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派出所如何做好治安调解工作

时间:2023-05-06 19:20:2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治安调解是基层派出所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做好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工作对化解纠纷矛盾、融洽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治安调解工作,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巩固提升、逐步完善体系,推动其持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目前农村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1.治安纠纷的取证工作难度很大。农村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圈子,绝大部分人都深谙明哲保身的生存哲学,所以他们对于身边发生的一些纠纷,尤其是治安类纠纷,往往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配合、不搅和。有些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发生在特殊场合,没有第三方见证人,甚至连受害者都不在场、不知情。种种因素导致派出所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有些甚至无从查清,调解起来当然难度非凡,一旦调解不成,也难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制裁,给辖区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2.农村群众的文化程度还普遍较低。现今稍微有点知识文化和年龄优势的人都还奔波在城市为生活打拼,常年留守农村老家的只剩高中以下就读的学生、欠缺知识文化的中年人以及上了年纪的老人。这些人員构建的农村社会阶层,注定是理性不足而感性有余,权利意识高涨而法律意识淡薄,对事物的看法容易片面化。他们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往往采取激烈的对抗,手段单一而且简单粗暴。他们容易思想固执难听劝阻,对公安民警开展的工作也容易情绪化相待,缺乏理性平和。

3.治安调解的民间力量薄弱。在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一个片区民警往往要管辖好几个行政村(社区),辖区人多事杂,要办理各类案件,要调处各种纠纷,事情多起来的时候,民警都应接不暇。而基层的村(居)“两委”班子及治保会也由于存在人员偏少、熟人圈子不好出面、个别村组干部群众基础不牢等原因,导致基层组织在化解纠纷矛盾,尤其是治安纠纷的过程中力量不足,担不起担子。

二、农村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派出所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还普遍较弱。治安调解能力是群众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表现,也是核心技能。现在在基层一线从事公安执法工作的大部分是比较年轻的民警,有的甚至是刚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对农村地区的风土人情缺乏关注和了解,在步入公安工作、踏上农村土地时,由于经验的欠缺,缺少与农民群众打交道的有效手段和技能,如果自己不及时调整心态、沉下身子、融入基层,就很难与基层群众打成一片,很难逐步建立并夯实自己的群众基础。

2.部分民警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治安调解的前提要求我们公安民警对违法事实展开调查,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对行为人各自的过错做到心中有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民警可能在开展调查的过程中,无法调取到有实质性意义的证据材料,一旦碰壁就心灰意冷,时间长了就会失去斗志,对调查取证工作也马虎应付,失去责任心。最后就硬着头皮组织调解,能调好就和稀泥,调不好就搁置不管。

3.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在化解纠纷中缺位。现实生产生活中,纠纷矛盾种类繁多,但所有的纠纷在引起打架斗殴、损毁财物、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之前,都不属于治安纠纷,而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妥善的化解,往往就演化成治安纠纷,甚至酿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派出所在接到各类纠纷报警时,一般会适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争端。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存在被动应付,甚至拖拉推诿,久拖不决,使纠纷升级为冲突,最后仍要由公安部门收场。

4.公安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设计欠科学。绩效考核是指引公安工作方向、品评公安民警工作效能的主要抓手,当前公安机关过分追求办案量和打击数,这本无可厚非,也是公安职责的应有之义。但是针对社区民警,我们就应该更注重以发案数和纠纷调处率来进行考核。辖区发案少、治安案件调处率高的社区民警才是称职甚至优秀的社区民警。而现在,我们的绩效考核都是一刀切,导致不少民警不以辖区发案多为耻,反而以此为荣,因为案源多,办案多,评先评优的机会就多。因此,社区民警追求的是多办案,而不是用心去做矛盾纠纷化解、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

三、做好农村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面对多元化的纠纷矛盾和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我们只有从自己身上挖掘潜能,积极面对、主动适应外部环境,逐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为我们做好公安工作,包括治安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要加强学习,重点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前辈同行的工作经验、学习基层群众的处世方法。真正提升我们处事的能力,才能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灵活应对各种局面,妥善化解各种难题,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2.理性平和,公正执法。治安调解也是一项执法活动,无论是在调查过程中,还是在调解过程中都必须做到理性平和,公平公正。当事人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可能失去理智,语言失态甚至行为失控,这都是人之常情。公安民警在确保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新的冲突的前提下,应时刻保持理性平和,公平公正的姿态。只有这样,才能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传递出中立的信号,以免失去部分当事人的信任而导致调解最终流产,甚至把矛盾转嫁到公安机关自己身上。

3.深入调查,注重取证。无论是侦办案件,还是调解纠纷,都必须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尽最大的可能查清真相,分清责任大小。只有如此,我们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才能从容地摆事实、讲道理,才能有的放矢抓重点。

4.依靠群众,汇集民力。我们常常讲警力有限而民力无限,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套话。我们在辖区多挖掘一些文化素质高、思想品德纯、群众口碑好、理解并支持公安工作的村民,将他们培养成治安积极分子、民间纠纷调解员,跟他们交朋友,在工作和生活中为他们提供一点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对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让他们成为我们的左膀右臂。

5.科学考核,注重引导。作为公安机关,应该在绩效考核、工作平台、技能培训等方面为社区片警提供政策、经费、技能等方面的支持,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可以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基层基础工作的经营当中。要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细则,对社区工作成绩突出,辖区发案少、纠纷矛盾化解得了,群众口碑好、辖区治安掌控得了的优秀社区民警给予表彰奖励,树立正确的考核风向标,引领广大民警创优争先。

(作者系山东省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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