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

时间:2020-12-05 11:06:1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

罗芹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

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 ,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 ,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 200 多个年头了。在这 200 多年中间 ,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 ,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 , 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 ,它受到无数赞

誉和无上景仰 ,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 ,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一、《法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 ,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 ,其身份约束一旦取

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 ,在机会均等、一切以金钱为标准的前提下 ,广泛展开的信用 ,不受人身关系束缚的雇佣经理和劳工 ,以及通盘活用的服务 ,创造了一个低层机构里各种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交换的环境。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展开 ,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又要促进交易

的安全与效率 ,更要保障每一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

为蓝本 ,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 ,共 2 281 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 (1 ~ 6 条) 。第一编是人法 ,有十一章 , 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身份证书、 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 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 (7 ~ 515

条) , 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有四章 ,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地役权等内容 (516 ~710 条 ) ,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有二十章 ,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得财产权益的规定 (711 ~ 2281 条) 。”

三、《法国民法典》与传统

《法国民法典》 并没有割断历史 ,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提到《法国民法典》对于传统的继承

和妥协 ,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 法典在很

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 148 条规定 : “子未满

25 周岁、女未满 21 周岁 ,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 ;父母意见不一致时 ,有父的同意即可。”关于离婚 ,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第 229 条规定 : “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230 条规定 :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 ,诉请离婚。”可见 ,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

由,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 ,只要丈夫不

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 ,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

这些让人们指责《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

是倒退 ,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当然《法国民法典》 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 ,人法中有关离婚、 亲子关系、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 ,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 ,即便

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 ,也有许多内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从整体来看 ,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 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 ;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 ;公民身份的确认、 赠与、遗嘱证据

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 ;关于成年年龄、 婚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

另外 ,17 、18 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 , 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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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0605029 罗芹

照搬和抄袭 ,而是有所选择和发展的。

 [)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 19 世纪初的法国需要的那些内容 ,并且以理性主义

的观念加以编纂。

 如果仅仅因为它没有割断历史 ,没有在全部

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 ,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

位,甚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 ,

未免太苛刻了。

 《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 ,成



那也

为 19 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 ,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符合 19 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四、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 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 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五、立法技术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 : 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

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1、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 ,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

然所谓的“总则”只是一个只有 6 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

称形式序编的典范。其序编形式简练 ,未分章节 ,而是由 6 条

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基本原则 3 个问题。前 3

条规定法律效力。第 1 条规定生效时间 :民法典自其为公众

知悉时起生效 ,而公众知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

在地的远近 ,由法律推定的。

 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

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 第 2 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 第 3 条

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 4~ 5 条规定裁判规则 ,

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

规则性条款。第 6 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 :当事人不得以约定

违背公序良俗。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 :

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

系,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2、语言的完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堪称

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 ,司法技术术语和没有交

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了实

质性的贡献。

 在近代以来的众多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在语言

上,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者的交口称誉。

 一部大众的、 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律知识。

3、自然顺序 。它的内容的安排完全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

辑展开的 , 先对有关人的权利、身份、婚姻等对人来说最基

本最切近的部分做出规定 , 然后再及于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

基础的财产 , 最后是人们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 由近及远 ,由

人及物 , 逐渐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这与德国民法典那种先

规定债务关系 , 次及物权 , 再及亲属 ,最后及于继承的带有明

显的人工雕凿痕迹的体系安排正好相反。法国民法典的这种

自然主义的体系安排对后来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也产生巨大

影响 , 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以及秘鲁

民法典等都对其有所继承。 扩展: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

全文 / 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4、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法、商标法

和著作权法已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因此建

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 ,而以专利法、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

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

5、刚柔并济。民法典第 6 条规定 :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64 条规定 : “但基于重大原因 , 国王有权取消前条规定禁婚的限制。”第 1134 条规定 : “前项契约应依善意履行之。”在这里 , 公共秩序、善良

