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松阳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1 13:10: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松阳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松阳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松阳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松阳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社会参与”的发展定位,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政府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重点保障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适应松阳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二、目标任务

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方式和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坚持“县域规划、乡村实施;因地制宜、就地养老;居家为主、机构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和老年人互助服务意识。着力构建“家庭赡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邻里互助点等居家服务为主体,养老机构住养服务为辅助的居家养老服务。

1.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社区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2.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以老年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等社会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3.完善养老需求评估体系。整合现有相关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多种服务需求的评估标准。依托现有的需求评估力量,逐步形成统一的需求评估队伍,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组建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由其负责区域内养老资源的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

4.建立居家老人健康医疗服务网络。促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卫生服务融合发展。到 2017年,全县所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鼓励引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5.鼓励社会组织辅助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退休人员、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参加辅助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社会团体和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积极推广“银龄互助”行动。

(二)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1.规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发展。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2017年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保障性托底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及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门槛。要精简办事程序,提供便捷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创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

3.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到2020年,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三)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程

1.加强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从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养老机构、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从业人员培训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家庭护理人员培训由培训基地会同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对各类养老机构内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 2020年,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 50%以上。

2.加大就业培训。城乡居民中,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可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组织的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健全薪酬保障制度。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属于事业性质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符合该单位岗位设置条件并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后,该补贴不能另外享受。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 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 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并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当年度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由各民办机构自行确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应当依法与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对单位部分给予6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给予单位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四)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卫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均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卫生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纳入卫生部门行业监管。社保部门要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社保医疗定点范围。

2.对医养结合机构实施许可。医疗机构内设有提供给老人的养老床位,养老床位应独立分区,有专门的场所,由民政部门对该专门场所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经认定为养老机构的,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五)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体系

1.构建养老服务组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形成系统完善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体系。

2.构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体系。结合全市智慧养老建设工作,建立涵盖整个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整合社会救助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松阳县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求助、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救助咨询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3.构建养老服务配套网络体系。根据松阳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拓展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内容,开发老年产品用品,规范老年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

4.构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积极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跟踪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同时,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合理规划养老机构设置,按年度控制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土地指标,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也可以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医院、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认真落实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城乡社区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水、电、有线电视等收费,依照养老服务机构缴费标准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的力度,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对用房自建、租用用房且创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县财政在省补的基础上按床位在20-50张、51-100张、100张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养老机构每张床位500元、700元、900元。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县财政给予60%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三无”、“五保”对象的,县财政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医疗等费用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2.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新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办当年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平均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运行经费县财政按星级标准补助,补助标准为:三星、二星、一星级分别为6万元、5万元、4万元。对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县财政平均给予3万元的补助。

3.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受惠面。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补贴对象分为三类:一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失能(智)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类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半失能(智)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中失能(智)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类对象: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中失能(智)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以上三类人员中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养老服务补贴补助标准。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当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5000 元,其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不再另行发放;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二类对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0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三类对象补贴标准: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 2000元。

4.加强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扶持。对新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县财政按照建设费用的50%比例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第二年起,县财政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补助一定工作经费,每年每个最高补助10万元。

5.实行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入职奖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1.健全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乡(镇)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2177号)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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