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10页)

时间:2020-09-22 14:33:3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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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姓名: XXX 部门:XX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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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条村(社区)必须与企业承包者、资产租赁者签定承包、租赁 协议,合理确定承包金、租赁金。各项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签订必 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村(社区)委会讨论通过,同时上报农服中心、会 计站备案。

第二条村(社区)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村(社区)合同和协议管理, 对各类合同和协议应分类编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条村(社区)委会要根据合同条款,组织力量按时足额征收承 包金、租金,不得随意减免承包金、租金。

第四条财政所会同农服中心每年对各行政村(社区)签订合同(协 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村(社区)工程项目标的在 5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必须按 规定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完工后,须按规定以审计部门审 计决算报告为结帐依据。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村(社区)收入的范围包括: 1、经营收入; 2、发包收入; 3、财政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含土地征用收入) 。收入的确认按权 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记帐。

第七条村(社区)必须坚持收支预算制度,年初,由村(社区)两 委会主要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编制收支预算, 交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村(社区)收入的结算统一使用农经部门的专用票据或财政

部门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严禁现金坐支行为,严禁设帐 外帐,严禁设“小金库”,否则将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 理。

第三章费用开支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要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费用开支,确 保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条村(社区)年初应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后,及时张榜公布,年内按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村、 社区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 在会计核算期 (15天)内交会计站入帐。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使用合法票据。

1、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学习培训费用等补贴费用开支严格按镇 政府、镇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2、村(社区)年招待费用总额控制在当年收入的 5%以内(本年度 招待费计划额度按上年度实际收入的 5%核定,年终按当年实际收入核 准)。

3、对因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开发和突发事件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仍 记入当年度招待费中,如招待费用总额超过本年度规定的比例时,必须 提出追加招待费用总额的书面申请、报请镇政府专项批准后方可列支。

4、除工资、奖金、补贴外所有支出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 的正规发票,严禁“三联单”等其他票据列支。

第四章财务审批审计 第十三条村(社区)财务开支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所有开支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对一次性招待费用在 500 元以上的,需在村(社区)理财 小组会上说明,经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方可报销。一次性招待费在 1000 元以上,需在村(社区)理财小组会上说明,经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报 联系点领导审核,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对劳务性、奖励性、酬金类支出及礼品、礼金、食品金额

在 500 元以上的,一律经镇主管财政镇长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建立干部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制度。对村(社区)收支、 专款使用分配、资本积累、资产保值增值、债权债务、资金和财产的真 实性进行审查,财政所会同农服中心每季或半年组织财务会审,检查各 村(社区)财务执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村(社区)发放工作补贴、福利费用、其它补贴,由镇组 织口审核,经主管财政镇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各村(社区)报刊杂志征订由镇宣传口审核,经主管财政 镇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严格依照《象山镇国有、集体资

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设立支票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基本户) ,印鉴 章分开保管。

第二十一条按经济业务发生顺序逐笔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并与总帐和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发现差错,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结算规定,不许坐收坐支和白条抵 库。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 严禁公款私存, 严禁转借银行 帐户。收款超过六个月以上不入帐的,按挪用、贪污公款论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因私向村(社区)借款,凡因公领款者按规 定履行手续,并在事项完成后 15 天内结清。

第二十五条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报账制,村(社区)备用金标准为 5000元,由报账员负责保管和报账。

 确因公需要临时领取超出备用金数 额的现金时,由镇联系点领导审批。

第七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村(社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懂业务的党员、干部 和村民代表 5—7 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由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 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负 责财务审批的同志不能担任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成员任期和村 (社区)

委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权利和责任: 1、参与制定村 (社 区)财务收支计划; 2、协助检查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 3、 审查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审查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5、 协助村(社区)做好对财务公开内容和村民所提意见的解释和答复工作; 6、建立财务收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制。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 村(社区)党支部、 村(社区) 委会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处理结果要向村 (社区) 民公布, 同时报送镇农服中心。农服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村(社区)所有帐目由镇会计站集中管理,村(社区)财 务帐目坚持核算单位不变,所有权不变。村(社区)负责对所属组级财 务工作进行管理,财务集中到村级统一核算。

第八章村(社区)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严禁村(社区)使用公款购买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 券。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须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十三条一切对外投资或借款,须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通 过,报联系点领导审核,同时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禁止组级土地 出租行为。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会计档案由镇会计站按规范化管理要求,集

中统一管理;组级会计档案,由村(社区)保管。未经政府主要领导同 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借用或抽出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财务预算方案、会 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会计交结清册和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十六条会计保管期限: 1、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及年度 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等永久保存; 2、帐薄、凭 证、会计移交清册等一般保证 15—25年; 3、其他资料一般保存 5 年。

第三十七条保管期间的会计档案要销毁时, 应由保管人提出销毁意 见,编制“销毁清单”,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各相关单位派人监销。

本实施意见从 XX 年 10月 1 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实施意见内容 相悖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象山镇财政所、农服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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