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 #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 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 耕地保有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原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 ( 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 : 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规
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
间、农业空间 , 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
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 年度控制。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
建设用地量、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
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
标; (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
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
有关机关审批、 核准、 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
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TOC \o "1-5" \h \z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 核
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是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预审。
关于永久基本农田
2018 年 7 月 30 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8〕 3 号),明确
以下六类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 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 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机场项目。2.铁路项目。3.公路项目。
止匕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 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 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
用途管制的核心。
批准条件为: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 ( 单独选址 )
(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 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土地。 (城市批次用地 )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 集镇的建
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可以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准。
.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 1)基本农田
(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
( 3)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1)低于 35 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 2)低于 70 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
土地征收报批的要求
征地程序方面提出了“告知、确认、听证”的要求,即 “在征
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
被征地者;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确认; 确有必要的,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者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农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 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 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
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程序
1-单独选址项目一一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材料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材料及时送 该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程序
TT2
TT
2、省级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用报、-审方郎式要件
2、城市批次用地程序
(1)省级批准城市批次项目
市、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一书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审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
(2)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向
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实施方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填报《XX市XX年度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方案表》
2、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口 一
城市人民政府审核、申报(抄送) 二
城市人民政府
审核、申报(抄送) 二
省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一年一次呈报(国务院)、 抄送(国土资源部和驻派地区的国
家土地督察局)
II TT
1、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省内用地请示汇总,填报《 XX省
一 XX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
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请汇总
国土资源部总体审查、呈报审查报告驻派地区的国家 土地督察局表》
国土资源部
总体审查、呈报审查报告
驻派地区的国家 土地督察局
国务院审批
PAGE
PAGE #
五、建设用地批后实施
.补充耕地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 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 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 实。
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
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
.实施征地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2)补偿登记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清理土地
.供地(主要指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供应审批权限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划拨供地
?有偿供地
划拨供地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供地:划拨供地之外的用地
有偿方式: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国有土地租赁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
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登记类型主要
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六、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
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也可以认定为闲置
土地。
形成原因及处置方式: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处置方式
有: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
置方式。
属于企业原因的,处置方式有:
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批而未供土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 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
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主要原因有: 1. 因征地拆迁难
导致无法供地; 2. 因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的无法供地; 3. 项目未落
实导致无法供应; 4. 配套基础设施未完善难以供地; 5. 因林地等原因
无法供地等。
增存挂
土地利用计划 “增存挂钩”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
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
逐年减少批而未供、 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安排。要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
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 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 将在因素法测
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 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
成的,核减 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土地执法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法定程序和方式,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主要对象: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