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得利与相关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09 12:45: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历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之重塑与整合,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概念性质特征、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阐释不当得利制度。

关键词 不当得利制度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合同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

一、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法律上没有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或造成他人琐事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条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解释应该被认为:没有法律根据该取得利益,致使他人损害的,为不当得利。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没有合理根据,去的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如果不采取法律法规不久措施加以纠正,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最初只是诉讼形式的名称。19世纪自然法学派根据“损人利己违反了自然正义” 这一理论,确定了不当得利的普遍基础,并将“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可损人而受益”一法则确定为常规。之后,汉森的民法草案、瑞士债务法都揭示了统一性标准,特别强调依据该制度来调整不当财产的变动,并发挥其作用的思想。现在,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是基本可以说“没有原因的受益”讲产生返还债务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特点。

罗马法暂无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其把不当得利划分为无原因不当得利和具不法原因不当得利。无原因不当得利既无原因而收益;具不法原因的不当得利,即得利人得到该利益虽有原因但其原因不合法。不当得利有三个特点: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受益人, 另一方受到损失,即受害方;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受到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

不当得利的类型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给付目的一般可有三种,一则是消灭债务,二是发生债权,三是赠与。一般而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也可依单方法律行为而为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民法制度中最为抽象的制度之一。 德国《民法典》第326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背善良风俗,故意加害于他人的,构成侵权行为。而在我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德与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应属同一内容。并且恶意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又造成他人损失的故意,因此,恶意不当得利与上述侵权行为亦具有相同的性质。也许有人认为,传统恶意不当得利中受益人是被动的,他只是消极地接受了不应取得的利益,将此划归侵权范围不妥。但是我们还注意到并赞同这样一种重要观点:就侵权行为而言,“不以作为为限,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时,例如有告知之义务的缄默不言,亦足构成侵权行为”。尽管我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恶意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有不接受利益的义务,但从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观之并推定,受益人有告之义务应无疑问。为此恶意不当得利亦可认定为受益人根本未履行告知义务之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同样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一)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先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法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一旦成立,则管理人和有权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之处的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再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其实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目的:一个是避免法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而另一个是要获得利益(并且无法律依据)。个人理解,如果一个人刚开始可能是要无因管理,但如果他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那么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二)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虽然都有损害他人利益,同为债之发生原因,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侵权新给是侵害人以自己不法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而不当得利人却不是以自己的不法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利益受损一般是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结果,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利益的受损却往往是因为自己或第三人的误解或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因自然事件造成的。

(三) 不当得利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一方面,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承担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合同责任中,有时候会产生合同责任与不当得利之间的牵连关系,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过失而致合同部成立不生效或被撤销时发生像受害方负受害的义务;(2)在违约损害赔偿,或者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接触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应由权利人选择使用何种请求保护自己。

三、不当得利相关立法

不当得利制度在各国民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规定各不相同,在规定不当得利地法作为基本准据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依引起不当得利具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辅助依据,是一种较好的规定方式。这一规定方式既可以通过作出司法解释来弥补当前法律规范的缺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在国际私法法典的立法中加以规定。为解决国际私法规范分散不系统的局面,制定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显得需要而迫切。《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国际私法立法最好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因此,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民法强调“正当得利”而反对“不当得利”,一方面从经纪人出发,维护护得利人,另一方面从社会人出发,要求得利手段的正当,正当得利构成民法基本理念,成为法治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不当得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获利人返还其无法律原因而受的利益, 其应考虑应该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例如,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得利益, 虽然行为违法,但却允许其保有所获利益。因此,违法性说难以赞同。而权益归属说以保有利益的正当性作为不当得利发生的判断标准,符合不当得利规范的功能,值得重视。我国涉及不当得利的制度还不完善,极大程度的消减了该制度的功能。而不当得利制度作为债法制度的一项附属制度,由于民法中没有规定债法总则,因此不当得利制度也很难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注释:

我妻荣.债权各论(下卷一).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9页.

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第67页.

杨立新.王利明,杨立新编.债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0页,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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