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三】]

时间:2019-11-11 07:24: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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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三】

  【章节重点】

  (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二)熟悉法的形式

  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3、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二】

  【章节要点】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

  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考试管理

  1、二级: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

  二加一:两门综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加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六选一)

  2、一级: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

  三加一: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三)掌握注册管理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

  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无限制

  4、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

  (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

  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七)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三】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

  1.仲裁三项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

2020二建《工程法规》章节高频考点:仲裁制度

  3.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仲裁庭组成,包括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4.仲裁审理开庭审理,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国家秘密可协议公开。

  5.仲裁中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中调解,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或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6.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3)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4)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

  7.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3)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证据是伪造的;(5)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四】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归纳民事诉讼制度

  (一)级别管辖

  基层、中院、高院、最高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方:只能移送一次。接收方:必须接受。

  (2)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广义)

  (1)原告:狭义的当事人

  (2)被告:狭义的当事人

  (3)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或共同的。

  (4)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1)特别授权: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④和解;⑤反诉;⑥上诉。

  (2)一般授权:可全权代理

  证据的种类

  (1)提交书证和物证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不能旁听。(4)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短期诉讼时效1年。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P316。(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6+6+n。

  (2)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处理——原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不一定)、申请时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向谁申请。

  应当再审的情形:证据—(1)新;(2)缺;(3)伪;(4)质;(5)集;(6)判错;(7)组成;(8)无人;(9)辩论;(10)缺席;(11)遗漏;(12)撤销;(13)贪污。

  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间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五】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归纳民事诉讼制度

  (一)级别管辖

  基层、中院、高院、最高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移送方:只能移送一次。接收方:必须接受。

  (2)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广义)

  (1)原告:狭义的当事人

  (2)被告:狭义的当事人

  (3)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或共同的。

  (4)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1)特别授权: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④和解;⑤反诉;⑥上诉。

  (2)一般授权:可全权代理

  证据的种类

  (1)提交书证和物证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不能旁听。(4)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短期诉讼时效1年。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P316。(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6+6+n。

  (2)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处理——原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不一定)、申请时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向谁申请。

  应当再审的情形:证据—(1)新;(2)缺;(3)伪;(4)质;(5)集;(6)判错;(7)组成;(8)无人;(9)辩论;(10)缺席;(11)遗漏;(12)撤销;(13)贪污。

  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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