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制的政治价值及其借鉴意义

时间:2023-05-06 13:20:3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美国的陪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照特定程序组成团体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因其实际政治价值而在人民心中具有神圣的地位。研究美国陪审制的政治价值,对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陪审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陪审制;中国陪审制;政治价值;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F7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4-0055-03

美国的陪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照特定程序组成团体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制度,有陪审团参加的Jury Trial是美国诉讼庭审最具特色之处。[1]59美国宪法将陪审团审判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确立,陪审团审理被看作美国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权利。研究美国陪审制的政治价值,对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陪审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陪审制的政治价值

陪审制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其政治价值也体现在多方面。

(一)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2]166公民借助陪审团制度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去就是以一种宪法性权利实现政治的参与过程。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过:陪审制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3]605根据人民主权理论的原则,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是由人民通过普选权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人民通过法定的常规机制参与政府的活动。在美国,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但这种表达是抽象的间接的政治参与,而陪审权则是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审判表达自己具体的政治意愿。如果人民主权真正得到了尊重,陪审制就会获得重视;若人民主权只是得到虚假的肯定,陪审制必然会遭到虚化和制约。陪审制可以说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试金石。在陪审制的运行过程中,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之中,从而将政府看成与人民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由于人人都有资格成为陪审员,人人都可以参与到陪审制当中表达民意和抒发己见,陪审员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行业、随机选出,可以代表全体人民,所以陪审制通过一种程序上的正当性(陪审制)使全体人民都感受到了真正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实现了对公民的参与权利的保护。

(二)制约权力的价值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官的权力如不通过有效的诉讼机制加以制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钱权交易必然会萌生和滋长,陪审制恰恰承担了制约法官权力的功能。美国宪法起草者认为,对法官的权力加以制约,必须通过两个步骤:一是按照孟德斯鸠的学说实行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三者分立并相互制约。二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审判权分为法律适用权和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这样一来,陪审制实际上就成为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法官权力的一种机制。

(三)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保障司法独立。在一个国家庞大的制度运行体系中,司法部门在人力、财力、人员关系等方面都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一现实决定了不管制度设计有多么合理,实际运行中也难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案。陪审团是随机成立、随机解散的,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决一旦作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这种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分依赖,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减轻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弱民意和舆论的抱怨和谴责。[4]2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正,陪审团制度本身可以说是公正的代名词:公民通过随机抽签而不是个人名誉、声望、社会地位、财富等获得成为陪审员的资格;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地选出,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流行的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理解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因而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裁决比较容易被公众接受,具有比职业法官更令人信服的社会公信力。陪审团审判带来的冤假错案是极少的,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因而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遏制司法腐败。在审案的过程中,当权力掌握在一个或几个固定的职业法官手里的时候,引诱和贿赂法官从而左右整个案件的审判就有了可能性,陪审团制度则增加了司法腐败的难度。陪审团是在案发所在地随机选出的,人数在12人左右,身份不同,职业不同,背景各异,在审判结束前很难与外界有过多的接触,这些特点使得贿赂成本极高,风险极大,而且美国法律规定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期可达有期徒刑15年。如此高的风险和没有任何回报预期,加上制度上的困难和障碍,致使潜在的违法乱纪者望而却步,知难而退。久而久之,连美国的黑手党也意识到,如果想打赢官司,逃脱惩罚,与其在陪审团身上动歪脑筋,还不如请个著名的律师出庭辩护更实惠。[4]21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这样也就架空了法官独断审案的权力,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机会,从制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