风俗、重大原因、善意等都是相当富有弹性的概念 , 很难予以确切界定 , 通过设立这些规定 ,法典就为法官审时度势自

由裁量留下了空间。第 4 条规定“ : 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 , 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这

条规定则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 使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填补法律的空白。法国民法

典决不是具体确定的决疑式条文的简单拼凑 , 而是也包含少量富有弹性的一般条款 , 甚至一些条款 , 虽然以决疑式条文的形式出现 , 但本身也具有一定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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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德国民法典 / 法国民法典全文 / 法国民法典中文版

篇二 :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82

第 22 卷第 2 期 Vol.22No.2 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 JournalofChongq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2008 年 2 月 Feb.2008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卢尚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3)

Ξ

摘要 :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经济背景、立法体例 ,以及其与传统的关系 ;介绍我国民事立法的状况 ,

从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得出法国民法典

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 ; 启示 ;立法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671-0924(2008)02-0099-04

从政治上说 ,1 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 ;从市民生活上

说,1 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 ,市场经济的培育、形成市民社会 ,治、 ,体化、系统化 ,、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 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值此盛事之际 ,研究《法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图通过解析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总结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之所以选择法国 ,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拥

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 : 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 ,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 ,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

 《法国

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 200 多个年头了。

 在这 200 多年中间 ,

许多国家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 ,加入了大陆法系

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 ,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 ,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景仰 ,被普遍誉为“摧

毁了旧社会 ,开创了 1 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法国民法典

1.1 《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经济背景

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的封建经济体制 ,造就了新的市民社会。

每 1 个人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身份约束一旦取

消,自我发展的愿望促使其经济活动的展开,

,广泛展开的信用 ,,以及通盘活用 ,。其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

心展开 ,既要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又要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

更要保障每 1 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这就要求改掉旧制度、旧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1.2《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

《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以查士丁尼编纂的《法学阶梯》

为蓝本 ,它“由总则和三编组成 ,共 2281 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范围 (1 ~ 6 条 )。第一编是人法 ,有十一章 , 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身份证书、 住所、结婚、离婚、父母子女、 亲权、收养、监护、禁治产等方面的规定 (7 ~ 515

条),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有四章 ,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

用权、地役权等内容 (516 ~

710 条 ),实际是物权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有二

十章 ,主要是关于通过继承、赠与、契约、婚姻关系等方式取

得财产权益的规定 (711 ~2281 条 )。” 1.3 《法国民法典》与

传统

《法国民法典》 并没有割断历史 ,而是在革命的基础上对历史

和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认为“ : 维持每1

种不是必须毁灭的事物乃是有用的 ;法律应对社会习惯予以

尊重 ,除非它们是邪恶的。

 我们的所作所为常常像是人类随时

都要走向终点和进行 1 个新的起步

[4]

一样 ,而没有任何一代与下一代的沟通。”这说明 ,在法典起草者的心目中 ,革命与传统并不是不可协调的 ;对于旧的法律传

统,只要是这个时代需要的 ,就应该继承和肯Ξ收稿日期 :2007-10-11

),女 ,安徽庐江人 ,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作者简介 :

卢尚琴 (1982 —

重庆工学院学报

[8]

至因此就断言“《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 , 那也未免太

苛刻了。《法国民法典》能够成为近代民法的典范 ,成为 19

世纪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子 ,足以说明它对传统私法的继承是

符合 19 世纪市民社会的需求的。

定。

提到《法国民法典》 对于传统的继承和妥协 ,人们很容易立刻联想到它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父权制

家庭的传统。第 148 条规定“ : 子未满25 周岁、女未满 21 周

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 ;父母意见不一致时 ,有父的同意

就可以。”关于离婚 ,法典仅规定了有限的离婚自由。第229

条规定“ : 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而第 230 条规定“:

妻亦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居的理由 ,诉请离婚。”可见,虽然通奸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但妻子若要以此为由诉请离婚却不那么容易 ,只要丈夫不在家里实施通奸行为 , 妻子就永远不能以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这些让人们指责《法

