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身心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3-05-09 17:20: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从法律维权的角度出发探讨学生身心健康权的保护问题至为重要。本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教育活动中的一些侵权案例,阐述健康与健康权的相关内容,以及侵害中小学生健康权的主要类型,并指出学生身心健康权的保护途径。

【关 键 词】中小学生;身体;心理;健康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7)02-0058-02

小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主要弱势群体,由于受其智力与行为能力的限制,其身心健康权利也最容易受到侵害。据有关部门统计,仅2001年度,全国小学校因各类事故造成学生死亡人数高达1.6万人,这个惨痛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因此,从法律维权的角度探讨小学校对学生身心健康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小学生的健康与身心健康权的内容

(一)健康

根据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成立时通过的宪章所下的定义;所谓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我国民法学所称的健康,具体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这一概念涵盖了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人体通过这两个基本要素的作用,达到维持生命活动的目的。

上述概念,前者不仅从身体要素定义了健康的概念,而且还概括了人的精神和社会要素。而后者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定的健康,只是从现代医学的角度对人体生理健康的认识。那么,人的心理健康到底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如果从法学上定义,第一不能缺少人们特定时期的心理正常发育与发展这一特征,第二不能缺少人的个性特征以及心理素质的相对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身心健康权

身心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持身体与心理健康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身心健康权是以维护公民身体与心理健康的根本利益为客体;第二,身心健康权是以维持公民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内容。身心健康权与身体权有所不同,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完整并具有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而健康权不具体涉及自然人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拥有与否。

(三)身心健康权的内容

对小学生而言,身心健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 身心健康的维护权。指小学生在学校教育中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具体包括:享有安全可靠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享有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接受日常生活指导的权利;享有文化娱乐和体育锻炼及合理休息的权利;若患疾病或身体不适时享有请求休学、帮助救治的权利。

2. 身心健康的救济权。指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小学生主张该项权利时,学校对其负有指导和帮助的义务。小学生行使该项权利,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还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教育活动中侵害小学生身心健康权的类型

(一)因学校管理过错发生的侵权

学校是小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卫生生活环境是学校的法定义务。可是近些年来,由于学校管理过错而发生的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市二中教学楼发生楼梯护栏坍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1994年4月4日,四川广安一中实验楼发生火灾,正在上课的师生慌乱中跳窗逃生,结果造成42人受伤;再如同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特大火灾,死亡小学生300多人,烧伤100多人;以及2003年,辽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饮用豆奶发生食物中毒,涉及学生2556名。从上述侵权案例分析,发生在学校的一些伤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二)因教师违法行为发生的侵权

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现象比较普遍,个别教师甚至采取粗暴手段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2000年12月,曲靖市中级法院,就会泽县上树乡中学教师聂某,对众学生实施罚站后,殴打其中一名14岁学生致死,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2001年5月湖北宣恩县希望小学,教师朱某因学生未主动回答问题,体罚全班74名小学生下跪3小时,致使众多学生不敢上学,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因教师职务过失发生的侵权

教师职务过失发生的侵权通常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发生的损害结果。例如:1995年11月,黑龙江省某小学校500多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学生们急于回宿舍取暖,当拥跑进宿舍门洞时,前面的学生被踩倒,结果造成7名学生被踩死,18名学生被踩伤的重大事故;1994年4月,某小学校校长冯某和教师马某带领学生在学校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学校附近山坡起火,经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赶赴山坡救火。结果,8名小学生被山火烧死,5名小学生烧成重伤。在本案中,校长冯某和教师马某应当预见扑救山火的危险性,但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

三、小学生身心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一)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6条和第68条的规定,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是学校校舍和教学设施的管理。要求学校的校舍布局合理、坚固、适用;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第二是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要求学校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教育秩序正常。

第三是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在校学生的健康情况,做好常见疾病的防治和学生意外损伤的预防。

第四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要求学校强化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严格校园秩序管理,完善事故应急机制,做好火灾、中毒等突发性事故的预防工作。

(二)依法治教,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根据《教师法》第8条4、5项的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见,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仅是教育法律调整的内容,也是师德的总体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增强教师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教思想。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树立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尽职尽责、师生平等意识。

3. 端正教育思想,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技能。对待学生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讲究正确的教育方法,处理好关心爱护学生与教育管理之间的关系。

(三)依法施教,增强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旨意,小学生在校接受德、智、体、美、劳教育的同时,享有安全防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性教育和社会日常生活指导的权利。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 安全防护教育。通过安全防火、卫生防疫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预防事故、规避火险、应急施救的自身防护能力;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疾病免疫和医疗救助能力;培养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2. 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目的就是解决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他们的抗挫能力,预防其心理障碍的产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首先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咨询途径,使学生的认知、情绪、行为、意志等方面都能正常发展。

3. 青春期教育。青春期教育一般是指对13-18岁的学生进行生理卫生知识和性知识方面的传授。通过教育要让学生了解人体生理发育常识,提高性生理防护能力,帮助他们安全度过青春发育期。

4. 社会日常生活指导。生活中许多身心健康损伤事故,大多是由于小学生对日常生活的认知缺陷和行为偏离造成的。因此,对学生进行正确、适宜的日常生活指导十分必要。通过生活指导,使学生掌握正确的生活自立、自理和是非辨别能力。强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其日常生活行为,最终达到规避日常生活中潜在危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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