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社会学研究

时间:2023-05-22 15:55:2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音乐社会学正式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于本世纪二十年代。在此以前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作为音乐与社会相互关系朦胧和理性的正视,散见于二千多年来的文献里。在我国先秦时期的记载中,已折射出人们对音乐反映生活、运载社会信息的自发认识,并从音乐中感受到强大的功能作用。在欧洲,公元前六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们,如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人,也注意到音乐同社会的联系,看到音乐对社会的作用,并对音乐的社会接受主体——社会音乐听众进行分类。

在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随着音乐艺术的发展和艺术审美意义的进一步确立,理论家们对音乐与社会联系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十四世纪西班牙作曲家兼理论家弗朗西斯科·萨林纳斯在他所著的《乐论》中,详细地描述了民间音乐生活及音乐的节奏特点与社会生活实际用途的联系。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一些欧洲音乐家对音乐听众产生了强烈的依附感,他们千方百计地设法使自己的作品迎合听众。一位叫做埃斯特班·阿尔特阿加的学者,写出《意大利音乐剧的变革》一书,批判上流阶层的人对歌剧庸俗的追求,并阐明了自己的音乐听众观点。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关于音乐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著述逐渐增多。如李斯特的《论从事艺术的人的现状及其社会中的生存条件》、《再谈音乐家的屈辱地位》,瓦格纳的《艺术与革命》,罗曼·罗兰的《法国音乐与德国音乐》等著作,其中反映了当时复杂纷繁的欧洲社会音乐生活和音乐家们所处的社会地位。

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社会音乐生活成为人们系统的研究对象。如克列捷玛尔的《时代音乐问题》、贝凯尔的《德国音乐生活:音乐社会学考察尝试》、《从贝多芬到玛勒的交响乐》、布列辛格尔的《现代性音乐问题及其解决》等。达尔文、斯宾塞、孔巴里约也先后发表了音乐起源研究、音乐社会问题的论述。德国经济学家比歇尔的著名论文《劳动与节奏》则是对自然民族的音乐与社会生活关系的考察。

1921年德国社会学家马科斯·韦伯的未完成遗著《音乐合理的社会学基础》问世。西方认为本书是第一本专门的音乐社会学著作。韦伯在这本书中,力图从社会的角度阐明西欧音乐体系的社会合理化进程。尽管该书对音乐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理解和我们今天的理解相去甚远,但它毕竟是系统地把音乐与社会的关系正式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体系来对待的。二十年代以后的几十年中,专门论述音乐社会学的著作不断递增,如卢那察尔斯基的《音乐史、论研究中的社会学方法》、《音乐社会学问题》、《音乐艺术的社会根源》,阿萨菲耶夫的《作为过程的音乐形式》、《音乐社会学的紧迫任务》,布劳考波夫的《音乐社会学》,阿多诺的《音乐社会学引论》等等。

音乐社会学学派林立、论争纷繁,其中较为明显地体现在音乐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方面。

普列汉诺夫认为,艺术社会学是艺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包罗万象的学科。因此,在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苏联,卢那察尔斯基根据普列汉诺夫的理论,认为音乐社会学“就是意味着把艺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表现来加以考察”。在这样理解的前提下,二十年代苏联的音乐社会学,广泛地涉及音乐的阶级性问题、社会生活在音乐中的反映问题、音乐历史的发展对经济条件的依赖问题等。

在西方,不少音乐社会学家认为音乐社会学是关于音乐史、论社会问题的学说。著名代表是奥地利学者布劳考波夫,他在所著的《音乐社会学》中声称:“音乐社会学力求把握住在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联系中创造和再现音乐。这一独特学科——音乐社会学——的存在,证明音乐学自身不能或尚未能完全满足需求,以阐明音乐历史变化的社会原因。”非常明显,布劳考波夫的观点,明显地受马科斯·韦伯音乐社会学思想的影响。与此同时,有些学者对音乐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侧重于音乐形成的社会条件制约性方面。如联邦德国的阿多诺、康拉德·伯默、恩格尔,日本的福田达夫等人。

苏联当代学者索霍尔认为,音乐社会学的“对象就是社会的音乐生活,即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音乐文化发挥实际功能的过程”。由此他给音乐社会学下的定义是:“音乐社会学是一门关于音乐对社会影响以及在音乐创作、演奏中反映这一影响的学科。换句话说,是一门关于音乐与社会在音乐社会作用范围内相互影响的规律性的学科。”捷克斯洛伐克学者莫可雷下的定义是,音乐社会学的对象“首先在音乐的社会存在领域中,在其存在形式的范围内,在引起音乐产生的需求里,在音乐藉以实现的行为中,在以音乐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组织里,最后在发挥的功能中和音乐所创造的价值中。”

从以上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音乐社会学所界定的对象范围,与韦伯、布劳考波夫以及以卢那察尔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早期音乐社会学是不同的。根据上面所列举的部份材料,可见国外音乐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两种明显对立的倾向:

(一)音乐社会学侧重研究音乐自身形成的社会条件方面;

(二)音乐社会学是研究音乐与社会的另一方面的联系——音乐作用于社会的学科。

这两类看法,那种更符合当代的实际需要呢?作为科学的学科,其研究对象范围应当体现出鲜明的学科特征。如果把凡是研究过程中所指向的社会问题都划入音乐社会学范围,如社会历史背景下的音乐的形成、音乐的内容形式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只能增加音乐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模糊性。因此,索霍尔和莫可雷等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现实性。联系到我们的研究,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的音乐社会学,应当面向时代,面向实践,在音乐与社会众多的联系中,把研究的镜头投向音乐与社会的某一个侧面——音乐发挥实际功能的社会范围中,音乐艺术实际“流通”的“市场”里以及与这些“流通”相关联的一切社会领域中。

我们开展的音乐社会学研究,必须为中国音乐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因此,中国音乐社会学,应当具备三方面的基本职能:第一,认识职能。从事音乐社会学研究,能使我们清醒地认识现实、理解现实。其研究成果,也使每一个音乐工作者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能、职责和在中国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强化自己的职业责任感。第二,预测职能,预测音乐文化的发展前景,其中可能包括:现存的乐种、体裁在未来的流动和走向、民族民间音乐的发展趋势、中国音乐的展望等等。第三,社会工程职能,就是对现状分析研究和趋势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为此,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的成就——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我们的基本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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