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学反思走向文学自觉

时间:2023-05-23 09:30: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广西文学跨越发展及其文学桂军崛起充分说明了广西文学的自觉。文学的自觉不仅是相对于过去曾经的不自觉或自发、自生状态而言的进步和跨越,而且也是文学可持续发展中自觉性不断增强、凸显和成熟的标志。也就是说,广西文学的自觉标志着还会继续走向新的自觉与更进一步的自觉。因而,走向自觉永远是一个过程和进程,指称其自觉,只不过是阶段性,也就是进入自觉阶段而已。

从广西文学自觉的表现形态及其过程而言,主要是由作家一人的自觉、作品一创作的自觉、环境一制度的自觉来体现,构成三位一体、相互联系的表现形态;同时,三者也大体存在着由作家的自觉到创作的自觉、再到制度的自觉的递进提升过程和逻辑序列,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作家与创作自觉时,制度的力量还未介入,其实在广西文学的自觉过程中始终都伴随制度的推动和保障,但似乎是当作家和创作自觉获得丰硕成果和明显成效时,人们才会自觉意识到制度的作用,才会获得制度化建设与长效机制确立的自觉性。

一、广西文学桂军对存在问题反思的自觉性

文学的反思和自省就是文学自觉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文学发展的起点和突破口。广西文学有这三次反思和自省的过程及其经验积累,其结果和效果都对广西文学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第一次是1989年针对广西文学的自满自足、保守求稳的阿Q精神胜利法心态的反思和自省,从“百越境界”对民族文化精神所彰显的活力、生气和生命力的呼唤,到激励广西文学“88新反思”提出“突破刘三姐创作模式”、“走出百鸟衣怪圈”呼吁,推动广西文学改革创新、解放思想,不断反思和自省;第二次是1996年的“花山会议”,针对当时广西文学的疲软乏力、彷徨困惑提出“文学桂军崛起”的战略决策和思路,以“三大战略”、“五大战役”、“213工程”、“作家签约制度”及其系列制度、政策和措施的创新,推动广西文学跨越发展;第三次反思和自省是在文学桂军崛起之后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点,反思创作的不足以及长篇小说相对薄弱的劣势,发出“决战长篇”的誓言和宣战,将广西文学发展推向一个新的起点。广西文学的三次反省所带来的三次飞跃,正是广西文学自觉性的突出标志,也都是伴随着文学制度、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的结果。

当然,获得广西文学发展制度化建设和长效机制建立的自觉性并非仅仅是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结果推动所致,并且还在于一方面广西文学的可持续发展确实需要建立制度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是广西文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足也需要建立制度化建设的自觉性。广西文学发展的不足也并不仅仅是指在与文学先进发达省区比较中存在的不足,而且是广西文学发展自身存在的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广西在跨越发展与突破发展中还存在着后劲不足、潜力不强、竞争力不够的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这既表现在文学桂军崛起之后何以持续和推进上,又表现在“广西三剑客”等领军人物和新锐军团冲锋之后,何以使队伍整体跟进,故而存在着领军人物培育、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梯队结构调整问题。尤其是在文学桂军崛起之后,文学理论批评桂军还缺乏持续跟进的实力和绩效,文学与批评还未能充分结成联盟和联军,批评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文学桂军可持续推进的步伐,缺乏更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批评扶持的力度和分量。时任广西区党委副书记潘琦在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作家群研讨会上指出:“希望相思湖作家群多‘相思’,加强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共同提高;要交流、广交朋友、交诤友、挚友,真正形成一个坚强有力、团结合作的作家群体。”这固然是针对作家群以“相思”加强联系团结而言,但也含有高校人才培养在作家和批评家两支人才队伍汇集、民族作家与汉族作家在文学桂军旗下的汇集、承前启后老、中、青人才梯队汇集的含义,这样才能培育出广西文学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和潜力,为文学桂军提供后备军和理论批评的支撑。

