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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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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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

目录

1668655855_WPSOffice_Level1 第一章 总则 1

155369737_WPSOffice_Level1 第二章 ?Keyword?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2

155369737_WPSOffice_Level2 一、?Keyword?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2

2106538654_WPSOffice_Level2 二、?Keyword?行业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5

1179753336_WPSOffice_Level2 三、?Keyword?行业薪资管理制度 8

397805401_WPSOffice_Level2 四、?Keyword?行业奖金及奖惩制度 11

798781496_WPSOffice_Level2 五、?Keyword?行业物资管理制度 20

1200325875_WPSOffice_Level2 六、?Keyword?行业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22

415601207_WPSOffice_Level2 七、?Keyword?行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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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 资产的购置( 投资),资本的融通( 筹资)和经营中 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是 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 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 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 经济管理工作。

为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常见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薪资制度、奖金及奖惩制度、物资管理制度、费用开支管理制度以及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目的

1、维护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按企业所有者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管理,达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2、制订并监督执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制度的制订,报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每年初搜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分季度对照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报总经理。

4、对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5、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6、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各条块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及经济合同的签定,对合同未经各部门会签即要求付款的情况,财务人员有责任提出异议,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7、执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会议制度,定期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解决问题。

8、明晰企业总体资产状况。

(三)资产管理

9、流动资产的管理

10、固定资产管理

(1)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下属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赠、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董事长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2)对于固定资产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四)内部报销的管理

11、规定适用于公司。

12、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报表种类

(1)旬报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

(3)内部报表(根据公司的不同行业性质制定的内部报表)

13、上报时间

(1)旬报:每月12日、22日分别报告前十日财务收支情况,2日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遇节假日顺延。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报。

(3)各类内部报表:每月10日前上报。

14、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报表要求

(1)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2)上报时间应准时。

(3)在旬报中应及时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财务收支情况,并详细附于文字说明。

(4)报表格式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定。

15、对各条块执行制度情况的管理

(1)结合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总公司下发的经济指标上报下属各块经营者对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由董事长决定处理措施

(2)对下属各条块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由当事人少交书面检查,上报董事长,并按分级管理条例,对相应负责人追究责任。

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赔付标准:

1、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三、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薪资管理制度

1、目的: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与成长。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所有员工。

3、内容

3.1?新雇佣的员工、公司通过考查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并且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高、低)员工的薪级。

3.2根据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政策,工资每年7月调整一次。

3.3因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公司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可对工资做临时调整。

3.4工资构成:本规定提及的薪资是指基本工资、补贴、月奖金、半年奖、加班费、其它收入等。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月奖金: 本月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员工的突出表现及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而定的表彰方式。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半年奖:半年奖是对员工半年时间工作业绩的表彰方式。计算公式如下:月工资×工作时间比例×工作表现比例;工作时间比例:以六个月为标准,至奖金发放日满六个月工作时间比例为1。

?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加班费计算公式:工作日:加班至20:00以后,50元补助

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补贴)/22*200%*加班时间(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补贴)/22*300%*加班时间(天)

3.5员工缺勤、旷工期间的工资计算依照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制定的《员工休假规定》, 《员工考勤规定》。

3.6新雇员工第一月工资或离职员工最后一月工资将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按以下算式计算:(实际出勤天数/月规定出勤天数)*月工资总额。

3.7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支付方式:

员工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新雇员工的银行卡将于第一次发薪日发给员工

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考勤计算期为上月27日至本月27日),如有本月未能计入的加班,将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3日、10日。

3.8中途离职:

若员工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时,未付的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医疗补助费等)将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起核发。

3.9根据国家以及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3.9.1个人所得税

3.9.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为员工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声明放弃此项保险

3.9.3个人负担的工会会费

3.9.4应由个人负担但公司已预支的费用

3.9.5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3.9.6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4、薪酬保密

4.1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实行薪金保密制度。

4.2除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指定管理人员知道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泄露薪酬秘密,严重者将受到开除的处分。

四、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奖金及奖惩制度

第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恪遵公司规章,特订定本办法。

(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三)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四)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六)公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十)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二)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第三、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奖惩制度

第一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五、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均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4%的计算方法分类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计算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

第三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事先填制物品申购单,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至财务部备案。财务事后根据物品申购单和发票入账。

第四条 财务部应按每台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卡,明细卡一式二份,由财务部和办公室各执一份。明细卡应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年折旧率、使用年限、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保管人(或领用人)、主要附属设备等有关资料,并由保管人(或领用人)签字。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财务部应按资产类型及时对每台固定资产进行编号,贴上标签,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办公室备案。年末由财务部协同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的使用地点如发生变化,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会同更正有关备案资料,保证帐、卡、物一致。

第七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外借,出租,出售,赠与情况,必须由办公室事先经总经批准,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财务备案或核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如发生报废,盘盈,盘亏或毁损时,财务都应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九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的生产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金额低于2000元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十一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如需添置低值易耗品,经办人应按申购物品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立低值易耗品辅助帐,并由领用人(或保管人)签字。

第十三条 领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更,办公室应通知财务部,并由领用人至财务部签字。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如发生遗失,损坏,报废等情况,领用人(保管人)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财务部应会同办公室查明原因,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或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财务部做相应处理。

六、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开支,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二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必须在每月底根据下月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当月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单位费用开支指标。

第三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同时授予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 费用当事人申请;

2.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 财务部门审核;

4. 授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行政费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 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 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 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行政部长批准;

(2) 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分管副总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帐报销。

3. 原则上不报销办公用品之装卸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费报销:

1. 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维修费、路桥费、泊车费、驾驶员补贴。

2. 行政部在掌握车辆维护、用车、油耗情况基础上,制定当月车辆费用开支计划。

3. 油费报销,需由驾驶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行车起始路程,由行政部根据里程表、耗油标准、加油时间、数量、用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4. 路桥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行政部根据派车记录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5. 车辆维修前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计费用,报销时在发票上列明详细费用清单,由行政部根据车辆维修情况复核,经行政部长签字验核。

6. 驾驶员行车补助按加班标准计算,每月在工资中列支发放。

第九条 交通费报销:

1. 交通补贴见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 交通补贴在员工工资中发放。

3. 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 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标准为 元,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和乘坐出租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十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 根据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对外接待办法文件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 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 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 应酬一般在定点酒店、宾馆进行。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内部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内部收费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内部收费包括车辆使用、领用办公用品、文印通讯几项费用。费用标准见费用开支标准表中内部发生费用,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

七、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行业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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