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范本xx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时间:2020-10-19 08:45:5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制度范本 xx 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 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 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 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 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 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工作 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 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 报分管领 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天以内的(含1 天), 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以内的(含 3天) ,由副总经理批准; 3天以 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 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 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 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 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 累计达 3次以上 5 次以下者,扣发 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5次以 上 10 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 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 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 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 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 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 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当月基 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3 天以上,6 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 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6天以上者 (含 6 天), 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 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天处理;当月累计 2次的,按旷工 2天处理; 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 如有事请假的, 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 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 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 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 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病假 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 天补助 20 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 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

助 40 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

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 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 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 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公司员工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一般员工至部门经理。

一、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 5 天工作制

上午9: 00——12: 00

下午 14: 00——18: 00

2、 部门负责人办公时间:8: 45?12: 0013: 55?18: 10;

3、 行政部经理、行政管理员、考勤员办公时间:& 30?12:0513:

55? 18: 10、

、保洁员: 7: 30

、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工作场所: 工作人员必须在约定时间的前 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招集人必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三、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 序如下:

、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 ( 或作业地点 );迟到 30 分钟 以内的,每次扣 10 元;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 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 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

10 元;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 旷工半天扣 1 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 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 3 天 或累计旷工 5 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 全年累计旷工 7 天的作开 除处理;

、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脱岗一次罚款 20 元。

、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 20元;造 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请假制度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工伤假、丧假等 七种。凡发生以上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 以上医院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病 假每月 2 日内扣除 50%的基本日工资;超过 2 天按事假扣薪。

、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 不得超过 30 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年假: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 3 天带薪休假,可逐 年递增,但最多不得超过 7 天,特殊情况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年假必 须提前申报当年使用。

、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伤亡而请的 假别;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

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 7 天

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 10 天

五、批假权限

、病事假: 1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 天以内由分管付总经 理批准;三天以上总经理批准。

 请假手续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其它假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付总经理审批, 并送 行政部行政管理员处备案。

、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 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 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 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六、考勤登记

公司实行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 ( 共计每日 2 次)。

七、外出

1 、员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 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上班后外出公干的, 外出前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

意后到前台处登记方可外出。如没有得到部门经理确认私自外出的, 视为旷工。

、员工未请假即不到岗或虽已事先知会公司但事后不按规定补办 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八、加班

1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 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 《加班审批表》,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 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2 、经过批准的加班,公司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 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 资,不作调休处理。

、行政部对每月的考勤进行统计, 统计表由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 计发工资。

九、出差

1 、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 总经理 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十、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作为员工集体 活动的补充费用。

十一、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为适应 * 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根据《 * 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xxx 一人 出资设立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市 区 路 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 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 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 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 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 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

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 * 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 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 * 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 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 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 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 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立足文化领域,寻求生存空间;放眼各行各业,尽享传媒服务;

纪律

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保守机密,讲究信用,诚信为本;不谋私 利,不损人利已,守法经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

股东会决议程序

1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 东负责召集。

2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 50%的股权比 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若公司解散、合并、增资、减资、 变更股东, 修改章程时要形成股东会特别决议,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 65%的股权比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决议。

岗位责任制度

一、总经理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职责是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 东会决议;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规章制度, 代表公司签 署合同和有关文件,主管公司财务和人事,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经 营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二、公司总监、监事由董事长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由本公 司股东出任,全面监督、审计公司财务、人事及经营行为,其职责是 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长、 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按照《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票印分离、帐物分离

一、出纳员:负责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和支 票、汇票等银行汇总业务;做好收款、付款的记帐凭证;分管现金日 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

 公司的所有收入必须 上缴公司财务部门, 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票内容与合同款额 必须相符, 同时所有款项一律进入公司基本帐户, 公司库存现金不得 超过 2000 元。

二、会计员: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分管现金总帐和银行存款总 帐;担负各种往来帐户及各种年、 月、季度报表、财务分析以及成本、 盈亏核算业务;核实出纳员收款、付款凭证;管理收款、付款原始发 票的领用以及支票、汇票的领用保管工作。

三、出纳与会计之间的业务关系:出纳员每月月末将记入现金、 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收、付款记帐凭证统一交会计处, 由会计分类记帐、 结帐和做报表,报表一式两份,报税务机关一份,送股东传阅审核一 份。出纳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余额必须与会计的总帐金额 以及实际现金、银行存款额三者之间必须相符,做到帐帐相符,帐表 相符,帐物相符。

四、公司董事长和总监、监事有权查阅财务会计帐。政府审计机 关或税务部门需要查阅财务会计帐时, 事先需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同意,除此而外, 任何人不准查阅公司帐务。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内部 独立核算部门同时必须按本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帐务, 每季度或每 年年终必须接受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

六、公司总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一切开 支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开支要有计划,末经股东 会、董事长及各授权负责人按权限审批同意, 一律不准提前擅自支出。

 公司总部高层管理人员出差必须遵循事先商定的路线和公司规定的 标准,办事招待,必须征得董事长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公司 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所有开支必须要有发票, 白头条据不得入帐。如确实没有正式发票, 必须要有经办人证明签字, 说明用途,经公司董事长及公司各授权负责人同意并换取正式发票后 方可入帐。

七、房费按租房协议和租房单位开据的发票报帐处理,人员工资 待遇按公司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如需调整,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公司收付款时 2000 元以上的现金一律实行转帐。

九、公司总部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必须按时存入公司或各分 支机构的基本帐户,任何人不得挪用,若发现现金挪用现象,按挪用 金额的 20%予以罚款处理,重大挪用公款事件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公司原则上不得给外单位和公司员工借款,如员工确实需要 借款,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但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并在一个 月之内必须还清。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员工借款不 得超过 500 元,并须经其负责人同意方可。

