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时间:2021-01-03 08:59:4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

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引导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 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 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

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 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等规范、标准,结合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办 质[2013]11 号)及合肥市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治理文件相关要求检 查评定。

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合 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项目申报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施 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分包单位及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 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 申报单位 应 为协会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 价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个 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设项目;

2、拟申报的监理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现场监理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且安全管理制 度完善,监理资料完整。

3、拟申报参建的脚手架分包单位、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位在总 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 须 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同一项目有两家 及以上的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申报的,总承包单位应择优推 荐。

4、拟申报的脚手架、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 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 订分包合同;承担申报工程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拆 工作量 的 40%及以 上;现场组织机构完善,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提交创 建“示范工地” 的目标计划,并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将创建“示 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各一 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 “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 督(见附件 1)。

第八条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 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 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日常监督意 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 1/2 前,填写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见附件 2); 脚手架单位填写《脚手架单位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见附件 3);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填写《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 范工地申报表》 (见附件 4);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见附件 5)。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在结构 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

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高 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审批后方案施 工的;

3、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 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4、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 5、其他违

反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分并签字封存,作 为现场评审依据。评审时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报 参建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 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 达85分及以上,方 可同意推荐为“示范工地”。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称 号:

1、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 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3、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 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的项目,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且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 ,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示范工地”评选 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合肥市优质工程“琥珀 杯”奖及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获奖业绩可记入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 单位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 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 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 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 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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