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调研材料(9页)

时间:2020-12-05 10:11:0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对县级主要领导“一票否决”考核制度的评价和完善

所谓“一票否决”,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中,在多项工作任务中,有任意一项或者特定某项没有完成,则评估为全局性工作不合格。这种指标设置,突出政府在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对于全局工作具有积极意义。领导干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始于1982年的湖南常德。当年,常德率先将计划生育政策贯彻情况列入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不达标就不能评先评优,收到良好成效。很快“常德经验”,被作为典型推广到全国。三十多年来,“一票否决”,作为政府上级部门管理下级部门,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考核制度,不仅可以突出重点工作起到督促作用,还能促进下级部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但是,伴随“一票否决”指标的泛化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一、目前对县级主要领导考核“一票否决”的情况

八十年代以来,中央层面陆续在计划生育、加速经济发展、社会综合治安管理和节能减排这四项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从1991年开始,先后增加了农民减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省市级地方政府在对县级主要领导的考核中,逐步向安全生产、反腐倡廉、招商引资、信访控制、森林防火、脱贫攻坚等各项领域延伸和扩展。

根据《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市在全省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这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有了明确的考核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1、“一票否决”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尚方剑”。实施“一票否决制”是促进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抓落实最有效的机制,在“一票否决制”的高压态势下,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具体的责任人,都是被否决对象,可以说是人人头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担子,谁也不敢怠慢,推诿扯皮等现象少了,全力以赴的力度大了,政令自然也就畅通了。

2、“一票否决”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军令状”。“一票否决”的实施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违反否决谁”,它着力明确了具体的专项工作中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抓不好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对实施“一票否决”工作的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对违反“一票否决制”人员的处理实现了有据可依。

3、“一票否决”是工作强力推进的“助推器”。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特别是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在思想认识和落实行动上都能有效统一到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形成了全力以赴地完成“一票否决”的工作氛围,有利于强力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4、“一票否决”是提升工作效率的“外动力”。

 “一票否决制”有利于激发干部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聚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有效的办法,以确保“一票否决”工作项目的完成,并达到最佳效果。因此,“一票否决制”对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外动力”的作用。

5、“一票否决”是杜绝麻痹思想的“高压线”。“一票否决”尢如一根“高压线”“电老虎”,谁要是敢“以身试法”,准是讨不了好的。因此,它能时时警醒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必须消除麻痹大意的思想,时时保持警觉意识和危机意识,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时时绷紧 HYPERLINK "" \t "_blank" 责任意识的每一根弦,以求有效地预防各类事件和问题的发生。

二、在“一票否决”的相关事项中,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一票否决是一种极端目标责任制,是绩效考核中的一种锁定技术,是考核体系中的一种技术设计,一票否决在本质上是提高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个别指标的权重,使之在对考核对象的评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票否决”制度看似高压与严治,实则有违科学治理的原则,其实是一种懒政与推卸责任的做法。进一步说,过度依赖上级部门设置的“一票否决”高压线,也从侧面说明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尚未成为基层政府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票否决”制度发展到今天,需要在人治与法治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法治经济,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同时,在 “一票否决”考核工作实施过程中,已经呈现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值得思考和改进。

1、“一票否决”与依法行政存在严重冲突。以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工作为例,对于违法行为人,本应由拥有执法权的计划生育、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但现实却是由计划生育、安全监管部门给其他部门安排工作任务,由其他部门处理。这就导致一方面是计划生育、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无授权又必须作为,否则会被计划生育、安全监管部门考核一票否决。至于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均是如此,拥有执法权的不作为,没有执行法的必须作为。一票否决导致的一个共同现象是,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部门可以不与违法行为人直接发生工作或法律关系。

2、政府职能本末倒置。政府部门本应是各负其责的,但在一票否决制度下,计划生育部门除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外,还要负责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甚至招商引资等工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能职责成了副业,完成其他部门的工作倒成了主业。各部门相互牵制,你考核我,我考核你,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应付其他部门工作检查和考核,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普遍存在本末倒置的现象。

3、政府部门职能转变难。政府职能转变喊了多年,在“一票否决”制度下,各部门完成工作的首要应对之策是力争将本部门的工作纳入当地“一票否决”事项,进而可以堂而皇之考核其他部门,导致在转变职能方面根本没有压力和动力,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严重懒政。各部门完成工作任务不是面向市场和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而是文山会海盛行,用文书方式来脱责交差。

4、基层政府不堪重负。每个“一票否决”绩效考核指标对于下级地方政府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与这些指标对应的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地方政府政绩的好坏,关系到地方官员的奖惩与升迁罢黜。此外,每设立一个“一票否决”绩效考核指标后,上级政府都会进行多次检查与督促,地方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接待,使得地方政府疲于应付。

