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规划】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1 12:05: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规划】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规划】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范文推荐)



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发〔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文件,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创业增收等各类项目。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区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四条 移民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办公楼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移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如贷款贴息、电子商务、物业经济、来料加工等有利于移民和移民村增收的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的应急处置项目;

(九)有利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实施的项目(若干个村联合实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是乡镇、街道);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实施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区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困难帮扶和壮大移民薄弱村集体经济等项目。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区级政府层面或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与管理应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七条 库区后期扶持村、移民安置村及其他移民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要从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和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长潭水库管理局(以下统称“乡镇、街道)要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本着发展优先的工作理念,充分尊重移民村和移民代表意愿,科学谋划和统筹考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各项规划。移民专项资金项目要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并严格控制项目调整数量。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条件程度从项目银行中筛选,确定所要实施的项目,并明确项目建设主体,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到区移民管理局。区移民管理局将采取因素分配法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具体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规模、移民人数和扶持项目前景等,对所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提前和延后35年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提出实施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媒体公示、集体讨论后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省移办备案,并抄送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条   区移民管理局受理项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再由当地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区移民管理局申请,并提供所要扶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载明项目建设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拟建前原貌图片等内容。对于一些新建公益性的村办公楼、文化活动中心等,在符合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简化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带有赢利性的除外。

(二)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听取项目所在地移民和原住村民意见(附件1)。拟建项目必须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拍摄近远照附上。如移民有异议的,经区移民管理局或乡镇(街道)核实后再确定是否扶持。

(三)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资产、效益分配的章程或协议。

第三章 项目调整和变更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准和备案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并说明原由。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属于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项目必须完成验收工作,2年内未完成的,区移民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有权取消该项目,重新编报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移民管理局根据批准和备案的年度扶持项目资金计划,将年度扶持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到相关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

项目招投标应严格按照黄岩区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招投标前必须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纸和专业机构编制的预算审核或预算,并出具预算审核书或预算书。

对村民能够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区级层面制订有关规定,采取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民主化方式建设。村民民主化建设项目应制订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原则上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需监理,10万元以下的桥梁、房屋等工程也需要实行监理制。单项工程投资额区移民局占50%以上的,整个单项工程的监理费由区移民管理局支付;单项工程投资额区移民管理局占50%以下的,该单项工程的监理费区移民管理局仅支付投资额部分的监理费,由村镇投资部分的监理费由监理单位与村镇在该项目开工前协商。由区移民管理局支付的监理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在该项目验收合格后报账付款时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法人负总责。

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禁止村()两委主要领导及村务管理人员以任何名义承建本村()移民后期扶持工程。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合同书》以经批准的预算计划为依据,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量、技术要求、承包价款、施工工期等事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要清晰,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要约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建设合同要特别约定工程款中包含开具有效票据所产生的税费,并扣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中扣留,没有配套资金的在移民补助资金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为1年,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验收需初验或自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三个程序。初验或自验由项目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由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完成,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技术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保管。项目验收由乡镇(街道)在初验、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区移民管理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移民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30天内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投标,项目是否按上报计划完成等。项目验收不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移民专项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主投资方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区移民管理局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区移民管理局应及时建立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施工图、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图、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如有变更或变化依据(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量变化签证单)、审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六章 资金报账

第二十二条 移民专项扶持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乡镇(街道)根据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向区移民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附件3)。区移民管理局根据报账申请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要求,区财政局将移民专项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凭《黄岩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乡级报账制)》、《水库移民项目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申请表》(附件4)和项目承建单位开具给项目建设单位的税务统一发票,将移民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村账乡管中心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

乡镇(街道)要对移民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进度款和审核结算报账的审核、把关、管理工作,并对进度款报账负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进度款报账负主体责任。报账时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报账申请表、正式招投标各项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有效支出凭证、竣工后的审价报告等。项目报账完毕后,由乡镇(街道)将相关资料和报账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乡镇、街道公章)送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勘察设计、预算、审价等项目管理费用可纳入专项资金支出。乡镇(街道)拨付管理费用时要加强核查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正式合同和完税发票,相关税费不得高于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移民专项资金报账实行审查鉴证的原则。相关村()、乡镇(街道)移民工作负责人、区移民管理局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扶持项目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明确责任、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1、扶持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2、未提供有效报账材料和合法凭证的或报账材料不齐全的;

3、扶持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4、擅自变更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上述报账程序和所需资料只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生产开发类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推广及其它非工程性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管理、报账资料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以批准的预算和计划为依据,对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实施情况、补助资金额度等各项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和核对,确保预算计划的全面实施。区发改、财政、移民、监察、审计、农林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移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移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岩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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