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17 08:24:3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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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供应应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名目》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转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建的

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实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转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转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实行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包括托付拍卖企业拍卖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托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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