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270-2019 农村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治理要求-2020-09-26-01-28-52-526

时间:2020-09-28 09:10: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ICS 03.080.99

A 12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1270—2019

农村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治理要求

Rural human inhabitation environment—Appearance requirements

2019 - 09 - 29 发布 2019 - 10 - 29 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1/T 1270—2019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建筑风格 1

5 村庄面貌 1

6 村庄道路 2

7 村庄绿化 2

8 村庄美化 3

9 村庄亮化 3

I

DB61/T 127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继太、杨建辉、姜烛、李馨、张玲。

本标准由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917-3811752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钛谷路9号

邮编:721000

II

DB61/T 1270—2019

农村人居环境 村容村貌治理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村容村貌的建筑风格、村庄面貌、村庄道路、村庄绿化、村庄美化、村庄亮化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村容村貌的治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445-2008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DB61/T 992 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容村貌 rural (village) appearance

农村环境相关的住宅、道路、河道(塘)、绿化、公共设施、标识、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容貌,是农村环境面貌的综合反映。

建筑风格

4.1 应地域特色明显、应传承历史文化、整体协调有序,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

4.2 提倡乡村性环境营造,表达乡村传统韵味,体现乡村性。

4.3 鼓励乡土材料、传统工艺的创新设计。

村庄面貌

5.1 环境卫生

5.1.1 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干净整洁、无杂物。

5.1.2 道路路面及两侧无积存垃圾、无杂草杂物等。

5.1.3 指示牌、标志无破损,干净无灰尘,墙面以及栏杆、果皮箱、电线杆、路灯杆等公共设施无乱

涂乱画和小广告。

5.1.4 绿化地无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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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270—2019

5.1.5 村内无发黑发臭水体,河、湖、沟塘等无堆放和漂浮垃圾;河塘沟渠无淤泥堆积、无杂草、垃

圾堵塞,水系畅通。

5.1.6 村庄内外无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5.1.7 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不得出现养殖粪污。

5.2 公共空间

5.2.1 村庄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无残垣断壁,无破败建筑构筑物及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放;柴草堆、建筑材料等应有序堆放并码放整齐,不得占用村庄道路、活动场地并适当遮挡。

5.2.2

农用机械和生产工具存放不得影响交通和人员通行。

5.2.3

村庄应设置文化墙、公告栏等,及时清除影响村庄风貌、与环境不协调的墙体广告、违规牌匾、

废旧广告牌等。

5.2.4

店面招牌、广告、宣传语等应大小适宜、色彩协调。

5.2.5

合理设置变电设施,及时更换废旧电线杆,梳理电力通信线缆。

5.2.6

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与村容村貌整体相协调。

5.2.7

应配备必要的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的标识标牌等标志。

5.3 畜禽养殖粪污

5.3.1 畜禽粪污的处理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的原则。

5.3.2 畜禽养殖粪污应及时清理,做到村庄庭院无臭味。

5.3.3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应关闭或搬迁。

5.3.4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污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村庄道路

6.1 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村庄格局,合理布局。

6.2 村内道路结构、形态、宽度应自然合理,路面平整,边沟畅通、无障碍,破损道路应及时修复。

6.3 村内主干道应 100%硬化,次干道宜全面硬化,宅间道路应平整。

6.4 宜设置专门的停车区域,满足停车需求。

6.5 乡村道路交通标识应符合 GB 5768 的要求。

村庄绿化

7.1 村庄林木覆盖率应符合 DB61/T 992 的要求,陕南地区不小于 35%,关中地区不小于 30%,陕北地区不小于 25%。主要道路、河流水系两侧绿化覆盖率关中地区不小于 95%,陕南、陕北地区不小于 90%。

7.2 保护村庄自然生态应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包含但不限于:

应保护乡村原生林草植被、自然景观、小微湿地等自然生境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应重点保护古村落、古建筑、名人古迹等历史遗迹原貌;

应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珍贵树种。

7.3 村庄全面绿化。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对街道、巷道、学校等村庄公共用地,应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统一规划。

7.4

庭院绿化。以农户庭院为单位,结合农户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7.5

路渠绿化。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对乡村道路、渠道、河流两岸进行绿化。

7.6

隙地绿化。利用边角地、空闲地、撂荒地等,建设供村民休闲娱乐的小微绿化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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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270—2019

7.7 林地建设。利用村庄周围闲置土地、废弃土地和沟坎坡地,营造成片的用材林、经济林或风景林。

村庄美化

8.1 结合村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文特点和乡土文化,按 GB 50445 中 9.2.2 的要求规划建设村庄景观环境工程。

8.2

在村口、水边、河道、树下、庭院等位置在传统节日,通过各种方法进行美化。

8.3

群众休闲娱乐场所应进行美化。

8.4

对院落围合、路边围合、菜园围合、绿地与活动场地围合等进行美化。

村庄亮化

9.1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应安装路灯,满足照明需求并定期维护。次干道和宅间道可根据需要设置

路灯。

9.2 路灯设置间距不大于 50m,规格统一、美观整齐、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

9.3 路灯光源宜使用节能灯具,有条件的村庄宜选用太阳能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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