十一、公司总部或各分支机构在各个项目运做时,涉及到收付帐 业务的,业务经办或财务人员自开发票之日起, 一般在当月收回现金, 最迟不能超过项目结束时间。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公司总部分管 经理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

十二、公司必须设立基本帐户,银行存留印鉴为公司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私章、行财部主任私章。各分支机构亦同样须设立基本帐 户,银行存留印鉴为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公司负责人私章、会计私 ^章O

十三、公司总部内部独立核算部门或公司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必须按照此制度进行管理,若出现不遵从此财务管理制度行为, 可责 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在后续经营中仍出现违规现象, 公司有 权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其负责人承担。

十四、公司总部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印章存放于公司为其所 配备的专柜,不得私自带出或存放于家中。所有发票、支票、汇票由 会计负责领取,存放于公司为其配备的专柜,专门由其保管,并将发 票、支票、汇票编号后统一造册登记,同时将登记册交行财部主任保 管存档。

项目管理制度

一、可靠的信息情报是投资的前提条件。在投资前,必须进行市 场调查,掌握对方的身份、实际财务、物力、信誉以及实实在在的能 够实际得到利润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慎重并熟 知市场运作手段。

二、投资项目,必须先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才能指定专人进行 市场调查和考察, 考察人必须提出可行性方案, 明确表示考察的意见, 然后报公司确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长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

三、未经考察和市场调查的项目不得进行投资;未经公司法定代 表人同意的考察和立项,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用工及薪酬管理制度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除董事长、总经理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以外,其余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公司监事由董事长提名,股 东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的中层人员是否聘任,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提名,总经 理批准聘任, 其它任何人均无权擅自聘任, 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分支 机构负责人考察并直接批准聘任。

三、公司员工在聘任前经过提名 - 考察-试用三个阶段才能正式确 定是否聘用。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

五、公司被聘用人员一经聘用,必须签订公司统一印制的员工聘 用劳动合同。

六、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用工及薪酬管理制度 同上。

合同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律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订,其它 任何人均无权擅自代表公司签约。

二、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前往或者到场,可以授权公司管理人员 对外签约,对外签约的被授权人必须持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 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定的各类合同,公司

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内部独立核算部 门对外签约,必须在公司授权委托签约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签约, 否

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其负责人承担。

四、 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过详细认真考察,并提交股东会研究, 未经股东会研究批准的合同,不得对外签约。

五、 公司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在运作项目时与所有业务单位必须签 订合同,合同款额与发票款额必须相符,严禁票据不符,否则公司终 止该笔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负责人和当事人承担。

六、 公司的《广告业发布合同》、便函、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书一 律由行财管理中心专人专柜保管,统一编号,并予以造册登记,领用 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使用,各分支机构员工领用时须经其负 责人同意方可使用,空白文书和合同一律不准事先盖章。

七、 公司各分支机构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各类合同,并由其负责 人统一保管,并以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名义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对 外签约。公司证章管理制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固定 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一律由董事长保 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使用公司证件、公章、财务专用章必须 事先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一律由各分支

机构负责人保管,若使用不当,造成法律后果或经济损失,由各分支 机构负责人自行承担。

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 每月(季) 财务结算后,会计应将档案 ( 包括各类财 务报表、验资文件、会计帐薄 ) 一律存入专柜,装订成册,交于行财 部主任管理。

二、管理档案:《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及各类管理考 核细则一律单列存放。

三、员工档案:公司员工档案一律装订好单列存放。

四、合同档案: ( 包括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存根、劳动合同、各类 协议、广告业发布合同 ) 单列存放,一律保密管理,未经公司法定代 表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参阅。

五、文件档案: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有关文件一律单列存放。

六、来文档案:其它单位来文由分管经理、总监阅后一律单行存 放。

七、项目档案:一律按机密文件处理,单行存放,未经公司董事 长同意, 任何人不得私自参阅。

 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由各分支 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或自行管理。

文件处理程序

所有者权益

一、按照《公司法》、《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必须提取资本 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 (法定公积金 ) :每年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这部分资 金用于公司的再发展,任何人不得挪用。

二、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 :每年按税后利润的 5%提取,这部分 资金,用于公司的福利事业及抗风险能力。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扣除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 金,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规章制度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传媒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3 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 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 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劳动用工 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 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 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 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 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 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 虚假内容。

第9 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 * 、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 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 * 、毕 业证等证件。

第 10 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 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 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11 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 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 12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 的长短,试用期为 1至 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超过二个 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 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3 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 14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 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 15 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 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6 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署双 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 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7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 (不限于) 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元以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 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 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 19 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8 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 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1 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 20条第 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2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 * 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3 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 17条的情形除外) 。

第 24 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 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 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5 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 续。

第 26 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 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 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 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 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 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 28 条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 29 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 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 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或安排补休。

第 30 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 31 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天。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 丧假 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 天以 内的丧假。

(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实行晚育者( 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天;产假 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7 天。

(4)、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按照 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 32 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 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 33 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 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 加 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 34 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 (即员工本人的岗 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 21、75 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宁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 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 35 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加 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 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

第 36 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 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 班工资。

第 37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员工需查 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日前发放前 一个月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 15日内支付员工 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 39 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1 个月内)的,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周期的, 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 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 80%。

第 40 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 其病伤假工资 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 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第 41 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 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第 42 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43 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 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 额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 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 额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 44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 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45 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员工工作 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 46 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 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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