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保守甚至是倒退 ,但是它反映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然《法国民法典》随着时代

的变迁而发展 ,人法中有关离婚、 亲子关系、 收养和亲权的条文几乎全部重写。

其实 ,不仅婚姻家庭法领域充斥着对传统的妥协和继承 ,即便

是财产法和债法也并不是割断历史的全新创造 ,也有许多内

容和原则是从传统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比如 ,关于契约的效果 ,

法典的表述相当简洁而经典“ : 依法成立的契约,类似的表述在查士丁尼的“实际上 ,契约条定遵法

[5]

律。”说明。关于合意 ,:契约的本质是同意 ,所以 ,(订立契约时 )

当事人能够作出同意是必要条件 ,基于错误的契约毫无疑问

是无效的 [6] 。这样的论述与前面所引 《法国民法典》 第 1101

条关于合意构成契约和 1109-1117 条关于合意有效条件的

规定显然也有相似之处 ,只不过民法典的规定更加详细 ,措辞

更加准确。而朴蒂埃关于“合意仅涉及构成合意目的之事物 ,

而且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有

效”的主张则被民法典第 1119 条进 1 步发展为“ : 任何人,

在原则上 ,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

当然 ,民法典颁布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已经远远复杂于朴蒂埃

生活的 18 世纪 ,所以 ,民法典在有限的条件下承认了为第三人

利益订立的契约。

从整体来看 ,关于已婚妇女的行为能力、 夫妻财产制以及继承

规则等大都来自习惯法 ;所有权、债的一般规则、契约、嫁妆

等制度基本上来自罗马法 ;公民身份的确认、赠与、遗嘱、证

据等规则主要吸收了王室法令的相应规定 ;关于成年年龄、 婚

姻和抵押制度则较多地保留了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的规定

。另外 ,17 、 18 世纪发展起来的法国私法学说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养分。

《法国民法典》对传统的大量继承是 1 个无法否定的事实 ,

然而这种继承决非毫无原则的照搬和抄袭 ,而是有所选择和

发展的。立法者仅仅选择了他们认为 19 世纪初的法国需要

的那些内容 ,并且以理性主义的观念加以编纂。 如果仅仅因为

它没有割断历史 ,没有在全部概念和制度上提供全新的东西 , 就否定它的革命性和历史地位 ,甚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现行民事立法

2.1.1 民法通则。在大陆法国家 ,民法典为民法最主要的

法源。它包罗民法规则之大部分 ,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我

国尚未制定民法典 ,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 民法

通则既不是民法典 ,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它包括 9 章

条,即第 1 章基本原则 ,第 2 章公民 (自然人 ),第 3 章法人 ,

第 4 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 5 章民事权利 ,第 6

章民事责

任,第 7 章诉讼时效 ,第 8 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9章

附则。民法通则中也有非民法规则

,如第 49 条、第 110 。第

8 本应属于国际私法。

2., 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担保法、著、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海商法、 、保险法、证券法等。

2.1.3 民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也是民法的构成

部分。如国务院 1989

年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

赔偿暂行规定。

  2.1.4

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行政法

律法规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规则

,也属于现行民法的构成部

分。如产品质量法的第

4 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

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 章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 ,均属

于民法规则。再如国务院

1991

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其中第 6 章损害赔偿 ,属于民法规则。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法律规则不完善。

 我国进行经济体

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 ,当时的 1 个口号叫“搞活流

通” , 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 ,导致现行民法立法体系中 ,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 (例如合同法、海商法、证券法、保险法 ),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 ,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 ,明显薄弱和滞后。

 物权法 2007 年 3 月才颁布 , 而且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完备的地方。再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规则 ,虽有婚姻法和收养法 ,但缺乏若干重要的制度 ,如亲属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

生子女认领制度等。从整体上来看 ,民法通则规定较为简单 , 因此促使民事单行法越来越多地出现。但是这样下去民事规

则会变得混乱 ,不利于实践操作 ,有必要将其系统化 ,编制成体系化的法典。

 2.2.2 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民事法律法规关系

到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 ,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统一 ,依性质不应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

