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3-07 08:20:5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检法司]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要:信访问题是社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性反映,转型期的各种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公安信访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急需对现有的公安信访制度进行改变,以适应当前的公安工作形势。笔者以一名在信访岗位工作多年的公安信访民警的角度,结合实际工作,从信访法律法规,信访工作机制,信访机构队伍三个方面分析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问题提出浅粗对策,希望能进一步改善公安信访工作制度,提高我们信访工作水平,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关键词:信访制度 公安 存在问题 对策好地工作生活课件中国现在高中语文,语文试卷,计算机市场很大而且相关高

一、引言公安信访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反光镜”、“试金石”,公安信访工作是弥补执法工作和队伍存在问题,密切警民关系,挽回人民满意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公安信访工作至关重要。从近几年来看,公安信访问题日益纷繁复杂,信访量居高不下,涉及面更广,解决难度更大,信访形势严峻,公安信访工作面临多方面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有社会法律环境因素,有信访制度因素,有公安体制因素,有信访机构及队伍自身因素,有信访工作对象因素等等。面对困难,要想全面提升公安信访工作力度和效率,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我们必须充分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二、当前公安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安信访功能被曲解异化公安信访制度基于我国的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及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治安调解、刑事和解、法院裁决、申请赔偿等才是纠纷解决及救济的法定途径。信访制度本应是法律制度的一种补充,但当前信访制度与现有法律制度、救济途径存在冲突。信访被曲解为优于一切的矛盾纠纷解决和社会权利救济的最有效办法。信访制度已将执法权威边缘化,自己扮演最终解决者的角色,使得信访工作承受了太多本不应该承受的社会责任。公安机关信访制度也受制于此,信访工作开展难度大。现实中,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是优于其他法律途径的一种特殊权利,信访制度已然成为了一种非正式、非法定但方便、高效、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般群众习惯不按法律程序解决诉求,而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日趋严重。如果把信访制度比喻成一种治疗方式,这种治疗方式虽然治愈了一些病症,但同时又引发出了新的病症,甚至有愈治愈多的趋势。(二)信访法律法规制定不够具体,难落实,难操作,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1、公安信访管辖受理的范围难以界定。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以下简称)强化了信访部门的职责,规范了信访部门组织机构,确立了信访工作原则。公安机关为了贯彻落实又制定了本部门的,但上述两项法规对信访受理管辖范围只作出了框架式的定义,范围太大,难以界定,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和实践。2、信访复查、复核有关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信访复查、复核是一项监督、纠错的核查机制,如核查结论不当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信访事项的处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出现信访程序已走完,但信访人仍不停访的情况。因此信访复查、复核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但中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为30日,使得核查质量和时效两者间存在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很难在30日内作出答复意见。还规定信访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实际工作中对于信访人超过30日后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很难以此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有关规定形同虚设。3、三级信访终结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确立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初衷是为了规范信访办理程序,遏制无理缠访,维护良好有序的信访秩序。但从实践来看,该制度过于理想化。大多数信访人为了自己的问题和诉求得到解决,只要不达目的就不停访,“三级终结制度”对信访人起不到太大作用,无法实现信访有序退出的作用。信访人不服终结决定仍会继续进京赴邕信访,上级单位仍然交办。对此,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进退两难,还得继续开展停访息诉工作,否则无疑将信访问题上交。还有信访人不主动走完三级信访程序的,三级终结将会是一厢情愿。当前,信访法律法规对于终结后的后续处理问题和复查、复核答复意见的性质定位问题都处于真空状态,各地公安机关不敢轻易申报信访终结,三级终结制度作用不大。4、违法上访难处理,处罚规定实际操作难度大。中虽然规定了对于信访人违反信访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有关机关可以采取惩戒措施,但由于规定的处置措施太宽泛,处罚依据太模糊,导致有关部门很难对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采取处罚措施。规定对过激上访人首先采取“劝阻、批评、教育”的方法,这些措施对大多数过激上访人没有约束力,反而使其有恃无恐。中没有对实施处罚的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多数公安机关不想管也不敢管。这样部分过激上访人违反法律规定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反而因为其过激行为有关部门更加重视了,使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无法打破,目前非正常上访行为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三)公安信访工作机制不够法制化、规范化,治标不治本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信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长久之策。但当前信访制度的“人治”色彩比较重,为了化解信访问题有时甚至有悖于法律。各级公安机关虽已形成了一些信访工作机制,但大多内容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未能覆盖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这样就出现了信访问题的解决靠领导的重视程度,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靠民警的责任心和心情,信访问题不能及时预防和处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等怪现象。信访案件的成因复杂多样,但当前的信访事项办理方式单一,信访部门往往只对办理单位反馈的情况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后就草草答复信访人,没有能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由于信访部门职权有限及缺乏责任倒查程序,信访部门与办理单位缺乏直接有效的接触和联动,问题很难得到整改纠正,信访总量居高不下,因此也就造成了信访工作治标不治本,责任单位好了伤疤忘了痛,信访问题重复发生的现象。(四)信访考核不科学,信访维稳任务重当前公安信访制度下还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怪现象。近年来,信访控制及信访化解率已成为党政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下级公安机关的重要指标,然而上级机关一般不实质甄别信访人诉求的合法合理性,使得信访成为部分信访人要挟公安机关的手段。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遏制平息上访,完成化解任务,往往会向信访人作出无原则的让步,花钱买平安,造成“谁上访谁得利”的情况,有的信访人甚至将信访当作生财之道,信访量居高不下,信访工作处于恶性循环中。