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办法】丛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完整版】

时间:2023-06-13 21:10: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法推进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邯郸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办法】丛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能源办法】丛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完整版】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依法推进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邯郸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现象,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区公共机构,即区、乡镇(街道)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用能单位实际情况,主要考核节能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节能目标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宣传与督促检查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考核方法及评分标准

实行分级考核方法,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各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社区、村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区科技、文教体、卫生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即: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设置加分项目,对于未列入考核内容的有效节能措施,在初评时可以申报加分奖励,每项节能措施加2分。各公共机构对照《丛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先进行自查初评,然后将自查情况和初评结果上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丛台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平时专项考核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考核奖惩

通过量化考核评价,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视程度高、工作措施有力、节能效果好、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弄虚作假、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及时向区政府反馈并通报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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