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公司规范化工作意见

时间:2020-11-18 10:02:4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融资公司规范化工作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 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和全省加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有

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推动全州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现就认真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 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服务大局,切实做好政 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州各地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公益性和 民生事业发展,以及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 各项重大部署决策,认真践行速度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从今年起中央为了有效防范 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要求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动全州经济又

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一思

想,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通过清 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明确管理主 体与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融资担 保行为,逐步建立起职责明晰、制度完善、 运作规范、监管严格、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监督管理体系,为全州“两区” 建设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 服务。

二、把握重点,落实任务,全面清理规 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设立、 谁清理、谁监管”的原则,对各类政府融资 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 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清理对象主要是指年 6月30日前,由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 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 以及拥有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 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 主要

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 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 项目本身有稳 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 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 设举借的债务。

妥善处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要按照“分类管理、 区别对待”的原则, 根据债务性质,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 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 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 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各类资金 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 严格控制新开 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同级 人民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 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 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使用债 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 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 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及信贷审 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 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进行清 理,妥善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 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 则,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 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 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 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 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 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年月 30日前已 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按以下要求进行清 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 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 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 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 处理。

2、 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 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 运营任务的融资平 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 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 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 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 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 本金,完善股权结构,通过市场化途径实现 商业运作。

4、 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 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而组 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 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 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 的融资平台公司,应依照以上办法进行清理 规范。

各地区今后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 资本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 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信贷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 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 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 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 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 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 规定。严格把握贷款集中度,加强贷款风险 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

 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 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要认

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 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 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 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 质量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

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 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 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 以项目法人公

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 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 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 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 益,稳健经营。

坚决制止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政府债务的监 管职能,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担保行为。对于 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 各地政府仅以出 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风险内部化。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 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 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 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 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提供担保。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为切实 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管理, 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我州已成立州融资平台公司清 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州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 州政府主管副州长担任, 领导小组副组长由 州政府副秘书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 位有州财政局、经发委、人行中心支行、银 监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监察 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州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 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州财政局的相关要求, 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债务信息定 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 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同时,要在全面清理 核实各类融资平台的基础上, 明确分工与职 责,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管理。对尚未改制的 政府性融资平台,要按照“谁设立、谁管理, 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及时督导融资平 台公司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 偿债期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平 台改制措施,加快改制进程;银行业金融机 构要切实加强对经营性融资平台和已改制 的政府性融资平台的管理,规范运作,严格 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加强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各 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管理,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并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同时,要加快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 对本级

和下级政府及其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性债 务实施动态监控,随时掌握和了解债务规模、 债务结构和债务风险。凡监测指标进入危险 警戒区域的地区,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 府进行预警通报,努力防范本地区债务风险。

 州财政要将各地的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州对 下财政管理绩效考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 严格兑现奖惩。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计工作。

 各融资平台公 司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还贷责 任,努力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地要自觉 接受人大、政协、纪监等部门的监督。融资 公司规范化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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