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音乐文学研究的观念和方法

时间:2023-05-24 20:55:2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讲 经验:我在音乐文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下)

也许各位会问我:对于音乐文学研究来说,哪些新观念比较重要?从我的经验看,是以下三个观念:

1. 把文学体裁视为各种艺术活动的书面表现。比如依调填词的“词”,其实是以下三种彼此联系的艺术活动的书面表现:一是按固定曲调唱歌,二是依一定格式唱和,三是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打令游戏。文学体裁和这些艺术活动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果”和“因”的关系。也就是说,依调填词的创作方式是由曲子、唱和、打令这三者确定的,这种创作方式又决定了文体。比如曲子辞之体,就是按照曲调来选择文辞格式这种创作活动的书面表现。总之,我们观察事物,若要讲究深入,那么就要去探讨隐藏在现象底下的原因。

2. 认为文学形式是歌唱程式和表演程式的遗迹。这也可以举个例子:比如多段重复的“联章歌辞”,是反复踏歌的遗迹。所谓反复踏歌,也就是一群人在聚会中不断地按一个曲调来唱歌,一段一段地唱,用脚步来打节拍。许多少数民族还保留了这样的歌舞习惯。我认为,正是这种风尚造成了“联章”这样一种文体。“联章”是任先生造的词,它指的就是同一个格式不断的重复这样的韵文。这个例子启发我们:文学形式的区别,往往源于歌唱程式或表演程式的区别。

3. 认为不仅要在理论上承认音乐和表演对于歌辞体式的决定作用,而且要建立细致的空间和时间座标,具体探讨其方式和表现。这一观念,跟王运熙先生的思路是相近的;不过,在《隋唐五代燕乐杂言歌辞研究》研究当中,它运用得更加广泛。比如关于词这种新文体的产生,很多人发表过意见,笼统地说词是由隋唐燕乐造成的。但是,隋唐燕乐如何具体地影响了词,人们对这一点的讨论却不多。其实,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词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事物,它在不同发展阶段接受了不同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词的起源问题可以由“隋唐燕乐和文学如何相关”的问题转变成为“这种相关性如何实现形态转换”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转变”,我愿意多说几句话,作点解释。大家也许都知道,关于词的起源问题,人们习惯给出有固定时间点的答案,比如说认为词起源于诗三百,或起源于乐府诗,或起源于隋炀帝,或起源于初唐中宗皇帝,或起源于盛唐李白,或起源于中唐白居易、刘禹锡等人的唱和,或起源于晚唐温庭筠、裴等人的打令,等等。我的看法与此不同。我认为,这些人所说的“词”,其实并不是同一样东西——比如隋炀帝所作的《纪辽东》,和温庭筠用来打令的《南歌子》就不是同一样东西。正因为标准不同,所以人们在词起源问题上争执不下。就是说,所谓“词”其实有多种形态,词的起源实际上是一个形态转移的过程:它在隋代的时候被视为“胡夷里巷之曲”,也就是有了曲子形态;它在初唐的时候采用“撰词起舞”的方式来创作,也就是产生了依调唱和的规则和风气;它在盛唐的时候以“教坊曲”的名义流行,也就是有了“依曲拍为句”的条件;它在中晚唐的时候有了“著辞”这一特色品种,流行按某一曲调范式而打令。许多因素不断累积,最后到五代形成了“律词”之体,到宋代则演变成为按谱作词的文人新诗体。我由此得出的看法是:词是在新俗乐兴起以后,经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文体。就其主要的阶段性特征而言,词经历了民间辞、乐工辞、饮妓辞、文人辞次第演进的过程,分别具有作为“胡夷里巷之曲”、作为教坊曲、作为酒筵改令辞、作为格律范本辞的不同本质。词体的格律特征事实上反映了一种文化积累:在民间辞阶段(大致相当于隋至初唐),获得歌调;在乐工辞阶段(大致相当于盛唐),获得依调撰词的曲体规范;在饮妓辞阶段(大致相当于中晚唐),增加众多的改令令格;在五代以后的文人辞阶段,这些令格转变成由词谱所规定的种种格律,才形成了和诗相并列的一种新文体。

