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互动式教学方法的创新规划

时间:2023-04-21 12:50:0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背景下,只有创新规划并科学配置讨论、辩论、模拟、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并使之形成合力,国际经济法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才能在动态的教与学的博弈过程中求得平衡,收到实效。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互动;博弈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82—03

在知识爆炸和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必然要求以“创造”(ere—ation)、“创新”(innovation)和“创业”(enterprise)的全新理念去培养法律人才,在中国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对于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迎接法律全球化的国际挑战显得尤为必要[1]。具有“三创”理念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对传统的“填鸭式”或“灌输式”教学模式和机械单一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系统规划并科学配置国际经济法多层次互动式教学方法无疑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案例教学法的设计与运用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最先引入法学教育系统中,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理解法律的教学方法,强调实践性和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等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国际经济法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首先,要对案例内容进行科学设计与合理运用。应当明确,并非任何案例都可以在教学中使用,必须是有“教学价值”的案例,即能够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容易造成错误理解和判断的案例。例如,学习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时,选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裁决的案例只能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教学是适用的,对于非国家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争端则不适用。

其次,要科学规划案例教学的时间分配。运用案例教学法和讲授教学法的时间必须合理分配,案例教学法应在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分析能力时运用,可以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之后运用,而不是在这部分内容的开始或者中间进行,使其起到总结、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要防止过多地、频繁地在教学中使用案例,而造成概念不清晰、基本原理界定不准确的后果。例如,贸易争端双方有仲裁协议时,仲裁具有排除诉讼的功能,如果这个原理不通过讲解的方法让学生搞懂,遇到实际案例时学生就有可能产生迷惑。

最后,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目标设计。必须将案例教学的过程设计成升华理论、说明法律问题、切实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过程。应当明确,案例教学法与在课堂教学中所采用的举例说明,虽然都引用了相关案例,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案例教学法更具有目的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更为主要的是,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应突出多重或多视角的理论分析,不应当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结论,要重视反对意见,不仅要注意由学生概括主要的争诉点,以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且要重视由不同的学生分另就每一个争诉点发表意见和相互评论,必要时可点名让学生站在不同的角度回答问题,当所有的争诉点都经过了充分的讨论以后,教师要进行高水平的总结,提示有关法规则的适用和问题背后的法律原理。例如WTO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的“风险”问题就有“风险的概念”、“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多个争诉点,只有在实际案件中对这些争诉点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总结,才能对WTO相关规则以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有较为深刻的理解。

二、冲突辩论式教学法的设计与运用

冲突辩论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就某一单元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有意识地组织学生把各自的理解表述出来,由于学生知识、经验、智力特点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其各自的理解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然后引导学生对冲突部分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

首先,冲突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必须能够有效引发冲突。如果学生的思路不开阔,仅仅依靠学生知识、经验、智力特点产生的冲突很有可能只是浅层次的冲突,因此,教师必须充当冲突的“导火索”,教师不仅要事先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资料发给学生,而且,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精炼出一些有争议的或假设性的问题以促使冲突进一步升级。例如,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当事人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究竟是采用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之中的哪一个,就必须对每一种贸易支付的历史背景、功能、费用、效力、效率、安全性等各个方面展开对比分析,冲突自然会产生。

其次,冲突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必须对冲突进行深入有效的辩论。教师必须要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必要时教师可以参加辩论,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以促使辩论的进一步深人。应当注意的是,衡量辩论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能否在辩论中“立新”,由于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提问、辩论交错进行,在互相的交锋与碰撞中能否闪烁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教师应当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的角色,应该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要特别注意在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论证的同时“立新”,有时某个结论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在于辩论的过程。例如,上述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中的福费廷方式适用于大宗贸易、效率好、经济且具有融资功能,但安全性对不同当事方存在差异,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要求,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究竟是否选用,不对具体贸易状况、相关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贸易支付方式本身的国际使用程度、风险后的救济等多个层面展开辩论与权衡,是很难贸然作出用或不用的决断的。

最后,冲突辩论式教学法设计和运用的落脚点和教学目标必须定位在知识的升华和能力的提高上。尽管从一定意义上讲,引发冲突时能够不断提出新问题和辩论时的立新创异都是我们的教学目的,但相对于通过辩论澄清模糊认识,使零星的、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性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以及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而言,这又是手段层次的东西。要防止冲突辩论式教学法设计和运用变成为了冲突而提出问题,为了辩论而设计问题,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显然是背离冲突辩论式教学法设计和运用的目标的,其危害绝不可以小视。例如,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教学中,采用冲突辩论式教学法不是要让各种贸易支付方式“华山论剑”,而是要通过冲突辩论使学生能够针对具体国际贸易以及各种客观情况游刃有余地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支付方式。所以,教师科学地指导讨论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

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2]

三、模拟教学法的设计与运用

模拟教学法是指根据启发式教学的原理,通过观摩和模拟过程,使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从而获得体验,将知识有效地内化的教学方法。应当明确,并非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内容都可以进行模拟教学,它一般适用于带有诉讼性内容的部分,对于纯理论性或实务的教学内容通常不宜采用模拟教学法。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比较适宜采用模拟教学法。因此,采用模拟教学法的第一步是观摩。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场观摩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基本是不可能的,而且,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长时间性,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像观摩国内法庭对案件裁判那样方便,因此,观摩只能使用相关光盘资料片或者由几位教师事先浓缩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争端某一已经裁决的案件以便学生观摩。另外,由于模拟教学是学生投入精力、时间很大的教学活动,所以,不宜在一门课中多次进行,一到二次足矣。

当然,也并不是说非诉讼性内容的教学完全不可以采用模拟教学法,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就可以组织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模拟。因为,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贸易合同的订立、安排运输、安排货物保险、进行信用证结算、国家贸易管制、海关通关等环节。通过模拟活动一方面让学生了解贸易流转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让学生实际运用所学到的法律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所以,我们在创新互动教学方法时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而应当充分发挥传统讲授教学法以及上述案例教学法、冲突辩论教学法和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各自的优势,来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四、诊所式(clinical program)教学法的设计与运用

现代的诊所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诊所式课程和其他实践型课程的出现是对从朗代尔以来的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因而对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诊所式教学实行开放式课堂教学,采用大脑风暴、角色捞演、模拟审判、发现式游戏以及小组活动等方法,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

例如,在进行国际经济法中保障措施的教学时,就可以选择欧美对华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作为专题,首先采用大脑风暴的办法,使学生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失效后,结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有关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以及欧美将这些国际条约所转化成的国内法律对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前置程序、提起的条件、限制程度及其影响等方面畅所欲言,然后根据需要将学生分成中国政府、中国厂商、欧美厂商、欧美政府、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等几个小组进行角色扮演,在小组活动和小组对抗中可以进行模拟磋商、模拟诉讼以及模拟审判,在这个教学过程中老师仅仅是一个“辅导员”,是一个评判者,通过学生的小组式主动实践以及进行法律问题项目的独立研究,使教学过程变成真正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式的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科学研究的能力、从事实际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明显的提高。

总而言之,“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师在创新和落实教学方法时,必须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根据选定的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将传统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冲突辩论式教学法、模拟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进行有机优化组合和科学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黄进.关于国际私法教学的几点思考[J].武汉大学国际法杂志,2004,(1).

[2]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责任编辑:青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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