当前信访工作绩效考评项目和考评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基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好坏与成绩,甚至影响了基层单位和民警的信访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信访制度片面强调维稳功能,使得各级公安机关承受着巨大稳控压力,不堪重荷。原本警力就紧张的基层公安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去稳控。稳控工作对策措施少,投入人力、财力又大,如果措施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五)公安信访机构存在缺陷和不足,信访队伍素质偏低1、当前公安信访机构职能不清,设置混乱,缺乏统一协调机制。部分基层公安机关没有设置信访机构,有的则与其他机构合二为一,职能不明确。各级部门、警种也没有设置信访机构和信访专员,不利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原则。信访机构责重权轻,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资源和权力,但很多信访问题的调处都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把信访部门当成解决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信访部门往往难以协调。2、信访部门缺乏严格的工作程序规范,信访工作人员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导致办事效率低,个人办理随意性大,一些信访事项久拖不办,不按时作出答复,已作出的答复意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3、当前基层公安信访队伍力量薄弱,年龄偏大,专职的少,兼职的多。有的信访民警水平不高,基层经验不足,服务意识不高,法律业务知识不熟,不重视对初信初访的及时处理,解决问题能力不高。三、解决公安信访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一)转变思想、创新工作,深入贯彻新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民主法治的要求。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对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着深远的意义。1、转变信访角色,重塑信访功能。第一,信访应是纠纷解决的引导者,而不应成为主要权利救济途径,信访的真正功能在于将当事人引导向具体、适当、法定的途径上。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规范和缩小信访管辖范围,根据规定,公安信访受理和解决的事项应该主要是涉及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失职行为,以及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第二,信访工作无需承担太多的解决纠纷功能,涉法涉诉信访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得到解决。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信访工作引导当事人寻求更为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还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其他社会力量,促成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联动。第三,信访应该是公安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者。信访具有公开、直接、自发的特性,且目标明确、针对性强,能够通过收集和传达民意有效的制约公权力,促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2、不断创新工作措施,严格执行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不断完善创新工作方法和措施。例如科学制定新信访法律文书:针对多人集体访,或到非指定接待场所走访的情况,可根据十八条规定制定信访文书告知信访人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多人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针对信访人越级访的情况,依照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机关可在转送单中增加告知或制作新的文书告知信访人的走访行为属越级访,本机关不予受理,请向有权的机关提出。这样可以避免信访人误解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均可受理,有效遏制和减少非正常访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可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实现网上登记、审批、流转,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地将最多的时间留给具体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信访部门要及时跟踪督办,确因信访事项复杂无法在时限内作出答复意见的,信访部门要换位思考,及时主动联系信访人做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防止发生新的问题。3、依法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依法处置非正常访。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理据充分,程序完备,严格依法按政策办理,确保公平、正义。不能因为信访人的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不能一味强调停访息诉而乱开口子。如信访人无理缠访、闹访的,要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若劝阻无效的,则依法处理。可从全局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维护信访秩序专门工作组,对全市违法上访、缠访、闹访进行现场处置,对挑头人物进行重点打击。(二)建立健全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1、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包案工作制度。坚持省、市、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接访工作制度,重点抓好县级领导、所队领导和警长中队长的接访工作,推行领导带案下访、主动约访、登门回访常态化。在重大活动节庆期间,强化领导接访工作,增加接访次数,可以有效稳控,将信访人吸附在当地。视情况使用视频联合接访,实现上下联动,协调运作,提升接访工作成效,促进问题及时化解。然而,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存在应付心理,群众在得到领导多次接待后,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因此要对领导接访件办结率提出要求。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要从市局领导至所队领导,层层包案,明确责任,狠抓督办,一抓到底。实践证明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是化解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一大法宝。2、建立健全以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警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这是公安信访长效发展的要求和趋势。要形成有关业务部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要向基层科所队延伸,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经侦大队及派出所可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既是信访联络员,也承担信访问题先期预防处置,督导信访事项办理的职责,使信访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办,此制度可以称之为“基层信访督导员制度”。各级公安信访部门掌握总体情况,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每月、每季度对信访工作做好情况分析报局领导并通报各部门、警种。3、实行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及回访制度。在日常接受来信来访工作中,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审查、协调、跟进、办理、答复等工作。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既是信访部门及其民警,也包括业务部门、警种及其民警。首接责任单位和民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责,秉公执法,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群众权益。回访工作既是解决初信初访问题的重要环节,又是化解信访案件的有效利器。回访制度不单只规范市局、分县局领导的回访工作,还应规范到信访部门和办案单位的领导和民警,明确需要回访的具体情况和人员,提出回访目的和要求。4、建立健全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信访工作并不产生信访,大量的信访问题源于我们的执法行政过程中。