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行政许可制度价值

时间:2020-09-22 14:42:4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已被现代国家广泛使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之一,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权力色彩,缩短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加强了彼此的相互沟通。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积极地研究行政许可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行政许可法》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价值等方面作肤浅地探讨。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赋权说——也称授益说,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2、解禁说——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

  即普遍禁止,部分解禁。

  3、确认说——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

  其性质是对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上述观点都不完全正确。

  就赋权说而言,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但是从文字逻辑看应该是后者。

  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权利,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

  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机关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

  解禁说是目前较普遍的观点。

  它在较好地解决权利的来源问题,从而避免了类似对赋权说的责难的同时,却陷入了一个矛盾的法律逻辑对于某个行为或事项,法律禁止所有人为之即普遍禁止,而同时法律又许可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为之即部分解禁;这将会导致对部分人既禁止又许可的矛盾境地。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需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该条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全面禁止规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是部分解禁规范。

  按照解禁说的观点,首先普遍禁止然后再部分解禁;也就是说在该条中,法律首先禁止任何人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如果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获得猎捕证。

  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应该同时生效,并不存在先后问题。

  因此可能的解释只能是把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统一理解,即除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猎捕证外,不得因任何其它理由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是,这显然已经不是解禁说的意图。

  该条实际是说大部分情况下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特许猎捕证。

  这里是大部分情况下禁止而不是全面禁止,是也不存在部分解禁,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

  解禁说与赋权说实质上并无二致。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解禁之前,相对人的权利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法律禁止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的解禁行为实质是赋权说的赋权行为。

  马怀德教授也认为,许可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化为赋权性的。

  赋权说与解禁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强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表面上似乎政府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权利是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后者强调许可行为中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一旦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就不得任意撤消。

  确认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它没有完全摆脱解禁说的阴影。

  确认说同样认为规定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面禁止规范和部分解禁规范,它与解禁说不同的只是后者认为部分解禁是许可行为的结果,而前者认为全面禁止和部分解禁都是许可行为的条件。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据以许可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大部分禁止和小部分赋权的统一,而不是普遍禁止和部分解禁。

  这个差别是巨大的。

  部分解禁意味着在行政主体解除禁止之前,相对人是没有权利的,因为法律是普遍禁止的;而小部分赋权则意味着法律本来就赋予了该少数人权利,只是在行政机关确认之前尚不能行使而已。

  根据韩国学者的观点,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两个前提一是一般禁止的保留,二是禁止的例外。

  在这里,一般禁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普遍禁止;因为一般是与例外相对的,例外的部分显然就不禁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韩国学者的观点等同于大部分禁止,小部分赋权的主张。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应作如下界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行为;而该法律应当包括对大部分人的禁止和对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的赋权。

  公民的权利只能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样,宪法和法律也可以限制、禁止、剥夺公民的权利。

  在许可制度中,法律限制了大部分人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权利,只赋予小部分人有该权利。

  但该小部分人并不能实际地行使该权利,因为他缺少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即不具备行为能力。

  而行政许可的目的正是审查、确认权利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换句话说,该小部分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而不是被禁止的。

  限制与禁止不同,所谓限制,是指公民有该权利,只是不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即行为能力因而不能立即行使而已;所谓禁止,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如果某事项为法律绝对禁止,则无许可而言;如果为法律相对禁止,当事人需要解除禁止的,则为行政特许。

  而特许与许可是不同的。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前文论述行政许可含义的目的旨在发掘蕴于其中的价值理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政权收缩,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增强,行政机关正在由主人嬗变为公仆。

  具有强权色彩的行政计划、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正在日益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行政指导等非行政行为日益发达。

  而处在两者的过渡之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则印证了这一转变过程一行政许可权是程序性权利。

  相对人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可以获得权利,以民事性权利为主。

  民事权利依其全部要件是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其中,既得权是其全部法律要件都具备,从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只具备部分要件,须俟其全部要件都具备时放可实际发生效力的权利。

  设定许可权的法律法规一旦生效,其中的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便同时生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相对人便由此获得了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权利,只不过在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其行为能力之前,处于应然状态即期待权而已。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是相对人行使权利的一个程序性条件而已;缺失该条件时,相对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解禁说的基础法律规范可以抽象为禁止一切人为某行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由行政机关解禁。

  前者是普遍禁止规范,后者是部分解禁规范。

  在部分解禁规范中,实质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进行解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依法行政原理,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在这一授权关系中,相对人被置于权力客体的地位,而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则成了权利力主体,许可权的名称便由此而来,与这个权力利相对应,相对人则成了义务人。

  因此相对人所获得的从事许可事项的权利是作为许可机关权力运行结果实现的。

  这种权利实现的二阶段性决定了处于中间位置的许可机关的实质性地位。

  而在确认说中,法律是一次性赋权的,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仅是程序性条件而已。

  该条件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消灭。

  因此,对公民未经许可即实施应经许可的事项也可以区分为形式违法和实体违法如果只是未经许可,那么就是形式违法;如果同时也违反了有关拒绝许可的规定,则构成了实体违法。

  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民的权利从受到许可制度的限制到获得许可而实施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程序性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已如上所述;二是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程序化,程序化意味着行政许可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许可权的每一步骤和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这两方面是统一的。

