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自由法制建设

时间:2023-05-17 13:45:0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法制建设中对新闻自由度的规定尤为重要。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新闻自由,但是中国应以本国国情出发,不能照搬别国的新闻自由模式。本文简要探讨了西方的新闻自由的特点、对于中国特殊国情和新闻自由方作了简要分析,并对针对新闻立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 新闻法 媒介审判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4-01

“新闻自由”是联合国大会倡导的基本人权,在西方新闻发展史上,“新闻自由”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中国新闻传播法制目前还属于建设阶段,在以宪法为基础的新闻立法过程中,需选择性地接受西方的新闻自由理念,盲目套用会使新闻事业误入歧途。

一、西方新闻自由理论

新闻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演变,现可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西方新闻自由理论认为,新闻与言论的自由体现在多数人、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都能获得保障;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里,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无需获得多数人的批准。即:(1)任何人都拥有出版自由而不必经过政府当局的特别许可;(2)除人身攻击以外,报刊有权批评政府和官吏,这种批评是正当合法的;(3)新闻出版不应接受第三者的实现检查,出版内容不能受到任何强制;(4)在涉及观点、意见和信念的问题上,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必须同样得到保证。①

以美国为例,其新闻自由理论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新闻自由也以它为保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②基于此宪法,美国国会通过了《情报自由法》等法律,美国新闻界成为独立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美国民众认为这对于捍卫美国民主是至关重要的。

二、我国的新闻自由现状存在的特殊问题

1954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意味着在新中国,言论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证。

但由于新闻自由相关法制不完善,新闻媒体运行尚不规范,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对政府決策的建议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二是存在“媒介审判”现象。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在事实的选取上却是片面的、夸张的。三是一些媒体重视自己的采访权而漠视当事人的隐私权。四是庸俗、低俗、媚俗,血腥、明星、两性话题成为某些盈利性媒体的焦点,降低了大众文化品位,不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同时更不利于中国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三、对中国新闻自由法制建设的建议

笔者对新闻法制建设的新闻自由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宪法》框架下,尽量压缩行政管制的环节,扩大新闻自由度,营造舆论监督环境。给予新闻媒介包括政治立场上的言论及出版自由。

毛泽东同志说过:“在人民内部,允许先进的人们和落后的人们自由利用我们的报纸、刊物、讲坛等等去竞赛,以期由先进的人们以民主和说服的方法去教育落后的人们,克服落后的思想和制度。”每一种意见都不一定代表真理,不一定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但逐步深入的讨论,使每一阶段的舆论比前一阶段更加接近真理,接近客观规律。于是,正确的提法、决策、施政方案也就应运而生。

第二,在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时,以法律细则控制新闻界的舆论导向,限制其对司法执法部门的舆论压力,规范媒介的权利和责任。

传媒的角色必须是“社会公器”。新闻媒介要行使社会正义守望者的职责,对被控者的名誉和生命负责,报道事实的真相,把整个案情的最新进展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告知读者,让大众知道得更全面、更准确。它担负责任的惟一办法就是公开、客观、公正报道事实,报道的节奏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不能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单凭媒介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的炒作。

第三,对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知情权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要考虑新闻自由的多向性,新闻自由不能触犯他人的利益,全面考虑传播者和被报道者的自由

不只保障记者的采集、发布新闻的特许权及采访时的人身安全,还应与有关于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结合,规范限制记者的采访内容,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利益。

第四,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挂钩,减少或消除低俗、色情、暴力的新闻。现今新闻事业逐渐趋向产业化,所以就更要靠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要保障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就要保障新闻自由。不同的方面自由度不同,就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闻与传播法,细化各项标准规范,真正实现新闻自由。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属于中国的《新闻法》出台,使新闻媒介发挥它的最大价值,成为联系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的纽带,加快民主化进程,推动政治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注释: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6.

②戴宇立.“后赫顿”时代的新闻自由:英美新闻传播法差异解读.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4).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2.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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