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永年县抗洪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3 17:55: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抗洪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救灾款物发放与管理,合理安排各种救灾款物,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永年县抗洪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永年县抗洪救灾款物发放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抗洪救灾款物发放

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救灾款物发放与管理,合理安排各种救灾款物,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省、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灾款物是指对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县民政部门接受的社会各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向灾区捐赠的各类救灾款物。

第二条  各类救灾款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在县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统一调配、分发。根据受灾不同程度,统一提出发放方案,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发放。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要对救灾款物建立严格的发放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发放到受灾乡镇的各类款物按种类、数量登记造册,认真统计,做到账物相符。发放的救灾款物,由乡镇政府或设立的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负责接收分配,发放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

第四条  受灾乡镇或临时发放点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款物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乡镇或村干部、临时发放点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重点是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民、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受灾群众,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第六条  发放救灾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一)受灾群众口头或书面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两委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救灾款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二)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政府救灾款物申请后,及时下拨并由乡镇政府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救灾款物领取人要在救灾款物发放表(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

(三)向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款物时,乡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村两委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救灾款物坚持专款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等,保证救灾款物及时发放至灾区困难群众。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管理发放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救灾资金的下拨、财务监督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救灾款物进行审计监督和执法监督。

第九条  因不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影响灾民基本生活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截留救灾款物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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