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情况对照表

时间:2022-05-24 12:36:0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修订情况对照表,供大家参考。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情况对照表

  原办法

 修订后

 第三条 招标人依法受理和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以下称行政监督部门。

 修改为

 第三条 招标人依法受理和处理异议,配合综合监督部门处理投诉。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

  新增

 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或者投诉应当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上提出,对相关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情况的告知应当在电子平台上进行。

 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凭数字证书直接登录电子

 平台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跟踪处理进程,签收异议答复函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

 修改为

 第十条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通过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详见“附件一”),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照片、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删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二)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二”):

 (一)未通过电子平台提出异

 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五)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六)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七)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有效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

 议; (二)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四)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五)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异议以法人名义提出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人或联系人必须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保的明细证明材料(为其缴纳社保的必须是投标人本身,不得为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六)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

 人和联系方式的; (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八)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九)涉嫌出借或借用资质虚假恶意提出异议的; (十)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有效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将本条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予以明确,并在评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中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修改为

 第十二条 电子平台实时推送异议信息,异议人通过

 理之日。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电子平台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异议答复时间从次日开始计算。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四)、(五)、(六)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异议人再次向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修改为 第十七条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全过程应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电子平台及时向综合监督部门推送。

 增加

 第二十一条 前款所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于以下六类:

 (一)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 (五)招标文件允许分包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人; (六)授权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制造商。

 增加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不得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人提供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来源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一)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保密信息; (二)应当保密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密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

 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招标人提起投诉的,投标文件不作为非法证据。

 第二十八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修改为 第三十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综合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将投诉书发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针对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提交投诉答复书,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综合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六)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结论及依据; (六)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综合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通过电子平台直接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行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异议人或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投诉的,由综合监督部门依法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之日起至少六个月不得参与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

 政监督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综合监督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标人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综合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拒不配合综合监督部门调查的,综合监督部门可将其列入雄安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之日起至少六个月不得参与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对异议处理的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综合监督部门在对异议处理的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综合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访问:修订 对照表 情况 修订情况对照表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