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办法】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0 15:10: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我省地震系统科技人员积极性,增强地震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办法】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地震办法】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我省地震系统科技人员积极性,增强地震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地震局和省科技厅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面向我省地震系统科技人员,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项目重点支持我省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教育培训工作中面临的实用性强、需求紧迫的具体科技问题的研究。项目不分等级,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激励创新,公正评审,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科研氛围,服务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第四条 项目实行公开申报、统一受理、公正评审、监督检查、重点公示、验收通报、信用登记与奖惩等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编制印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局科技处初审、局科技委评审、项目公示、处室联审、局领导审定、局下达立项通知等基本程序。

第六条 编制印发申报通知

(一)根据省科技厅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年度项目指南内容,结合我省防震减灾3+1”工作体系建设要求,明确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通过多种渠道,征求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委专家的意见,提出具体内容。

(三)局科技处综合后报局领导审定。

(四)每年第2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局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具备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基本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务实的作风。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内容的电子文本及2份纸质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关键;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其他附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局科技处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条 局科技委评审

评审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每个项目必须经局科技委进行独立评审,参与该项目研究的科技委专家回避该项目的独立评审。评审结论分为ABC三类,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A类的项目确定为推荐项目;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类或B类与A类之和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可选项目;其余为落选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

局科技处对推荐项目和可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项目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局科技处根据局科技委评审情况及项目公示情况,提出年度局科技预立项项目,会同发财处确定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报局领导审批;待批准后由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与局科技处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按任务书管理,相关主体责任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按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内容、并达到相关考核指标;

2.按照下达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配合做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3.确保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的真实可靠;

4.每年12月前向局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任务书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

5.验收完成后进行资料归档。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1.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支持;

2.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和审批。

(三)归口管理单位相关部门的责任

1.科技处

1)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组织抽查或评审;

2)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科技成果;

3)对项目验收材料(包括经费决算表)进行形式审查;

4)组织项目验收。

2.发财处

1)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

2)审核项目经费预决算表;

3)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纪审处

对项目进行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任务书的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结余经费由局发财处统一收回。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中国地震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资金及局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及管理

(一)项目经费由局发财处统一核算,接受局各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局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二)项目经费由局科技处根据申报情况统一向局发财处申报。局发财处根据局有关规定审定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下达。

(三)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局科技处将任务书送发财处作为经费核算依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局科技处及局发财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交通费、信息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一)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等的购置费。

(二)差旅及交通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的费用。

(三)信息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出版费及书籍购置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查新费等。

(四)会议费,是指项目相关小型专题学术会议、验收会议等的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六)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七)评审费,是指项目验收时支付给非我局专家的评审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列支外协经费,如确有需要,须报局科技处和发财处同意,并由合作双方单位法人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书,明确协作单位任务考核指标及经费预算,否则经费不予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和审批。

(三)局科技处根据项目预立项情况编制年度局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在项目验收前对经费决算表进行审查。

(四)局发财处负责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确定年度局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及审批

经费支出须由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为单位法人,则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公示按照《浙江省地震局经费公示管理办法》(浙震发[2015]27号)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涉及经济指标和社会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费使用决算表,任务书规定需提交的成果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局科技处负责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验收材料不全、未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或经费未按预算执行的,将退回项目负责人整改后重新提交,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验收。

第二十六条 局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标准分为ABC三级,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A级的项目确定为优秀等级;有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级或B级与A级之和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合格等级;其余为不合格等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1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通报制度,对验收结果在全省地震系统内进行书面通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局发财处统一收回。项目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在3月内向局办公室完成项目档案材料归档,并向局科技处备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优秀等级的可申报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相关奖励具体按照《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浙江省地震局科技成果论文奖励办法(修订)》执行。项目验收等级和成果获奖等级,作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下一次申报项目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项目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参照《浙江省地震局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浙震发〔201148号)执行。涉及犯罪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均不退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震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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