  后者是从许可权运作的过程考虑的,尽管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出于对行政权这一最易导致腐败权力的畏惧,而对行政许可权的运行作了如此详细、谨慎的程序化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几近乎程序的组合;而组合的程序增强了它的程序性条件的地位。

  二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行政权运作的手段,更应当是一种权利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许可制度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强调许可手段性的同时,很自然地把许可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摆在了不平等的位置;既然是手段,许可机关就是实施该手段的主体;相对人就是该手段作用的对象——客体。

  权力与服从关系从而形成了。

  在解禁说的理论基础上,二阶段的赋权模式使这种权力——服从关系更加突出;许可事项对相对人越重要,或者越能够给相对人带来利益,则这种权力——服从关系越明显。

  尤其出现竞争性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在数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之间任意地选择,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伴随着专横和腐败。

  纵管在第一阶段,法律谨慎地、详尽地对行政许可权设防,但也不可能事先对许可条件作出缺漏无遗地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成为羁束性裁量。

  只要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它便以主权者和施恩者自居。

  确认说建立的一次性赋权理论淡化了许可的手段性功用,而认为许可是法律为公民赋权的一种机制,正如学者们所主张许可设定权属立法权。

  法律为了限制某一行业,而对大部分人禁止,只对少数符合条件的人赋权,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法律赋权的同时,给相对人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即不得违背许可的目的及社会公益,否则就要承受被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变更许可的责任;同时,公民、法人也只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承担法外义务。

  许可机关作为该机制运行的润滑剂,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行为,为相对人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其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任何非法干涉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反。

  在这一赋权机制中,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法律在赋予相对人权利的同时规定了获得许可的条件,。

  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越具体、明确,则权利人身份的界定及权利的行使就越容易;相反,若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很模糊,则权利人的范围就不易确定。

  如果权利主体的范围不能确定的话,则权利不亚于一种负担;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承担将来因被确定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而被撤消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越具体、详细,则许可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余地就越小;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公民权利的天然敌人。

  因此,只要法律对许可条件作了尽可能明确、详尽地规定,则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就形成了。

  确认说最大的理论贡献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权利保障机制;相比之下,解禁说则将权力置于优势地位。

  三行政许可制度使行政权进一步私法化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得以构建的理论基础,也是德国法学引以自豪的杰作;但英美法系没有公、私法的概念却同样很完善的事实着实令德国人不快。

  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公、私法的划分仅仅是一种理论研究手段,而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客观存在;无论怎样说,即使大陆法系也不得不承认公、私法的界线正在模糊的事实。

  公法与私法的鸿沟一旦逾越,权利与权力地沟通便开始了。

  国家通过采用私法的法律形式或直接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者通过由国家控制的公司经营工商业,从而扩大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这样,私法就不要再通过依靠传统的行政机关作为中介,而是通过国营工商业的代表或由国家控制的公司直接渗入公共生活中。

  这种趋势被一些行政法学家总结为公法的‘私法化’。

  行政许可制度产生的起因就是因为社会事务的复杂,公权力无法面面俱到,因而一些事务不得不交给私人经营。

  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便可以经过行政机关的确认获得许可。

  一些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由于需要法律管制,因而也被纳入许可制度之中。

  公民申请、获得许可证,从事该许可事项的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与行政机关的权力相互作用、协调发展。

  比如私人要搞运输业,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驾驶证、运输资金、汽车、与发货人和收货人签定合同,以及为保障运输安全而订立保险合同等。

  在众多的条件中,驾驶证的获得仅仅是其中之一;与其他条件相比,它并不一定更加重要。

  公权力广泛地与私权利结合,而且并不比私权利对公民更重要,因而不再象往日那样因为对公民有特殊的重要性而对公民从某一活动有决定意义。

  确认说的优点在于它把行政权放在一个并不十分重要的位置,只不过是公民从事某一活动所需要的众多条件中的一个而已;在公民、法人不具备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只申请许可证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因而可以避免社会上一些人获得许可证后并不从事该许可事项从而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的现象。

  行政许可制度使公权力象社会深处延伸,据马克斯·韦伯所信在封建中国君主专制时代,尽管宣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中央政府的权威也只专政到县一级政权,广大农村是公权力所不及的地方。

  现在不同了,行政许可制度使公权力延伸到企业甚至个人比如上面所提到的申请驾驶证的行为。

  公权力在宏观上扩张的同时,在微观上却收缩,行政权不再象过去那样对企业的产、供、销面面俱到,而是通过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外部管理,给予企业最大的自由度。

  因此,在权力向权利扩张的边缘,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出现了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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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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