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时间:2021-01-08 08:36:4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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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而且税务执行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

  (二)一事不二罚原则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相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可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国、省、地、县四级主体,税务所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是法律的特别授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XX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法定原则 1.设定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设定的,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根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超过限制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设定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返送税收缴款书第5联、第6联的义务和由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某县税务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2.依据法定。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3.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来行使。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由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稽查局来行使,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罚款额在20XX元以下的处罚。

  4.内容法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还有职权法定。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了法定的权力。如: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其上级税务机关的职权。所谓滥用职权,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考虑税务行政管理目的,或考虑不相关因素,随意行使处罚权力。

  5程序法定。税务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案件处理正确,也可能会让当事人感觉不公平。如,某纳税人违法情形较为严重,被处以较重的罚款,如果案件调查人员与该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此时,即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多么地高尚,执法素养多么地好,该案件处理结果多么地合法合理又合情,但也会令该纳税人感觉不公正。

  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XX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型标准,取消了偷税罪的概念,而代之以逃税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条文修改背景、条文主要变化以及条文理解适用。

  首先我们看一下条文的修改背景: 一是罪名表述不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意义上讲,“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而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义务。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偷”不够准确,有失公允。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0元,显然是不妥的。

  二是犯罪行为表述关于复杂。

  原刑法采用列举式表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全面,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太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数量和经济规模都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严峻的税收环境,尤其是偷税行为,呈现出层面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一万元的起刑点已经明显偏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并导致《刑法》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也往往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法者本身的认同,反而是法不责众、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影响了法律自身的严肃性。

  四是量刑档次之间出现空档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定罪,如果定罪如何处罚,常常引起争论。

  五是公安税务查处案件交叉 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公安机关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原刑法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重新安置,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条文主要变化。首先我们看一下修改后的条文。

  一是偷税概念被逃税取代。《刑法修正案 (七)》取消“偷税罪”,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XX〕1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中,明确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逃税罪”,而非“逃避缴纳税款罪”。不再使用“偷税 ”的表述,既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二是犯罪手段改为概括式。规定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 是概括式的,能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

  三是犯罪认定标准有变化。《刑法修正案 (七)》将逃税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保证了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情节的偷税数额做出解释和调整,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

  四是罚金倍数罚则被废除。原《刑法》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刑法修正案 (七)》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实际操作中很可能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一倍以下或五倍上的罚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是一定条件下初犯免责。修正案将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条文理解适用: 一是准确理解逃税手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 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 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判断罪与非罪。刑法对纳税义务规定了两个定罪标准,一个是“数额+比例 ”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 ;另一个是“处罚次数”标准,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修正案定罪标准规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保留了“数额 +比例 ”标准,删除了“处罚次数”标准,这里的应纳税额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按纳税年度逃税数额累计计算,百分比按最高的比例确定。这里的数额按照司法解释,是指5万元 三是正确认识初犯免责。

  1、初犯免责前提条件。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先行处罚问题。《刑法修正案 (七)》解决了以前争议颇大的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移送前是否处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

 因此,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应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司法解释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初犯免责限制条件。一是5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税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再次逃税行为的时间标准如何界定问题,也会产生歧义。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我认为,正常纳税人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 对于没有取得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税期限。

  二是5年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是说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还有不是说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就肯定构成犯罪,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稽查案件移送问题 ? 免责条款中补缴税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免责条款是适用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修正案并未对补缴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公安机关立案前)。纳税人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如果只是缴纳了部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该移送?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缴纳,是否应给予合理期限?移送时间是等纳税人全部“救济”权利期限结束后?还是在追缴通知期满后即移送?个人意见: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

  ? ? ? 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不仅仅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要看逃税人是否主动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受到罚款处罚的逃税人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如果逃税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仍然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该立法宗旨。但如果逃税人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后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其不能执行行政处罚内容的,则不应认定其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恶性。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XX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税务机关): 我(单位)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字号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要求听证。听证理由如下: 听证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本申请书由听证申请人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罚〔20XX〕76号 徐州市美好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XX年12月8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杭州新源建材有限公司在20XX年往来明细账应收账款-金华某某,贷方余额挂账14643.58元; 预收账款-杭州某防水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000.00元; 预收账款-杭州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贷方余额4887.00元; 预收账款-中铁局某分地铁,贷方余额7425.00元。货物于20XX年12月份全部发给对方单位,发票未开,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497.83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经审理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少缴增值税4497.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4497.83元。

  \n\n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4497.83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自 查 报 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XX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XX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XX?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 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行政处罚自查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共4篇)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共4篇) 烟草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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