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会计规定下的会计差错更正法浅析

时间:2023-04-20 14:50: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会计的日常活动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记账金额错误,会计科目错误,记账多记、漏记等现象)会使会计账簿发生错误,有的在当时及时改正,有的在登账时发现得到更正,有的到账簿记录甚至在出会计报表时才发现错误,这就需要大量的工作进行检查、更正。

[关键词]会计;差错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15-0125-01

会计人员在发现账簿记录错误时,应当根据差错的性质,采用正确、规范的方法予以及时更正,错账的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会计差错更正法的法律依据有三类:《规范》、《准则》和《会计制度》,在《规范》、《准则》和《制度》中都有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的具体说明,但是在这三个法规中它们对具体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却是有所不同的,这就导致了在实际运用中的混乱;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自行选择适合企业的会计规定来遵循,从而导致了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混乱;同时会计人员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可按照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原则来处理差错的更正,由于每个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是有所区别的,所以仍然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开始全面陆续实施。在过去的3年中,一方面随着企业会计准则深入贯彻、扩大范围的实施,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了国际趋同,就更加要求国内各种会计法规要一致,不仅是科目的一致,更重要的是更新的核算方式方法以及对会计调整和差错更正方法的进一步规范。2001年新修订的《准则》与1998年6月制定的《准则》相比较,除适用范围在原上市公司采用扩大到所有企业采用和增补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条款(19条)两点之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在《制度》第十章第三节中会计差错更正部分的内容与新修订《准则》的同一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在《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会计差错的含义及范围。对于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的处理,《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在《准则》和《制度》中都只是规定了会计差错的处理原则,即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或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是差错更正的具体方法则是在《准则》指南中予以明确的。

比较各个会计规范的规定,其共同点在于都区别了会计差错是属于本年度的差错还是以前年度的差错,而且分别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准则》和《制度》表述的以前期与《规范》表述的以前年度,能从《准则》指南所列举的例子中看出以前期指的就是以前年度。《准则》指南中介绍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与《规范》规定的方法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对于本年度会计差错,《准则》指南中未采用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予以更正;第二,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规范》中未区别非重大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也未明确更正方法;第三,《规范》中对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方法是否就是《准则》指南中对于本年度会计差错和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即蓝字反向更正法未予明确。

蓝字反方向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的处理结果虽然一样,但是处理的过程却不同,这就可能引起计算过程的复杂度不一样,甚至会导致一些错误的发生。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多年来被广泛采用,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采用它们更正错误时,仍然保留了错误记账的科目和对应关系,有利于记账和查账,并且为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和掌握。蓝字反方向更正法是对错误凭证中的错误科目采用相反的方向登记,并同时做出正确的记账凭证,有利于减少登账的工作量;但是在对冲原错误凭证时,有可能出现科目之间并没有对应关系的凭证,这是蓝字反向更正法的不足。对于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直接调整本期数,对当期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前述蓝字反方向更正法的不足,《规范》和《准则》指南规定的更正方法都不宜采用,采用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是比较好操作的。会计实务操作中诸多混乱现象的存在,侧面反映出了我国会计的不断发展,因为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所以混乱的现象会不断促进会计各规定向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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