不知道各位是否能够接受我提出的上述答案。它回答问题的方式的确不同于人们所习惯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否有道理呢?我想大家可以回想一下瞎子摸象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也有两种回答问题的方式:一种说大象像绳子(摸到大象尾巴的瞎子这样说),或者像扇子(摸到大象耳朵的瞎子这样说),或者像柱子(摸到象腿的瞎子这样说);另一种则说大象其实是这许多局部的总和。我们都知道,后一种方式是比较接近真理的;前一种方式貌似准确,却很片面。可惜的是,人们总是习惯按前一种方式来解答问题。在词起源问题上出现的情况,正好也是这样。为此,我们需要反思。大家知道,建立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而深刻地解释事实,只有能够解释事实的理论才是有效的理论。比较起来,在关于词起源的理论中,从形态转移的角度来观察词起源的理论,具有最大的解释力。

把以上三条综合起来,可以说,我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方法。其中有三个要点:一是“通过物质来考察精神”,二是“通过形式来探究内容”,三是“通过行为来理解思想和言论”。2008年,在《中国早期思想与符号研究》一书中,我再次提到这三句话,认为我在研究中国早期思想文化的时候、研究神话的时候,也是把这三点当作方法论的基础的。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些方法最初是音乐文学研究的方法。它首先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得到运用。这说明,这些方法是具有普遍效用的,并非仅属于音乐文学研究。不过,饮水思源,正是这些方法,使我对《唐声诗》所提出的核心问题作出了初步圆满的回答。

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那年(1983年)算起,我已经在音乐文学领域工作了三十年。尽管我的研究范围大致限定在唐五代以前,但其中也有很多体会,三言两语说不完。现在,我打算再举一个例子,说一说印象最深的一点体会。

大家一定知道《胡笳十八拍》吧?它既是一部著名的文学作品,也是一部著名的音乐作品。大家知道它,通常因为它联系于三国时候的蔡文姬。人们一般认为,它是蔡琰蔡文姬的作品。不过,关于这一说法,却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引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这时,正是郭沫若先生完成了他的剧本《蔡文姬》的时候。为了维护蔡文姬对于《胡笳十八拍》的著作权,郭沫若在半年里写了六篇文章。他用雄辩的语言论证说:“那是多么深切动人的作品呵!那像滚滚不尽的波涛,那像喷发着融岩的活火山,那是用整个灵魂吐诉出来的绝叫。我是坚决相信那一定是蔡文姬作的,没有那种亲身经历的人,写不出那样的文字来。”

郭沫若先生的这些话能不能解决问题呢?不能。因为那是文学评论,而不是文学研究。它把“美”的东西当作“真”的东西,这在考据学上是行不通的。那么,持怀疑观点的学者们是不是解决问题了呢?应该说,有很大推进,但没有解决。因为这些学者主要是把《胡笳十八拍》当作文学作品来研究的,而忽视了《胡笳十八拍》的本质——它是一首琴歌,并不是普通的文学作品。

我是在研究唐代琴歌时注意到《胡笳十八拍》的。也就是说,我是在对曲子、大曲、著辞这些音乐体裁作过细致考察之后,再来研究琴歌,进而研究《胡笳十八拍》的。因此,我很自然地采用了音乐研究的思路。根据这一思路可以得出以下两个基本认识:

第一,《胡笳十八拍》这个名称联系于一种特殊的伴奏方式,也就是用拍板表示段落结束。这种方式不可能产生在唐以前,因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是用“节”(而不是“拍”)来为歌唱打节奏的,这就是所谓“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翻遍魏晋南北朝的文献资料,找不到一处关于拍板或“拍”的记录。这种记录一直到隋代才出现,也就是说,拍板这种西域乐器,是到隋代才在中土流传开来的。因此,从音乐角度看,“节拍”这个词是两个不同的历史形态的结合,“节”代表清乐时代的节奏乐器和节奏单位,“拍”代表燕乐时代的节奏乐器和节奏单位。现在我们把乐曲的节奏单位统称为“节拍”,不再把“节”和“拍”相区别;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节”和“拍”却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时代。到了唐代,“拍”的使用就非常普遍了,仅从敦煌壁画中的种种乐器组合就能看出这一点。总之,三国时候的蔡文姬不可能创作以《胡笳十八拍》为名的作品;《胡笳十八拍》这个名称说明,郭沫若先生错了。

