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风险告知

时间:2021-01-13 08:27:0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仲裁风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就仲裁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诉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诉请求不完全, 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 险。申诉请求的增加、变更申诉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提出, 逾期则另案处理,这将导致申诉人的权利救济无法及时实现。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 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的, 申诉人承担其申诉被视为撤诉的 后果;被诉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 不能尽快结案的风 险。

五、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不服提出起诉的, 应当自收到 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逾期视为自动 放弃起诉权。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委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 《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逾期不申 请则丧失申请撤销权。

 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 调解书,当事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 2 年)内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六、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 还会导致无财产或 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使本会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 的风险。

七、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按 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 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 优先受偿。

 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 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 可主张优先受偿外, 一般按备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而申请 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八、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 将 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 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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