只有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落后思想和方法,真正从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的角度来寻求解决信访问题的途径,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信访问题的产生。要树立信访工作要两头做的意识,一头对信访人要解决诉求停访息诉,一头对单位和民警要督促履责追究责任。对于以前发生的信访问题,以解决为主,追究责任为辅;对于新发生的信访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要严肃追究责任。使得办信访的同时有效减少和解决民警因执法过错和工作失误引发的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将责任倒查纳入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中,信访部门要积极与纪检、督察、法制等监督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案件评查作用,发挥信访建议权,通过信访责任查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坚决予以责任查究,查究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例如:我局兴宁分局的“苦茶会”制度,信访科每周将一时段内发生的信访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引发信访问题的原因和化解措施呈分局领导,由分局领导召集涉及信访问题单位领导和民警开会通报讨论,会上领导带头每人喝三杯苦丁茶,会后及时履责化解问题,对有责任的单位和民警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查究。自实行该制度以来,兴宁分局的信访量有了明显下降。5、建立信访风险评估、排查预警制度,加强信访基层基础建设。一要对公安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拟决定的事项或拟出台的政策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发生涉警信访的,作出评估预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前介入,统一口径,变事后信访处理为事前预警处置。二要定期组织信访问题大排查,在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对非正常访、群体访或进京赴邕上访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苗头进行信息收集研判,通报有关部门提前预警调处,有效堵控信访源头。三要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和我区 “一村一警”警务挂点民警的职能优势,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阵地前移,将走访辖区信访人员纳入社区民警和挂点民警的工作内容,充分依靠警务室及社区居委会,开展慰问、帮扶等活动。同时以警务室为辐射,大力整合利用各类调解途径和调解力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达到矛盾纠纷不出社区的目标。6、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规范办理机制。首先要规范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流程及初信初访处理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登记、审批、转办、交办、审核、答复、办结等各个办理环节,规范信访处理、复查、复核工作,落实情况续报和答复意见通报落实工作;其次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利用各种网上信访系统平台,加强和规范网上信访办理工作,不断提升网上信访办理效率,逐步推出新的如短信、微信、微博等网上信访工作;其三要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规范录入和使用公安信访信息系统,保证系统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实时更新,信息共享,加强对信访信息的分析与研判。7、建立健全信访法定救济引导机制。在接处警、执法办案和信访接待等工作中,要着力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解决诉求。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积极引导,创造条件,防止错用或滥用信访程序解决。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应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赔偿申请、法医鉴定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等法定工作渠道,以方便群众,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8、建立规范、科学、实用的信访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制定考核标准不应只以信访量和信访化解数以及进京赴邕访数量作为主要依据,信访考核内容及信访化解标准不应过多地受信访人的主观意志影响,要注重体现信访工作责任单位的履责情况,体现实实在在的工作,更好地激发有关单位和民警做好信访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级机关在交办信访案件时还应认真甄别分析信访人诉求的合法合理性。(三)强化信访机构自身建设,全面提高信访队伍素质1、树立信访机构权威。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职责职能明确的信访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加大财力、物力投入,改善信访部门工作条件。在此基础上,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及权力,包括审查权、协调权、交办权、督办权、建议权、公开权等,让信访机构有足够的权威和多样化的措施,使负有信访问题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不敢违抗或懈怠,及时履责作为。还要强化信访机构统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信访超市功能,使信访机构能够有效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多层面、多角度研究分析信访诉求,做到信息联通、工作联手、措施联动,全面彻底,一次性解决信访问题。2、提高信访队伍素质。信访部门民警要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通晓一定的法律法规,熟悉各部门、警种业务知识,有较多的基层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群众工作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要始终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信访工作。当前信访发展趋势,还要求信访民警能够凭借其知识、能力、素质,能够对信访案件作出精准的分析和判断,提出的建议客观、合情、合理,作出的处理公平、公正。要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信访队伍素质。3、强化激励机制,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要把信访工作成绩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全局营造一个比接访服务,比息访成效的良好工作氛围。落实提高专职信访岗位津贴,信访干部交流轮岗等机制。要加强信访文化建设,树典型推先进,激励信访民警对公安信访工作的责任认同、情感认同和文化认同,进一步提高信访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区公安厅分管信访工作的李跃副厅长说过一句话:“命案难,信访工作更难”,说明一个能够干好信访工作,化解信访问题的民警,更加能够干好其他公安业务工作。我们要将信访部门看成是一所综合性非常强的大学,要让更多的民警来学习,提高能力,接受教育,学成后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文试卷,计算机标榜,他最先实现了络交易高中语文,语文试卷,计算机可行

四、结论虽然当前公安机关信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信访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但是我们要相信公安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补充,其在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疏导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坚持正确认识公安信访制度,正确使用信访制度,充分发挥信访制度作用,建立健全公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公安信访机构建设,才能使公安信访制度在法治社会中充当好自己的角色,发挥好自己的功能,使得公安信访制度良性循环发展下去。线的垂直线段的长,是点到直线的距离,它是点到直线的连线中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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