其二,广西文学的区位优势和民族特色还不够鲜明、突出与个性化,也就是说地域文学、民族文学空间还有待拓展和深化。诸如广西地域文学的区位特色和优势还不够彰显:桂林本土文学的国际旅游名城与历史文化名城结合所显示出现代生态文化名城的区位优势,北部湾的西南出海大通道的区位优势,广西沿边沿海千里边境长廊的区位优势,百色左右江红色文化的区位优势均还未能在文学中充分发挥和利用;再如广西民族文学的民族特色和文化内蕴也不够鲜明:民族山歌文化传统的传承与发展的特色,南方少数民族稻作文化的特色,壮族的和谐生态文化与原生态文化的特色,各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与团结协作、和睦相处的特色等,均有待于民族文学对文化资源的深度开掘。曾任广西作协主席、现任广西文学院院长冯艺认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根本,是属于内核的东西。民族文学里如果没有民族文化,就不是民族文学。少数民族作家必须在创作中体悟和体现自己民族的特征,表现民族文化的内核,表现民族的精神。”因而对民族特色的理解和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民族文化的外观形态和表现形式上,而且应更深层次地表现民族文化精神和内涵;也不仅仅是停留在民族文化传统的表现上,而且应更深入地表现民族文化的现代性和时代性,表现民族文化现代发展的生命力和活力。对于广西文学的民族特色而言,其地域性与民族性的结合、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结合,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就是今后发展中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其三,缺少史诗性的重大题材作品,尤其是缺乏历代广西对全国发生重大影响的历史叙述的精品力作。诸如秦始皇挥兵南下在兴安灵渠开凿运河,以联结长江、湘江水系与珠江、南海水系的壮举;明代靖江王城的藩王文化及其王室后裔石涛绘画艺术的成就;清末“粤西文化”、“临桂词派”对词坛影响;桂林抗战文化城对抗战文化的贡献等重大历史事件及其重要历史人物题材,也有待广西文学在发掘、整理、整合文化资源基础上为创作寻找重大突破口。即便像刘三姐传说故事的资源开发虽然已取得文艺创作的重大成就,但也未能产生“刘三姐”长篇小说、长篇叙事诗的文学精品力作。杨义指出:“我在《中国古典文学图志》中,曾作过这样的判断:文学史写上刘三姐,比起喋喋不休地谈论二三流的汉语诗人更有价值,因为它沟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文学、书面文学与口传文学,从而展开了创新性的文学史层面和境界。西部地区民族民俗的文学资源云蒸霞蔚,绚丽多姿,一旦与现代审美意识相遇,它能爆发出如壮锦一般‘染丝织锦五彩烂然’(清代沈日霖《粤西琐记》中语)的文学奇观。”可见,刘三姐题材也还有可持续利用和开发的价值,广西文学还有待于创作出“刘三姐”文学这样的经典之作。

其四,文学类型、形态、流派还不够丰富多彩,发展状态也不太平衡。从文学类型而言,诗歌创作一方面较之小说创作而言较薄弱,另一方而相对于广西素有“歌海”之称的民歌大省而言也相对薄弱,这既说明广西民

族民间文学的抒情性传统对当代文学发展的影响力不够,又说明广西诗歌创作在全国诗坛的影响力也不够。从文学形态而言,一些新兴的文学形态和文本形式发育不够完备和健全,网络文学、青春文学、校园文学以及女性文学、另类文学、亚文化文学、底层文学等还不够成熟和成形。从文学流派而言,基于行政划分的地域文学还未形成自身的风格个性,故而也未能生长出文学流派,也未能形成跨地域而在观念、趣味、方法、风格上志同道合的流派自觉性和发展倾向。曾对广西文学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漓江出版社原社长、现为中国出版集团总裁的聂震宁对文学桂军崛起说过一段自省的话:“要说文学实绩,新桂军尚不足以与大多数地域作家群全而抗衡。”这确实是一针见血指出广西文学整体竞争力不强、发展不平衡的短处和问题。

其五,作为文学主力军的长篇小说创作还未能取得重大突破。茅盾文学奖至今未能与广西文学结缘,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中广西荣获长篇小说奖者也为数不多,这说明长篇小说创作是广西的弱项和软肋。尽管“决战长篇”的情结和誓言多少对长篇小说创作有所推动,但这绝非在短期内能有立竿见影的实用功利效果的,而是长期建设的成效;也绝非是单凭数量就可以取胜的,而是要有精品力作的质量和水准;也不仅仅靠鸿篇巨制的形式,而且要靠艺术功力和文化底气与涵养:李建平、黄伟林等《文学桂军论》的“结语”中提出“决战长篇”的宣战书和誓言,提出“拿出史诗性的长篇小说,这是文学桂军的主攻方向”,这无疑是文学桂军的反思和自省的结果。