(四)培育公民政治道德和法律意识的价值

培育公民的政治道德。陪审制在其实行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价值标准,使公民养成一些政治道德,如权利义务观念、公平观念、负责精神、合作美德和民主观念。陪审制教导直接参加陪审团的人们或者虽未参加陪审团但有权利参加的人们尊重自己的这个权利,尊重和服从参与陪审而作出的判决,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陪审团审判是一个民主评议的过程,实行一致通过或多数通过原则,这使公民意识到这种政治生活和人们追求的幸福生活一样需要大家的合作,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合作美德和民主观念。托克维尔曾说过:“实行陪审制,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整个一个阶级的公民提到法官的席位,因此,陪审制在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个阶级的公民手中。通过民主的程序随机挑选出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提出不同的见解或者回应各种疑问,对不同的道德观予以现实主义的协调,这些是陪审团民主作用的有力证明。”[3]609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一定意义上可以把陪审团制度看做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公民素质方面有深远的影响。由于司法权不再被职业法官垄断,因而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审判和司法程序,是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治精神的良好途径。[4]21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想精神与全体公民联合起来;而这种精神,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我们甚至可以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陪审员在这里学会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接触上层阶级的最具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群,并在律师的帮助和法官的指点下,甚至在党派的激情下,使自己在实践中精通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3]613-615可以说,陪审团能够起到一种政府办学的作用,在陪审的过程中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美国陪审制对完善我国

民主政治和陪审制的借鉴意义

无庸置疑,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比如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太高,无法体现人民政治参与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且需不需要陪审员参与审判由法院自行决定;对陪审员的职权没有一个权利义务非常明晰的规定;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判、陪审成陪衬、陪审形式化现象非常严重。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真正达到陪审制度的设计目标,至少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加强立法工作,把陪审制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加以规定

我国的陪审制历史较短,清末西学东渐时才首次提出效仿西方的陪审制,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制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确立的。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1954年陪审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加以确定,但鉴于一些法院反映在现实中落实陪审制存在困难,1982年取消了人民陪审制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的规定。2004年,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才又把陪审制重建起来。当今的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需要进行整体上和结构上的调整,进入民主法治社会的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陪审制运行中公民政治参与的价值,使人民陪审制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运行。[5]40为此,要加强对陪审制立法的规范,把陪审制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加以规定,对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程序、案件适用范围、陪审员的权责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为陪审制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2.明确陪审员的权力职责

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职责,我国并没有很明晰的规定,这是导致陪审员陪而不审、制度流于形式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的法院组织和诉讼法中规定:陪审员在执行任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力。这句话概括性地赋予了陪审员一切审判权力,却不像美国陪审制那样对陪审员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部分专家认为,我国至少要明确陪审员有三项专属的权力:事实认定中对证明标准的把握;既定法律的理解与推理;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三项权力是把陪审员假设为一个理性人,依据理性标准而非法律专业知识来划定的。落实这三项权力,陪审员才能真正行使职责。 3.建立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

一是素质保障。因为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历史原因,我国人民的素质还远远达不到美国公民长期养成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因此,要对人民陪审员定期进行培训,进行文化和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人身保障。我国不像美国已经进入一个成熟的民主政治社会,关系网的存在提供了对陪审员进行利诱和打击报复的土壤。因此,应规定对人民陪审员打击报复的,视同对司法人员的打击报复,予以制裁,以保护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三是物质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原单位不得以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任务、没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为由降低其待遇,以解决陪审员的后顾之忧。[5]40

陪审制作为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已经存在了200多年,反映了美国公众对美国式民主的基石——独立的司法系统的信任。美国陪审制在制度上设计的多重价值性,让我们不得不承认,它是司法诉讼中制约审判权、防止审判权滥用、增强司法社会公信力的制度机制,它是向公民普及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政治道德的重要途径。我国没有陪审制的悠久历史传统和经验,没有美国社会那么强的民主政治背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制的成功经验来解决我们司法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及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应当吸收其精华部分为我所用,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蔡彦敏.中美民事陪审制度比较研究[J].学术研究,2003(4).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英汉对照全译本)[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陈伟.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J].法制经纬,2006(9).

[5]毕少斌.完善我国陪审制的法律思考[J].巢湖学院学报.2004(6).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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