第二,《胡笳十八拍》是琴歌,也就是古人说的“弦歌”。它是怎样歌唱的呢?根据《尚书·益稷》的说法,是“搏拊琴瑟以咏”,也就是用古琴作简单伴奏,进行咏唱;根据《古诗十九首》的说法,是“上有弦歌声”,“一弹再三叹”,也就是按相和方式来歌唱,歌声和琴声相和而不相合,两者的旋律不一样。这两种歌唱方式同古琴的性质有关:古琴其实是一种独奏乐器,主要用于自娱,在正常情况下并不伴歌。因此,历史上关于《胡笳曲》的记录,在中唐以前,都是对独奏器乐曲的记录;它不能等同于关于《胡笳》歌的记录。郭沫若先生所说“弹和唱往往是分不开的,有了琴谱尽可以证明也有了唱辞”。这句话也是不对的,因为弹和唱其实是两回事。

依据以上这两条,我在《胡笳十八拍》研究中建立了以音乐为本位的观念。如上所说,这自然也就引起了研究方法的改变。比如,我在考察《胡笳曲》的演变过程之时,补充了三类被人忽视的资料。第一是七弦琴艺术史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可以清晰地描写出《胡笳》曲的发展过程:魏晋南北朝的时候,《胡笳》是琴小曲,到唐代才变成琴大曲。在中唐以前,《胡笳》一直是单纯的器乐曲,到中唐,也就是刘商为《胡笳十八拍》作辞的时候,它才成为伴奏曲。由此可以知道,十八拍的《胡笳曲》产生在盛唐董庭兰以后,而不是蔡文姬时代。第二是考古学的资料,例如敦煌文献所记的《胡笳十八拍》。根据这些资料,唐代流行的《胡笳十八拍》是《大胡笳十八拍》,也就是刘商作辞的《胡笳十八拍》;传说蔡琰所作的《小胡笳十八拍》,是直到宋初才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的。第三是民间遗存的资料,例如保存在各种琴书中的38份《胡笳》琴谱。根据查阜西《存见古琴曲谱辑览》,这些琴谱可以分为三个系统:一是四段结构的《小胡笳》系统,二是配合刘商辞意的《大胡笳》系统,三是调式和《小胡笳》相同的《胡笳十八拍》系统。这说明,《胡笳十八拍》有两个来源:一是《大胡笳》,二是《小胡笳》;人们所争论的《胡笳十八拍》,只是《小胡笳十八拍》,来源于《小胡笳》。根据元稹《小胡笳引》和《琴史·萧佑传》,它在中唐时只有四段,到五代才形成十八段的结构。而根据目录书的记载,它的作者是南唐人蔡翼,而不是汉魏之际的蔡琰。

通过以上这件事,可以得到什么启发呢?我认为:

第一,它说明音乐文学研究有一种特殊性。音乐文学研究的对象有更多的侧面,可以提供更多的观察角度,使用更多的研究资料。我们知道,一部中国古代文学史,主体上是音乐文学的历史,不仅诗、词、曲三大古典文体是由音乐孕育的,而且各种通俗文学文体、民间文学文体也必定要依靠音乐而传播,本质上是诉诸人耳的文学。既然如此,我们要学会从音乐角度观察文学现象。

第二,它说明,我们面对的研究对象,往往有多重本质,我们应当联系事物的发生过程去把握它的深层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立体考察”,也就把平面的事物竖立起来加以观察。通过这种考察,我们才能准确地理解事物。根据我的经验,这是最有用的方法。

第三,近几十年,学术界提出过两重论证之法,也就是把地上文献和地下文物相结合;又提出过三重论证之法,也就是再加入民间遗存的资料,作文献学、考古学、人类学的综合论证;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四重证据法”。以上事例说明,在音乐文学研究中,我们有必要综合运用文献、文物、民间遗存等方面的资料来进行多重论证;实际上,音乐文学研究也为这种多重论证提供了舞台。

当然,《胡笳十八拍》是一篇有争议的作品,关于它的作者和年代,历来意见不同,将来势必还有争论。因为以纯文学为立场的认识,不可能一下子就消失。不过我认为,用音乐研究的思路来补充文学研究的思路,利用多种资料来作综合论证,这种做法却毕竟代表了一种进步,代表了更加接近真理的思想路线,值得大家选用。所以,今特别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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