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时间:2021-05-22 11:54: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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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许可的质量,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查,是指本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依法审查、核实,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本局各有关处室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查行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许可审查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查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既定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第六条办文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资料齐全或符合规定形式的,要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对予以受理的业务申办事项,接件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注明接件人、咨询电话、接件日期、申办事项、办结时间等内容。经审查,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到两次受理(即补件一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接件人员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业务职能范围的,接件人员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办事项,接件窗口人员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补正的资料、业务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经审查后,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文窗口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处室,处室初步核实后,将材料上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需经局会审会审议的,主管领导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及时召开局会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对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审批结果的,国土资源机关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根据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处室负责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本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应当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本局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下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因本局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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