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案规定

时间:2020-10-12 08:48: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公司安全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储存、采购、营销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不得生产、 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公司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

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 公司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由安全部负责编制, 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 由安全部负责公告, 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一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2 年。

第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通信、报警装置,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 由安全部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各相关车间应当将其储存数

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部, 由安全部负责备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技术

防范设施。

 并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 设备定期进行检

测、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 其使用条件(包

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

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十九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公司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部门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 规程和制度, 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

容器应当封口严密, 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

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

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

活。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 应当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 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附件及 GPS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采购、营销部门严把运输资质关,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二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托运部门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安全部负责向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登记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由安全部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

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氢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确保生产使用氢气过程

中的安全,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 保护社会环境,

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344号令 2002

年),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氢气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与要求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

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

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

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

入压缩机、 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经有

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

位设备的氢腐蚀、 氢脆等情况, 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

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

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 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

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

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

 当氢气大量泄漏、

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

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 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

规程》建立健全定期抽样分析。

 发现质量问题, 须 100% 采样分析。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

度,按 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 100% 采样分析。

7、充氢气作业, 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

禁用橡胶制品代替。

 接电解气瓶的接口阀, 应与一次充

氢接上的瓶相符, 且不应超过 5 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

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

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

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

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反气作业时,对充氢接口阀

(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

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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