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防城港市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3-06-13 21:0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暗访抽查(以下简称“暗查”)工作顺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防城港市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防城港市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暗访抽查(以下简称“暗查”)工作顺利开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查实施主体为: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安全生产暗查。

第三条  暗查对象为: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暗查内容为: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情况。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程执行情况。

()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事故和隐患查处整改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需要暗查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查方法为:

()安全生产暗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开展,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暗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暗访、夜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暗查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携带执法证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第六条  暗查频次为:

()市安委会及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暗查不少于2次。县级安委会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组织暗查不少于3次。

()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群众、媒体反映的突出情况随时开展暗查。

()在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暗查。

第七条  暗查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为:

()严格整改。暗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暗查部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执行。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

()及时通报。对暗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整改反馈。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适时约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视情曝光暗查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八条  暗查有关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暗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经暗查主管部门批准,可视情发布相关信息。

()对违反暗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保障机制为: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暗查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工作保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为暗查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和装备。

()被暗查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暗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查活动的开展。

()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台帐,每年于630日和1230日前分别将安全生产暗查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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