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20210708003556

时间:2021-07-09 08:21:4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 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 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 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 司、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 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 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

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

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指导、督促、监督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积极参与行业内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

股份公司及行业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报备;

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 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缴纳及

发票管理

第七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

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 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并经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 (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 税务核算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三)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

应首先计入 “应交税费” 科目贷方, 实际缴税时再计入 “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

金科目。

第九条 纳税申报缴纳

(一)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每月税款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 间。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如不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行缴纳等手续。

(六)各公司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经公司流程申请核销, 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求进行转出。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必要时及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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