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大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0 14:05: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大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大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民发〔2015163号)和大连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大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大连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大连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继续教育工作;

(二)对经审核备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民政局协助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保障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支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为其提供时间、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即一个登记有效期,三年内累计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270学时(45天或90学分),每年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5天或3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主要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

(四)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五)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民政部、省民政厅组织的专题(研讨)培训、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专项活动;

(二)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四)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五)市民政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民政部、省民政厅组织的专题(研讨)培训、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学术报告和考察调研等专项活动,社会工作者需提供活动的邀请函或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记录材料等,按实际参加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由举办单位出具学时相关证明,按实际参加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

(三)参加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备案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由教育培训机构出具培训时间记录、考试或考核成绩单,按实际参加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

(四)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社会工作者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进行继续教育学时核算,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最多不超过270学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课程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课时表,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核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学时在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有效;

(五)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的,社会工作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发放《继续教育证书》,用以记录全市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课程名称、学时等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教育机构承担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社会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要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在民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核定的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培训的公益性。

第十八条  大连市民政局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民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流失等现象;

(四)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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