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9-22 14:41: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小企业在办理开业工商登记后,需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的一种证件,是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有效证明。

   一、开业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

  开业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以上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图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表样

(三)办理程序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1)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办理发票供应资格认定。

图11-2 税务登记证办理(国税与地税分别办理)流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特殊事项:

  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8.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如果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符合迁移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然后持《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变更通知书》。

  12.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两份。

(二)办理程序(国税与地税联合办理)

  1.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图11-3 税务登记证变更流程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申报期限的确定与申报方式也有一定的联系。如以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以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二)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可以分为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次申报纳税。按期纳税申报,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申报期限,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实行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清明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等。

 1.增值税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资源税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5.企业所得税税纳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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