二、广西文学发展中制度化建设存在问题反省的自觉性

广西文学创作的问题与不足,从一个侧面说明广西文学发展制度化建设以及制度、体制、机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对文学发展的保障和推进力度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滞缓广西文学发展的步伐。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其一,文学制度、体制、机制还存在不适应或滞后于文学发展的不足和欠缺,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任何制度、体制、机制的建立都有一个不断改革、调整和完善的过程,这不仅是因为建立初始都会存在有不尽完善之处的缘故,而且是因为与时俱进的发展也要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而不断改进。广西文学制度有许多创新点和首创之举,诸如作家签约制在当时是首创,其作用和效果显著;但从制度设计上,还有待加强和完善。倘若将“签约”仅仅视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合同制的话,除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利益外,还应有监督制度、检查制度、评估制度以及风险承担制度;同时也需要有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的保障和支撑。作家签约制并非仅仅是独立的、单独的制度形式,应该建立起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再如文学创作基地制度也是一种创新制度形式,但在实践操作中效果不太明显,作用和影响也不大,往往有名而无实,流于形式而不见内容。这就需要检查和反省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度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的作用就在于将制度创新、体制改革、机制转换、政策调整都纳入到长期的制度化建设中,使之成为自觉行为和自觉的制度完善过程。

其二,文学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广西文学发展中所建立起的一整套制度确实取得了行之有效的成绩和效果,但也不能忽视在实施与执行中,因为力度不够、失误和偏离等缘故而造成效果程度的差别,政策难以落实,也难以贯彻到底。这除了要在提高人的素质和执政水平之外,关键还在于制度与效果之间建立起执法、执政的制度和机制。广西文学发展所建立起的制度和机制,在执行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一些中介环节的建设。首先,制度和政策出台后对实施方案、操作细则的制定有所缺失,尽管有些重大政策和措施也会有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但还是较宏观和原则性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对策性就要打问号了,在实践中操作就更打问号了。其次,政策和措施的实施者和操作者,主要指一些文化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因素质和能力所限使实施程序、过程、方法打了折扣,从而影响实施效果,更不用说某些领导意志、行政干预、计划指令、主观臆断、独断专行等体制因素及其个人因素造成的适得其反的结果。再次,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和操作缺少监督机制和检查制度,这既有体制不完善还有待改革的因素,也有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备的因素,缺少文学制度体系及其系统结构关系建设的整体设计,也缺乏活动过程的全程规划和精心设计。最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与操作除建立从上而下的运作机制外,还要建立由下而上的以及上下贯通的中介机制。由下而上的运作机制主要从反馈角度而有利于调整和协调由上而下的关系;上下贯通的中介机制是从联系角度而有利于上下的交流和沟通。但这一中介机制的缺失就意味着上下之间缺少一个中间环节,或者说这一中介机制不得力。

其三,文学制度及其制度化建设本身存在制度性、制度化的弊端,从而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和消极影响。从制度而言,不论制度性质还是形式,都会存在两面性。制度主要体现在保障和规范双重功能,保障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说,而规范则会有两重性:一重为规范的积极性,表现为有利于发展和进步的规则、规矩、规定而使之中规合矩,遵循规律、原则、目标和方向发展;另一重是规范的消极性,表现为或会带来某种限制、限定、规训,阻碍而不利于发展与进步。从文学制度而言,也会存在文学的制度化与自主性的矛盾或悖论,其制度化既有保障自主性的一面,也有限制规训自主性的另一面。因而强调文学的自律、自主和特殊性,就会对制度化提出质疑;而强调文学的制度化建设,也有可能会对文学的自主性加以限制。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新的制度、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过度强调制度化、体制化而造成“制度化写作”、“体制化写作”以及制度文学、体制文学、政治文学模式,这并不利于文学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为文学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和更好的发展空间,文学制度以遵循文学规律和文学自主性作为前提起着保障和推动文学发展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尽管文学制度是文学自身的制度形式而并非外在于文学的其他制度形式,但作为制度,与其他任何制度形式一样,都免不了存在某些制度性弊端。故而强调制度化建设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其目的不仅是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的改革与建设,而且也是对制度性和制度化弊端的抑制和克服。尽管“制度化”本身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和问题,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悖论,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以正面积极建设的态度去掌握和利用这一机制,如何使其积极的功用得到充分发挥,消极的作用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我们提出制度的自觉应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提高我们对制度认识和运用的自觉性,也就是在人的自觉性基础上提高制度的自觉性;二是使制度建设遵循规律而更加健全和完善,制度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也就意味着制度的自觉;三是通过反思和反省加强制度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充分发挥制度化建设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能有效遏制制度化带来的消极性