 但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 ,限制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加重公民和企业负担及对市场交易设卢尚琴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

置各种限制和障碍的现象 ,仍很普遍 [9] 。

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 1 个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部门。然而我国却缺少一部系统编纂的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

项最大的空白。目前 ,我国经过了 20 年的改革实践 ,经济、社

会形势已与以前大不一样了 ,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法

律环境等都已具备 ,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民法典已

成为当务之急。

 可喜的是 ,民法典的制定也已提上了全国人大

的议事日程。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 ,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

家民法典。展望 21 世纪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又将在世界法律

之林中占据 1 个什么样的历史地位呢 ?一部民法典制定得如

何,和它有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密切关系。如今 ,我国拥有了 1 大批民法专业人才 ,对民法理论做了长期、 深入的研究与

探讨 ,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重要的是 ,民法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或者叫做市民社会的基础 1 个市场化、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已初步建立起来了。

101

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

,的是为了见贤思齐放精神 ,民 ,,。

 3.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

制定我国民法典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

指导思想。从我国国情出发 ,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

德国。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毕是 200 年前的事情

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 ,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进

行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 ,就会给人以 1 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因此 ,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 1 个模本来抄袭 ,

而应是借鉴它们。

 事实上 ,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

以看出 ,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 ,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 ,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

 需要指出的是 ,国民素质和法

官队伍素质也特别重要。 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松散式”的 ,是“邦

联式”的,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 ,则人民难以了解和掌握法律 , 法官难以操作和判决案件。还应注意我们的法学教学和法学

理论研究的实际 ,教学和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概念、 原则、制度

和理论的体系 ;注意到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是按照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进

行思维和推理 ;注意到我们的立法实际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的法律如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担保法等 ,所采用的概念、 原则、

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是德国式的 [9] 。

 3.2 立法原则上的借鉴

3.2.1 法律统一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 1 条规定“ : 经国王(共

和国总统 )公布的法律 ,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

文包含两点 :首先 ,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其次 ,法律公布后 ,在全国范围施行。

系统化的民法典有利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 ,避免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抵触 ,从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3.2.2 回复民法私法地位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 537 条第一款规定 :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 ,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

产。”第45 条规定“ : 任何人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 ;但因公

用,且受公正并使前的补偿时 ,不在此限。”第 967 条规定“ : 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 ,或以遗赠的方式 ,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 ,以遗嘱处分其遗产。”这些条文规

定了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了罗马法“私人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

前苏联的民法及其民法理论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最为重要的影响当属民法非私法的观念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渗透。但现在这影响在

我国有所改善 ,例如“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 ,年 3 月份召开 ,,从 ,是社。柳经纬在他写的《我

国民事中指出 ,当前要制定一部符合私法理念的民法典 ,至少还需解决好以下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 ,抛弃法律行为“合法性”观念 ,以“意思表示”为本质重构法律行为制度 ;第二 ,摈弃法人制度上的“公私不分”现象,重构法人制度 ;第三 ,抛弃按照主体标准划分所有权的做法 ,采用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法 ,再造财产制度。

 3.3 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的重要的特点有 :总分结构、语言完美、知识产权不纳入民法典等。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

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

 3.3.1 总分结构。从整体上来说 ,法国民法典采用总分结构。虽然所谓的“总则”只是

1 个只有 6 条的序编。但法国民法典堪称形式序编的典范。

其序编形式简练 ,未分章节 ,而是由 6 条条文规定了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基本原则三个问题。前 3 条规定法律效力。第 1 条规定生效时间 :民法典自其为公众知悉时起生效 ,而公众知

悉时间是根据其所在地距离王室所在地的远近 ,由法律推定的。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追求法典之亲民特色的良苦用心。

第 2 条规定法律无溯及力。

 第 3 条规定法律对人及不动产的效力。第 4~ 5 条规定裁判规则 ,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禁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径行援引一般规则性条款

