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4欧盟非财务信息修订指令

时间:2023-04-16 10:45: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2014年12月5日,关于欧盟大型企业和集团披露非财务信息和多元化信息的修订指令(2013/34/EU)正式生效。该项指令于2014年9月29日经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通过,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欧盟成员国必须在今后两年内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指令涉及的约6000家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必须开始在2018年披露其2017年的非财务信息、政策和结果。

《WTO经济导刊》在第一时间关注到该指令和展开文本翻译,并结合对欧洲企业社会责任协会(CSR Europe)及瑞典企业社会责任协会(CSR Sweden)两位专家的访谈,就指令核心内容及其可能的影响作出解读。欧盟立法机构此前进行了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咨询,CSR Europe、CSR Sweden作为欧洲有影响力的研究机构也在其中。

早在2011年4月13日,欧盟委员会即在题为“单一市场行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信心—‘团结一致、共创新的增长点’的12项关键行动计划”通告中提出,必须将欧盟各成员国各个行业企业披露社会与环境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至相同的高度。

2011年10月2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2011-2014年企业社会责任欧盟持续性政策》,重申必须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内提出一项立法提案。2013年,欧洲议会通过两个专项决议,再次申明了企业披露社会与环境等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重要性。

在更广泛的背景下,2012年6月联合国里约+20会议所达成的成果文件《我们期望的未来》第47款鼓励企业,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把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其报告周期中。它还鼓励各行业适当开发最佳实践模式,推动整合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行动,同时借鉴在实施现有框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

指令核心要求

1.大型企业的公众利益实体在财政年度期间,如果资产负债表上的员工人数超过了500人,其管理报告中就必须包含非财务报告,其中包含了解企业发展、绩效、定位和经营活动的影响等所需的信息,至少要涉及环境、社会和员工问题、尊重人权、反贪污和贿赂问题。

简要介绍企业的经营模式;

介绍企业在上述问题上所奉行的政策,包括所实施的尽职调查过程;

上述政策的成果;

说明关系到企业运营的上述问题所能产生的主要风险,包括适当地说明企业的业务关系、产品或服务在这些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说明企业管理这些风险的方式;

特定业务的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

2.介绍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在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工作背景等方面所实施的多元化政策、该政策的目标、报告期内的实施方法和实施成果。

3.如果企业没有针对上述问题实施自己的政策,必须在非财务报告中做出明确的合理解释。如果企业编制了相应财年的独立报告,无论是否参照国家框架、联盟性框架还是国际框架,只要包含了指令所规定的非财务报告的信息,各成员国就可以免除该企业编制所规定的非财务报告的义务。但这种独立报告必须:

同管理报告一起发布;

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六个月内,在企业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并在管理报告中引用。

文本解读:新指令值得关注的五大问题

1.如何看待大型跨国公司公开非财务和多元化两方面信息的必要性以及该指令的意义?

企业在走向全球可持续经济的道路上要应对各种变化,披露非财务信息对于管理这种变化至关重要,它将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与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进行了有机结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测量、监督和管理自己的经营绩效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而在企业中,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成员的能力和意见的多元性有助于深入了解企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的事务。它能够让这些机构的成员富有建设性地激励管理决策,更愿意接受创新思路,同时解决了成员意见的相似性问题,这也称为“群体思考”现象。

因此,欧洲议会呼吁欧盟委员会为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提出一项立法议案,允许企业采取更灵活的行动。该项议案要兼顾CSR的多维性质和企业所实施的CSR政策的多样性,使企业披露的信息更具对比性,满足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沟通渠道,了解企业对社会的影响。

2.企业发布符合指令要求的非财务报告时,可以参考哪些现有的标准或指南?

在披露这类信息的过程中,受本指令影响的企业可以参考国家框架,可以参考《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等联盟性框架,或借鉴《联合国全球契约》《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指导准则》、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26000》、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全球报告倡议》等公认的国际框架。如果企业参照了上述框架,必须明确说明他们参照了哪一个或哪些框架。

3.指令如果涉及企业未来发展或协商中的问题的信息,可能会影响到其商业地位,因此造成相关企业的披露意愿或动力不足。如何看待这一特殊情况?

如果所要披露的有关未来发展或协商中的问题的信息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地位,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各成员国可允许企业不披露这类信息,但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的成员必须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职能范围内,做出适时合理的意见,并共同对该意见承担责任。不能因不披露这类信息而妨碍公平、正确地了解企业的发展、绩效、定位和经营活动的影响。

4.指令在适用主体上区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是否意味着中小企业不需要在这方面有所行动,或是事实上承担较少的责任?

欧洲理事会在其2011年3月24日和25日的结论中,呼吁从整体上减轻欧洲层面和国家层面的监管负担,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提出了多项提高生产率的措施。同时,以智能的、可持续的、包容性的增长为目标的《欧洲2020战略》旨在完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推动他们走向国际化。

因此,本着“优先考虑中小企业”的原则,新制定的披露要求应仅用于大型企业和集团。

所述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范围应依照企业的平均员工人数、资产负债表总额和净营业额来界定。中小企业应免于履行新增要求。

5.根据欧盟立法程序,这项指令在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批准后,仍需要欧盟各主权国(特定多数)一致通过后才能成为正式法律。如何看待欧盟各成员国就此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及指令今后的落实情况?

为了促进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欧盟委员会应制定非约束性指导准则,包括总体的和行业的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委员会应统筹考虑当前的最佳实践、国际发展趋势、以及欧盟相关举措的成果。委员会还应开展相应的磋商,包括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磋商。

各成员国应确保有足够而有效的方法保证企业依照本指令披露非财务信息。为此,各成员国应确保本国已制定了有效的国家程序,强制遵守本指令中所规定的义务。依照国家法律,所述国家程序适用于所有具有合法权益的个人和法律实体,确保符合本指令中的各项规定。

各成员国必须保证法定审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企业是否提交了新指令第1款中所述非财务报告或第4款中所述独立报告。此外,各成员国可以要求企业联系独立认证服务机构验证非财务报告或独立报告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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