解决企业当前困难、促进税 收增长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贷款贴息与投资补助 相结合,力争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促进民营企业上规模、 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二) 切块资金原则上全部安排小微企业(除万利来化 工、简氏纸业以外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加大 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清洁能源和以轻纺造纸、 现代灯饰、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消费品工业企业的支持;重 点支持为潼南“4+1”产业配套的企业以及电子商务、互联 网、工业设计等新型业态,培育一大批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

(三) 坚持短需要与长安排并举。切块资金安排,既“雪 中送炭”,帮助小微企业克服如遭遇自然灾害的当前困难, 实现保增长;又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提高企业核心竞 争力,实现小微企业长远健康发展。配套资金主要安排项目 投资贷款和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 款贴息,以及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专项学 习培训。

三、重点方向

(一) 支持标准

新创办企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产能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3?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 商贸流通项目、新型业态和配合企业发展项目投资额在40 万元以上。

4?遭遇自然灾害克服当前困难的企业损失在50万元以 上且重点原材料采购、生产设备及厂房维护等恢复生产投资 达50万元以上的。

5 ?项目投资贷款和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 支持方向

1?创办实体经济:支持有税收贡献,解决劳动就业和有 产值贡献的新创办实体经济企业。

2.缓解企业用工难: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 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3?稳增长:通过增加生产设备,重点原材料采购,挖掘 产能,能大幅提高产值。

4?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支持遭遇自然灾害的企业维 修购置生产设备、加固厂房、购买原材料,及时重建恢复生 产。

5 ?缓解企业融资难成本高:新建设和竣工项目的贷款贴 息;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 款贴息。

6?新升规模以上企业和纳入统计名录库报统的企业:对 列入县规模企业倍增计划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以 及增长快、税收贡献大(高于行业水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或投资补助。

7?新兴产业和集群发展:加大电子商务、互联网、工业 设计等新兴以及为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发展项目支持力度。

 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 租用经营场地(达到一定条件)补助;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 地发展项目。

&商贸流通物流项目。重点支持物流配送、商贸网络建 设、批发零售、会展及其他生活服务业等项目。

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 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产品市场开拓等 项目。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专项学习培训。

11 ?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按照市微型企业条件和补助 标准,纳入XX年新发展微型企业给予一定资本金补助。

四、补助方式

(一) 投资补助项目。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主要包括新创办企业项目、技术改造、新增产能、技术创新、 新产品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新型业态和 配合企业发展项目、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项目。单个项目的 补助额原则上控制在实际投资的30%以内。

(二) 贷款贴息项目。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参照同期人 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年度 基准利息的50%o

(三) 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标准,由微型企业创业评审 委员会评审确定。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1 ?在潼南行政区域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民营小微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监察的监 督和检查。

3?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县级以上有关 部门处理处罚。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潼南县产业规划。

5?申报项目未获得市、县级财政资金支持。

6?截止申报之日完成项目(含跨年度项目)总投资额的 30%以上。

(二) 申报材料

1?项目投资补助。(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 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 明材料(与投资进度相关联的合同发票凭证);(4)就业、 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核准等相关材料)。

2.项目贷款贴息。(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 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3)项目实施进 度的说明材料(与投资进度相关联的合同发票凭证);(4) 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核准等相关材料)。

3?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 “三有”产品生产所需流动 资金的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 息凭证;(3)贷款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4)其它相关证明 材料。

(三) 补助程序

1 ?公开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向。县审补委办公 室要将资金申报条件、标准和支持方向,在县政府门户网和 潼南工业网上公开,在发布15个工作日后开始受理申报。

2.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县审补委办公室将申报资料进 行资格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送各对口部门进行 真实性审核,对通过真实性审核的项目,由对口部门组织专 家组评审,由专家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3?项目审批和公示。县审补委对通过专家评审项目,根 据专家评审打分和投资情况提岀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交县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和潼 南工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度、 拟补助金额、审批机关、财政资金用途等。

4?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3个 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根 据资金计划,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企 业收到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 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微企办提交的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微 型企业账户。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

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 批补助委员会,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委、 科委、监察局、商务局、农委、工业园区、工商局以及工商 联等部门组成,县审补委办公室设在县经济信息委。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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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县审补委主任单位,负责专 项资金申报、审批和后续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 加强监督检查

1?要完善民企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 审查程序,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 要做出明确规定,对民企申报资金的具体信息要全部联网, 随时监管,保证资金使用效率,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加 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 单,进入企业的征信档案,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2?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 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加强对专 项资金具体去向的监管,禁止以取现等方式转移专项资金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得将专项资金取现或转入个人银 行卡)。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要建立项目专项会计档案,按 要求报送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对专 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变更的需报县审补委批准 同意。县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违规处理

1 ?负责专项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2?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各项义务。对项目 承担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 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偷、 漏税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财政局 要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 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 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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