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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会计管理制度
1.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需记载收款人的姓名。
2.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3.付款期为一个月。应当从签发日起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恳求退款。
4.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有:汇款人、发票日〔签发日期〕、付款地〔兑付地点〕、三个金额〔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付款日〔兑付日期〕。
5.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反面有背书栏,有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地方。汇票反面有记载收款人的证件的地方。
6.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托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具体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处〔军工产品可免填〕等。
7.签发银行受理托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8.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现金,或者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办理结算。
9.被背书人在收受汇票时应审查:汇票未逾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汇款人或背书人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审查完毕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汇票和解讫通知。
10.收款人〔包括被背书人〕将汇票与解讫通知提交兑付行。收款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可在汇票反面加盖印章,并填写进账单,连同汇票、解讫通知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在交验证件后可支取现金。
11.兑付行转账或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送交签发行。签发行将多余款收账通知单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可凭此领取多余款项。
12.汇款人可以要求签发行办理退款。
13.汇票遗失时,持票人应马上向兑付行或签发行挂失。挂失前被冒领,银行不负责任。如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未被冒领,银行可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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