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12 11:35:0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

责任制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办发〔20157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区行政区域内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委(党组)。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江南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南区环保委”)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代表江南区党委、政府于每年初向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委(党组)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审定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做出考核重要决策等。

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作为江南区环保委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考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江南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对象为江南区行政区域内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委(党组)。

第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江南区有关单位、部门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一般责任单位。

(一)主要责任单位。涉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考评江南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指标任务的或负责江南区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江南区有关单位、部门,作为当年度主要责任单位。

(二)一般责任单位。除年度主要责任单位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江南区有关单位、部门作为当年度一般责任单位。

第七条  对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江南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听取本级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落实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情况。

第八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改善、环境管理及公众参与评价三方面。

环境质量改善包括辖区大气、水(包括饮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以及主要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情况;公众参与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公众对行政区域内环境投诉的处理情况以及公众对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的满意度。

第九条  对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考评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等。

(一)年度目标主要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考评要求以及江南区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进行制定,确定江南区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的重点指标。

(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主要考评江南区有关单位、部门在本系统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包括传达学习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江南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情况,对本单位、部门及对应下级单位、部门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以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四章  考评方式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采取年度总考评和阶段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阶段性考评主要在年中和第三季度进行。

对于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年度主要责任单位实行年度总考评和阶段性考评,年度一般责任单位的考评只进行年度总考评。

年度总考评通过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标核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核验、督查督办、公众满意度调查、系统辅助考核等方式进行,按照考评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综合考核和量化评分;阶段性考评综合考虑主要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具体的年度考评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由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一条  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要求,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年度主要责任单位须在每年710日前、1010日前报分别送目标任务阶段性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推进措施计划等。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须在次年115日前报送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专题报告及自评资料,自评资料结合上述考评内容及年度考评任务提供证明材料,对仅在工作总结中提及但无具体证明材料的,由考评小组成员依据具体情况评分。

第十二条  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对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通报结果视情况抄送江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被通报单位要就被通报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在年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时扣分。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由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在次年1月底提出年度考评结果意见,并将考评结果上报江南区环保委审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评结果经江南区环保委审定后,由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向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未完成年度目标考评任务,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没有改善的;

2.因环境问题被城区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3.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28号)、《南宁市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评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32号)、《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被追责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包括按照《江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确定为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的;

2.推进落实“水十条”“气十条”和“土十条”工作不力,严重影响自治区、市对江南区考评结果的,包括致使江南区未完成自治区、市下达目标任务或未通过自治区、市年度(中期)考核的某一项或几项任务指标的情形;

3.因环境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4.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建立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奖惩制度,考评结果与单位、个人评优评先及单位绩效挂钩。江南区党委、政府依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纳入江南区机关绩效考评体系,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将按有关单位年度考评得分情况及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占江南区机关绩效考评权重情况进行折算扣分,扣分情况送江南区绩效办计入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年度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考评结果抄送城区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城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城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并由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指江南区各镇、各街道、有关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领导,指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南区环保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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