及其制度性弊端,使制度建设良性健康发展。因而,我们提出文学制度以及制度化建设及其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路是以文学自觉、人的自觉、制度的自觉作为基础和依据的。

三、走向制度建设的自觉——文学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广西文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化建设存在的不足是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以寻找对策的,关于广西文学发展的制度化建设的话题讨论也是可以不断深入和拓展的。这就需要有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自觉性,也需要有不断反思、自省的自觉性,更需要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理论批评的自觉性。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实践探索、理论升华的研究过程和逻辑序列来分析,广西文学发展的制度化建设的论题不可避免地进入到“文学制度”这一范畴的理论命题中,这也可以说是这一论题的结论,也可以说是这一论题的深入拓展。

文学制度的话题早已引起西方文论界的重视。史达尔《从文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论文学》认为:“考察宗教、风俗和法律对文学的影响,反过来,也考察后者对前者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也以文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制度形式以及意识形态与文学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马克思指出:“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文学也是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制度化的产物,它作为意识形态既有观念意识的性质和特征,也具有作为上层建筑的体制化、制度化形式的性质和特征,也是构成社会制度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因素,是社会制度下相对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审美制度、道德制度、宗教制度、教育制度而言的文学制度。20世纪西方现代文论及其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论也在讨论艺术生产理论及其文化研究、文化批评中大量涉及艺术生产制度、文化生产制度问题。斯蒂文·托托西《文学研究合法化》指出:“为什么有必要考虑从事文学研究的合法化?毫不讳言地说,是由于人文学科在整体性地经历着严重的令其日见衰落的制度化危机,并且由于文学研究的自身的问题,在总体社会话语中越来越边缘化。”因此为抵制人文科学“边缘化”的“制度化危机”,他主张“文学、文学研究和比较文学中的整体化思维”,具体展开为“整体化和制度化文学与文化研究方法间的关系”、“比较文学和文学整体化与制度化研究方法”。为此,他专门界定“文学制度”这一术语:“这个术语要理解为一些被承认和已确立的机构,在决定文学生活和文学经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包括教育、大学师资、文学批评、学术圈、自内科学、核心刊物编辑、作家协会、重要文学奖。对这些机构的兴趣,伴随着近来将文学视作一个生产、传播、接受、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的社会体系的观点。换句话说,从社会科学角度来研究上述现象,文学被看成一个意识形态组织。”这一方面说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支撑将文学视为一种特殊的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是无可非议的;但从“文学被看成是一个意识形态组织”角度分析,意识形态就不仅仅是观念形态和思想体系了,而且也正如阿尔都塞所言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以制度及其制度化的组织机构、行政单位、物态化设施而存在,因而文学也会以制度方式存在和生存。“将文学视作一个生产、传播、接受、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的社会体系的观点”,使文学制度的范畴和命题具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当然,也使对文学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具有个法性和合理性。

文学发展的制度化建设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和应用对策性极强的实践问题。法国学者布迪厄提出“文学场”理论,反复强调这是一个“相互矛盾的世界”,是“反制度化的制度形式”,“相对于制度的自由就体现在制度本身”,说明制度化与自主性的矛盾,并列出标题“对制度的超越”以强调文学的自主性。这些立足于西方制度文化语境的文学制度理论研究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对我们颇有启发和影响。

