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办法】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

时间:2023-06-10 13:55: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办法



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局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成立“市商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厉行节约领导小组”),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对全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厉行节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参加,依法依规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和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严格按财政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住宿、就餐,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统筹安排局机关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须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商务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要求,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不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

不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不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四条  指定专人保管、维护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装饰等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未经许可,不得任意送外检修,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回单位集中停放制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办法。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局机关年度会议计划数量要合理控制,从严控制会议规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严格按要求审批、执行。不在计划内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县区党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逐级审批,明确局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类会议应当在局机关会议室或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召开,且优先选择在局机关会议室召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酒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规格安排客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议活动经费管理,实行预算控制。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时须附带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凡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应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

未经批准、审批手续不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用。

第三十条  严格培训管理,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资源及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培训。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局机关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非经贸类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原则上不再新增以市商务局名义主办的展会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新增的,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报省商务厅或市政府批准后才可筹办。严格按年度计划组团参加各经贸类展会。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严格管理办公用房,按局机关“三定方案”从严核定,集约使用。对超过规定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须予以调整或腾退。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调整编制或业务发展等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机关调整办公用房,从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搬迁到位,各处室和个人不得借口拖延。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调离时应及时腾退并收回。

第三十八条  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九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设置标准,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推行公务用车单车油耗核算。

第四十一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二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四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予以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四十五条  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局厉行节约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局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七条  局领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八条  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参考,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监督、督促和检查。重视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情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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