5、各级领导干部压力巨大。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者为了“自保”,完成上级下发的“一票否决制”项目任务不被否决,而完全不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不计后果的调动大量的人力,甚至不惜向银行贷款,只为了能够完成完成“一票否决”制的工作项目,达到上级的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县级主要领导的考核制度

健全和完善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就必须处理好突出实绩和兼顾全面、显性政绩和潜在政绩、于法周严和于事简便、定期考核和动态考核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一票否决”式绩效评价,使考核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真正建立起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

1、处理好突出实绩和兼顾全面的关系。对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应重点从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思想政治建设应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大局观念、团结协作、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工作作风等内容,对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应重点从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设置考核目标体系时,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根据党政部门承担的职能和领导班子的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任务,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突出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注重“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应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对每项考核指标提出具体的衡量评价标准,真正使政绩考核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处理好显性政绩和潜在政绩的关系。考核评价过程中,既要考察考核具体实在的显性政绩,又要善于发现潜在的、群众认可的隐性政绩;既要考察考核当前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创造的效益,又要调查了解为长远发展所做的基础性工作;既要考察考核在艰苦环境中付出的辛勤努力,又要识别抵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和追求政绩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积极探索考核评估“潜绩”的有效办法和途径,采取实地考察、民意调查、走访座谈、民主评议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了解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要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倡导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对长期在条件艰苦、困难环境工作的干部格外关注,对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多加留意,对埋头苦干、注意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对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干部严肃惩戒,引导领导干部努力创造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

3、处理好于法周严和于事简便的关系。要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考核工作,避免形式过于繁琐、内容过于复杂,体现程序的原则性、严密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可操作性。在指标内容设置上宜粗不宜细,从党政部门实际出发,突出考核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防止考核评价指标包罗万象、求全过细;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防止考核重点不突出和评价时无法衡量比较。在具体操作上宜简不宜繁,在保证方法合理、程序严密的前提下,围绕提高关键环节的工作效率,尽量简化操作流程,充分考虑操作成本,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努力体现科学效能、方便简洁的要求,防止因操作过于繁杂影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处理好定期考核和动态考核的关系。在认真做好定期考核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坚持每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根据现实表现形成评价意见并评定考核等次,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对照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对重点工作、阶段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形成评价意见,为年底政绩考核积累第一手资料。同时,建立以监督管理为主的经常性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视察检查、述职评议、专项督查、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措施,延伸考察考核工作的触角,从不同角度和侧面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解决干部选任和管理中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对称、不系统的问题。

5、进一步完善“一票否决”式绩效评价。“一票否决”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丹,公共治理还是应该以依法行政为主要手段。我们不能否认“一票否决”制度的历史功绩,在今后一些重大事项上,这一治理手段仍将发挥作用。但是,领导干部考核要回归依法行政的常态,就必须用法治理念提升领导干部的行政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限制上级政府设置不合理考核指标的随意性,通过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创新公共治理模式,形成一套更符合科学治理原则的政绩评价体系。严格规范使用“一票否决制”。说到底,“一票否决制”只是上级政府为了凸显重点工作,强化工作力度的一种手段而已,不是所有的问题它都能够解决,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程度上要在转型期内扩大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票否决”使用范围,保证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适度采用。现如今,很多地方政府、都使用了“一票否决制”来对日常的工作进行管理,其中的很多方面都与党纪国法密切相连,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诸如,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而有的方面则是属于政府政策方面的,诸如,信访工作、环境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是如何来对这两个方面工作进行评价的,在相关的政策、纪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准则、条例、法规,受到处理在所难免。同样,随着惠农政策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农民减负、计划生育都应该取消或者重新设计。规范各级政府的执政行为。加强法治建设,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一票否决”的考核项目拥有法律基础和政策导向,这样不仅可以提防上级政府不结合实际情况,随意定下考核指标,导致考核指标合理性不够和说服力不够的尴尬局面,同时,还能够提高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下发的考核目标和项目的执行力,确保了上级政府的政策可以顺利实施,对于减轻上级政府对“一票否决制”的依赖性有积极的作用。要适时摒弃“一票否决”式绩效评价。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而“一票否决制”仍然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又不能忽视,这要求我们在扩大“一票否决制”范围的同时,又不能任由其无节制的发展下去。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一票否决”的决策中去,让“一票否决制”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扩大监督主体,把“一票否决”限制在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范围内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它属于非科学、非现代的“救火行政”,我们应该建立退出机制,到了一定时期就及时清理、退出。转型期之后,“一票否决”这种具有中国行政特色的行政工具必须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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