文学制度的话题,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而逐渐浮出水面。中国不仅在文学方针、政策及其文学管理和文学队伍结构层面上迅速推进文学制度、文学体制、文学建制的改革和调整,而且在文学活动中,包括文学生产和消费;创作和欣赏;制作、策划、经纪、广告、营销、流通、传播、接受、评价等诸多活动形式、活动环节层面上极大地铺开和拓展了文学活动领域和范围,推进活动运行、发展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力图建立起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现代气息和时代特征的中国现代文学制度、体制、建制、机制的同时也建立起不断加强制度化建设的长效发展机制,使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改革和建设成果。

王本朝认为:“文学制度是文学生产的策略、规则和方式,是使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得以转化为文学内容的重要路径和通道,有了它的应允和许可才能使文学创作和意义评价具有社会的合法性。特定的文学制度既可强化也可能弱化文学的生产力量,所以,制度的力量取决于‘转化’的形式。”针对中国特定语境下的文学制度化,他认为:“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新型文学。为了确保文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它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文学组织、引导、评价的管理机制,我们把它称之为文学制度。”文学实践也要求对文学制度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及其理论研究的拓展。

文学制度指保障和规范文学及其文学活动的外部和内部、显性和隐性的制度、体制、机制形式,它既可以表现为意识形态化的观念形态,又可以表现为物态化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既可表现为官方的制度形式,又可表现为民间约定俗成的民俗惯例;既可表现为推动文学发展的社会综合因素的合力,又可表现为文学自身发展的内在机制。文学制度在文学与制度的关系中作为一种中介因素起到了将社会“外因”、“他律”内化为文学“内因”、“自律”的转化作用,也起到了“文学场”的系统、结构、整体的功能作用。

文学制度研究相对于当前正在进行中的文化体制改革的社会重大实践课题而言无疑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对于文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而言无疑也是极具学术前沿性和理论挑战性的。它不仅能有效解决目前急待解决的现实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而且也能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供方法创新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文学制度的研究是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也是具有明显的学术意义的。文学制度研究不仅能推动文学理论和文学实践的创新发展,而且作为一个文学理论的基本命题、基本范畴、基本课题应该跻身于文学理论体系和理论构成中,进入文学活动的实践中,作为一条重要的文学规律来对待和研究。

制度是一个社会学、政治学、文化学范畴,制度文化是文化构成中重要因素,将其引入文学学、美学领域,从而确立文学制度、审美制度这一范畴,也许会有许多争议,或有可能坚持纯文学观念或文学的自主性而排斥这一范畴;或有可能利用这一范畴而任意泛化和扩大其概念的外延,从而因社会学、政治学、文化学的视角而掩盖了文学的特殊性。因此,文学学引入这一范畴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弥合和调节文学的内部和外部矛盾,从而以更为辩证和合理的态度与方法来看待文学的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文学制度本身所具备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价值意义对文学学、美学的发展和创新而言是不能缺席的。至于文学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当然也需要在不断改革、调整、完善中建构,需要在进一步研究中加强建设,增强文学发展和文学理论创新的活力。

[注释]

①②李建平等:《广西文学50年》,155、299页,漓江出版社2005年版。

③黄祖松:《决战“长篇”》,载《广西日报》2004年1月6日第11版。

④潘琦:《造新世纪文学的新桂军》,见潘琦文集《风格就是人品》,35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⑤汤玉梅:《好的散文必须贴着地面飞行——壮族作家冯艺谈散文创作》,载《文艺报》2009年6月2日。

⑥杨义:《序一:布洛陀家乡的现代吟唱》,见李建平、黄伟林等《文学桂军论》,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聂震宁:《文学桂军论·序》,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⑧李建平、黄伟林等:《文学桂军论》,3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⑨史达尔:《从文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论文学·序言》,见伍蠡甫主编《西方文论选》(下卷),121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

⑩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62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12)(13)[匈]斯蒂文·托托西:《文学研究的合法化》,1、19—32、33—3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15)[法]皮埃尔·布迪厄:《艺术的法则——文学场的生成和结构》,306、318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16)(17)王本朝:《中国当代文学制度研究》,268、1页。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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