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产管理制度-20210622094954

时间:2021-06-24 08:20: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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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伸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保证其正常运行,是贯彻履行节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战胜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确实加强校产管理,保证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教室

2、办公室

3、专用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

4、食堂

5、田径场所(含篮球场)

6、其他公共地区:校门、围墙、学校小卖部、操场、公厕、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备、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栏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总务处详细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详细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财产分块主管为年段长及年段中心小组,详细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会议室、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器材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财产负责人为食堂主任;田径场(含篮球场)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小卖部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东。

第三条总务处辅助财务核算中心成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成立固定财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财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查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成立固定财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详细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惜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惜公物荣耀,破坏公物可耻的优秀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买。

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估算编制,交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必要时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经过公然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然招投标。

第七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查收署名后,登记入册,方可分派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查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查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财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员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署名,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廉价易耗品,也力争节俭节俭,减少浪费。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查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破坏应实时记录,由负责人追查责任人的详细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查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能够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认识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实时解决,发现破坏,查明原因实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校长室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帐符合。

第十四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送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室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有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送还时应严格查收,丢失或破坏的,应按补偿制度办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查

第一款学校校产被破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查财产破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班级财产的破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各处室财产破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实时向责任人认识并核实情况,实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破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录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查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公共设备被破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查破歹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班级中破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破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破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备被破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查有关负责人应肩负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答复建议。否则,将分别追查有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学校名贵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存,如有失窃,学校将视详细情况分别追查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履行“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照价补偿”的原则和“存心破坏,从重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未增值校产破坏照价补偿,已增值校产破坏按现价补偿,贬值校产破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补偿。

第十八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补偿;存心破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破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补偿。

第二十条班级财产破坏,坚持先补偿后修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补偿途径

第一款由破坏责任人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设备破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破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破坏程度,定出补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补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补偿通知单。

第三款由负责人敦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补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补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专用室内破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告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履行补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破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破坏玻璃器具等廉价易损失物品的补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订价在课后立刻索赔,并开具由财务处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补偿款连同收据存根实时回交财务处。

第六款教师破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审定补偿金额,有关负责人应敦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补偿金。

第七款教师个人破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岗位奖或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补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和月岗中有关条款赐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破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肩负补偿。

第九款各处室公物破坏,须先缴补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能够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补偿金。

第十款教员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破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补偿。

第六章报废制度

第二十二条固定财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另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镇政府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财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己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廉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然表扬,并赐予一定的奖赏。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履行上

级规定。XX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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