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21-02-19 08:38:4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为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对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 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向科研项目部报告,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科研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调换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粗心大意造成设备损坏的;

5、未经领导许可,擅自拿出实验室而损坏、丢失的;

6、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失的。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十年以上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设备质量不佳或设备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损坏;

3、试行新的实验方法以及进行仪器设备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易于破损的低值品、材料,检验员在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者。

五、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赔偿多少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处理:

1、严重违反仪器的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赔偿修理费用(含运费)的80%。

2、故意损坏、无理取闹或隐瞒实情的除全额赔偿修理费用(含运费)外,同时责任部门须会同科研项目部报中心领导给予当事人处分。

3、若损坏较大造成无法修复或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人100%赔偿。

4、凡有保管人的工具、量具等器材,因保管失职或挪作私用而丢失,应照价赔偿。

六、赔偿费原则上一次性付清,若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困难确实一次难以付清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分期赔偿。无故拖延不缴的,从工资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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