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反悔怎幺办

时间:2021-01-22 08:29: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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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反悔怎幺办

【案例】赵某于 2013年 2月进入某超市工作,约定工作一天, 休息一天。双方签订 2013年2月1日至 2017年1月31日期的劳动 合同。

 2015年 3月,赵某因工作原因与部门主管发生语言冲突,在 争执中主管暗示赵某如果对工作不满意可以辞职, 赵某一气之下提交 了辞职申请。次日,赵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该主管表示辞职申 请得到经理批准并已交至人力资源部无法撤回。

 赵某不服, 遂向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问:“辞职申请”能否撤回 辞职行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法律也赋予了劳动 者这种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权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劳动者辞职 意愿的表示行为;第二,劳动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无需征得用 人单位的同意, 且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

的相关理论, 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 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 生效的法律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 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 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销的。

由此可见, 有效撤回辞职行为的关键, 在于劳动者需要在辞职材 料送达用人单位之前或送达的同时予以撤回。

 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之 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 ,因而辞职 材料是可以撤回。

 举例来说, 如劳动者选择以平邮的方式向用人单位 邮寄辞职申请, 后又以快递形式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 这份撤回 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幺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 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的。

因为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 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劳动者 撤销辞职申请会

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 职行为的。就开篇案例而言,赵某的辞职申请已经送达至公司,其辞

职行为是不能撤回的。

二问:“辞职申请”

一定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吗

“辞职申请”系预告解除行为 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需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预告期的规定, 其立法本意是给予劳动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保 护。预告解除权的行使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 劳动者基 于自身选择而做出的具体行为,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进行保护。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中, 关于预告期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给予用人 单位必要的时间进行招录新人和调整岗位、 工作交接等准备, 以免影 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岗位工作的连贯性。

辞职申请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需要结合劳动者具体的辞职 内容来看。如劳动者在 2014年 3 月 15 日提出辞职,要求于 2014年 3月 20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属于劳动者提出向用人单 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同意, 那幺双方 劳动关系于 2014年 3 月 20 日解除。如劳动者在辞职内容中表明要与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此不同意, 劳动者应遵守预 告解除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预告期满( 30 日),否则就构成 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辞职内容中写明, 将于 30 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劳动者来 讲,提前通知是一种义务,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是一种权利,权利 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免除。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豁免劳动者的提前通 知的义务,在 30 日预告期内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 认为,提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劳动者继续履行 30 天劳动合同 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赵某已经将辞职申请送达至用人单位,且在辞 职申请无法撤回的情形下,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确认, 只是 何时解除的问题, 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哪些情形可立即解除合同

特别解除(也称即时解除) ,是指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情形之一, 此时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

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形时,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 的意思表示之日,就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时。

三问:劳动者辞职行为都有哪些情形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将丧失请求 经济补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需要有法定理由, 而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则不符合经济补偿支付的法定情形。

 在实 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就明确,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 提出辞职, 而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迫使其辞职为由, 要求用人单 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不管用 人单位是否有错,劳动者先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 将无法追讨经济补偿。

 不久前, 河南省实验中学的教师给出的辞职理 由仅有 10 个字:“世界那幺大,我想去看

看。”有人评这是“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 ,如果就辞职原因来

看,则可以判断为是以“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形。

此外,《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 职属于自愿失业的范围,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因此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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