。第 6 条属于基本原则问题 :当事人不得以约定违背公序良俗。

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双重规定 :在序编中概括地规定了意思自治、 权利行使与公序良俗的关系 ,另外又在契约编中予以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师承查士丁尼 《法学阶梯》 而有所创新 ,在序编之后设计了闻名遐迩的三编制 :人、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取得财产的方法。

 作为法学阶梯体系之范式 ,法国民法典没有设总则。这与其说是当时的立法者尚未

重庆工学院学报

进步 ,需要不断地修改、 变动。继续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存在 ,改动和修改起来要方便得多。参考法国的做法 ,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 ,而是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专设一节规定民

事权利 ,对原来民法通则第 5 章所规定的包括发明权、 发现权的民事权利体系 ,作列举性规定。

 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

验,也便于我们的人民和企业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认识到总则在体系上所起的提纲挈领统摄全局的作用 ,不如说是民法具体制度不够成熟 ,使得逻辑演绎缺乏基本素材所

致。因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编制 1 个能在在体系上起到

提纲挈领统摄全局作用的总则。另外 ,在各个部分 ,法国民法

典也是采用总分结构的。这值得我国借鉴。 3.3.2 语言的完

美性。在风格和语言方面《法国民法典》 ,

堪称杰作。其表述的生动明朗和浅显易懂 ,司法技术术语和没

有交叉引证都颇受称赞。这对法典在法国民众中的普及作出

了实质性的贡献。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 ,每天都要读几段法典条文 ;保尔 ?瓦莱里则称《法

[4]

国民法典》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在近代以来的众

多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在语言上 ,受到后世和外国学习法律

者的交口称誉。一部大众的、通俗的法典有助于民众了解法

律知识。

 3.3.3 知识产权法不纳入民法典。考虑到现行专利

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已构成 1 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体

系,因此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 ,而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为民法典外的民事特别法。

 有不少学者认为 ,知识产权非常重要 ,一定要在民法典上专设一编。

 按照这样的思路 ,

无非是 2 种方式 ,一是把关于专利、 商标、著作权的规则全部

纳入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 ,3 部法律搬进来 ,大。

 ,,同时保留专

利、,抽象出那几条规定在民法典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 法官

裁判知识产权案件不能仅靠那几条 ,还得适用专利、 商标和著

作权法上的具体规则。

 与其如此 ,不如保留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继续存在于民法典之外。

 还有 1 个理由 ,知识产权法往往涉及到国际间的纷争 ,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参考文献 :

徐国栋 .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 [M].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谢怀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J]. 外国法译评 ,

1994(3):37-42.[3] 法国民法典 [M]. 罗结珍 ,译 .北京 :中国法制

出版社 ,

1999.

[4][ 德]茨威格特 ?K, 克茨 ?H.[M]. 潘汉典 , 米健 ,.北京 :[5]]. 债 ?契约之债

.:,1992.]. 《法国民法典》 [J]. 外国法译评 ,

(1):42.[7] 由嵘 .外国法制史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8] 傅静坤《 .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 [J]. 外国法译评 , 1996(1):72.[9] 梁慧星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 [M]. 北京 :法律出版

社,2002.

(责任编辑邝坦励 )

(上接第 76 页 )提高人的基本素质。没有教育事业的发展 ,

便不可能有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我们必须特别重

视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尤其要重视基础教育的发展 ,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对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的

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加大 ,从而保障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 ,吸引

大批的教育工作者。要保证贫困生能完成 9 年义务教育甚至得到更高阶段的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的推行步伐要加

快,争取在短期内把部属的 7 所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华

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 )的师范生免费制度推广到省属师

范大学 ,争取更多的优秀大学生投入到教育战线。

 同时要不断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大力实

施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M]. 北

京:人民出版社 ,1965:582.[2]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 4 卷 [M]. 北

京:人民出版社 ,1975:321.

(责任编辑张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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