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油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时间:2020-09-22 14:39:4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中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实施经济监督,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审计监察部在集团公司总裁室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集团的规章制度,对本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本集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裁室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审计需要,经总裁室同意,人力资源部配合,审计监察部可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协助。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二,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

,四, 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 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效益性及过程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被审单位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监察部有权对有关当事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集团公司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在报请总裁室批准后,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五, 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 可以随时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总裁室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五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受董事会或我方董事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时,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单位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监察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监察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总裁室批准,下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被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集团公司总裁室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总裁室若同意复审,原审计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复审人员,并于三十天内安排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集团公司和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集团公司和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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